[課業] 關於告訴可不可分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tar)時間12年前 (2013/06/05 00:39),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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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經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安全帶致手部 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 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 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對於此題的網路解答有所疑慮,因此特地來向大家確認 因為甲所犯為裁判上一罪,且犯罪事實全部皆為告訴乃論 再加上被害人不同,所以告訴不及另一個告訴,因此檢察官可再起訴 以上是我的推論,也是網路一部份解答 然網路上的解答還再提出審判不可分的概念 而認若單一性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一部份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則未經起訴 之他部,與已起訴部分不生連續或牽連關係,而無本法第267條之適用 這個部分我的參考書裡寫的是若無罪之確定判決,行為為數罪者, 甲說不及,乙說及,最後實務以乙說適用 看起來就跟解答完全不同 不知道是我的理解錯誤,不應該把參考書的這個部份納入思考中 還是兩者之間有一者是錯誤的 我思考了好久還是沒解答 懇請大家為我解惑!!!!!!!!!!!!!!!!!!!!!!!!!!!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9.245

06/05 10:35, , 1F
理論上應該是如你所說的不及
06/05 10:35, 1F

06/05 10:39, , 2F
實務為避免一行為數罪受到多次審判所以採取你說的乙說
06/05 10:39, 2F

06/06 20:43, , 3F
告訴主觀可分 效力不及,裁判上一罪 起訴不可分 審判不可分
06/06 20:43, 3F
文章代碼(AID): #1HhXXNE4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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