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關於告訴可不可分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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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思考如下. (一)甲所犯為裁判上一罪. 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想像競合. (二)實務上見解. 1.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 訴訟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 不得加以分割. 2.該單一訴訟客體 先前已經 無罪判決確定. 既判力及於全部. 基於 禁止雙重評價 = 302第1款. (三)惟,上述實務見解似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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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經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安全帶致手部. 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 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 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對於此題的網路解答有所疑慮,因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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