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告訴可不可分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ptomas)時間12年前 (2013/06/05 08:4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a608302000 (star)》之銘言: : 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經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安全帶致手部 : 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 : 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 : 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個人思考如下 (一)甲所犯為裁判上一罪 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想像競合 (二)實務上見解 1.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 訴訟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 不得加以分割 2.該單一訴訟客體 先前已經 無罪判決確定 既判力及於全部 基於 禁止雙重評價 = 302第1款 (三)惟,上述實務見解似有在研求餘地 1.裁判上一罪? 其在實體法上 本為數罪 在訴訟法上應屬數個訴訟客體 僅應 訴訟經濟 而擬制為一罪 2.有罪有罪不可分? 本題 先前乙提出告訴過失傷害 但經 無罪判決 不符有罪有罪不可分= 不生單一性= 無既判力擴張 3.禁止雙重評價? 甲對丙過失傷害部分,法院未曾審理過 自無既判力問題,更無禁止雙重評價 之違反 4.結論: 因此,丙如未逾告訴期間 丙屬合法告訴,並經檢察官起訴 法院應 為實質審理 而非 形式免訴判決 PS: 故 本題之爭點 應在於 案件單一性,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之認定 而非 告訴不可分 之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25.161
文章代碼(AID): #1Hheii8z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heii8z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