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次地特三等行政法
※ 引述《ricky0505 (ricky)》之銘言:
: 看了各位版友對行政法第一題的推論
: 除了對該登記證的限制定位為附款外
: 好像還有另外別的可能性嗎
: 例如我除了寫負擔外 另外加了法律效果一部除外的學說概念
: 陳敏老師認為 所謂「修正之負擔」非對行政處分之主要限制 添加給付義務
: 在而係對人民原來之申請內容上予以限制或變更
: 對此一變更或限制不得獨立爭訟及廢棄
: 人民必須以課予義務訴訟 請求作成原申請之行政處分
: 本題主管機關在人民申請登記證時 另外對人民原本之申請內容予以限制
: 因此也可能為學說上的法律效果一部除外 亦稱修正之負擔
: 我認為可以將它分兩段定性 負擔及修正之負擔 再分別說明不同救濟
: 不知道大家也有寫到這點嗎?? 謝謝
這題一考完出來看到所有補習班解答及板友們討論皆定性為附款種類的負擔
我心裡都涼了半截,想說我的解答方向居然跟大家完全不一樣
終於看到有人跟我一樣的想法...
這題我一看到題目就感覺他可能是想考修正之負擔(亦即部分許可)與負擔的區別
根據林錫堯教授對修正之負擔的定義
所謂修正之負擔,係涉及行政處分主要規律內容的改變
與負擔係主要規律內容外所附加之義務有所區別,故學者否認其為附款之種類
陳敏教授對修正之負擔的看法,更進一步指出修正之負擔係對人民原來之申請
在內容上予以限制或變更,對此一變更或限制不得獨立爭訴,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陳敏教授舉的例子,如:申請11點至12點在忠孝東路遊行,經核准為14點至15點在仁愛路
依題例所示
淺見以為人民享有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包括執行職業之自由與選擇職業時間及方式之自由
該人民申請營業登記證,係希望得到一張營業時間完全自由之許可,並非經過限制之許可
所以我才把該登記證定性為修正之負擔
不知道有沒有人也持跟我一樣的觀點呢?
如有謬誤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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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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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會扯到工作權
是因為卷子裡我還有討論到此項限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根據443號,522號解釋,此類限制人民權利重大之事項仍應有法律規定為當
至少也應獲得法律授權
行政機關不可未獲法律授權僅依裁量限制人民工作權
不知有沒有人也討論到這個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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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nyencheng 來自: 219.70.187.250 (12/20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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