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律師二試選考乙事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風生水起 )時間11年前 (2013/01/12 08:22),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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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搞錯還是考選部的人太笨@@ 直接用不含選考科目"總"到考人數的前百分之33 加上各科選考的百分之33 就是各組最低錄取分數 這樣可以避免個組強弱不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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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人會比舊制還少 董寶寶聰明的咧 不會自己打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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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覺上 必考科總到考人數中位數的成績+選科第百分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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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成績為各組最低錄取分 和 你所提必考科第百分三十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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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選考科第百分之三十三位的成績為各組最低錄取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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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相較之下 考試院的方案顯然介於前面兩者之間 頗具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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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道 且是承自前制取二制前百分之三十三人數的方法 顯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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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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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營計算分數的方式來得方便 且不失我國自古坦蕩蕩的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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