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贈送] 未遂犯與幻覺犯?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 引述《surick (Rick)》之銘言:
: : 看了撲馬老師的書,有兩個問題
: : A 某甲硬是把筆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 : B 某甲強制親吻某乙,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 : 書上的答案前一個是未遂犯,後一個是幻覺犯,到底為什麼阿??我已經想了好久
: : 還是不懂,請知道的人麻煩為我解惑,謝謝!!
: 每年都會有人問這個Orz,真是不好意思。這其實是日本教科書題。
: 層次一:把筆放入口腔 、親吻(自然意義、一般狀況的自然描述)
: 層次二:有性意識 (社會意義,門外漢法律概念)
: 層次三:刑法上的性交 (法律人的法律意義)
: 自然意義和社會意義都是事實事實,但是法律意義是法律問題。
: 例如對於民法共有的意義屬於事實問題,但是對於共有刑法包含的範圍是法律問題,
: 針對共有這點台灣教科書說明比較多,但對於性交就少有介紹。
: B例中,某甲認識到親吻的自然意義,也認識到親吻的性意識,
: 所以是第三層次的問題,為法律誤認。
: A例中,某甲認識到筆放入口腔的自然意義,卻對筆放入口腔有性意識一事無理解,
: 故屬事實面第二層次的錯誤。
小弟覺得這裡有所矛盾
例A是說某甲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若按照您的三層體系
表示自己主觀上已對筆放入口腔產生性意識之違反
不然為什麼不會以為自己成立其他罪名
所以發生錯誤的層面應該是第三層次 為法律誤認
另外 不能未遂 行為人仍須具備犯罪故意
換言之例A行為人 必須具備強制性交的故意
而強制性交故意是行為人認識或想像的事實符合強制性交罪所有構成要件要素
例A的某甲 認識或想像的事實是"硬是把筆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
而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包含性交
性交的構成要件要素並未包含以器物進入他人口腔一項
是以某甲 認識或想像的事實不能符合強制性交罪所有構成要件要素
也就是說某甲根本不具強制性交罪的故意
無法成立不能未遂
: 當然,你也可以說我覺得筆放入口腔很色,
: 所以某甲有性意識的理解,這要看脈絡,
: 如果某甲把對方全身脫光然後把筆塞進去,或許你可以說某甲也認識到性意識的違反,
: 因此無事實面的誤認,但如果單純就是把筆放入別人嘴巴,
: 我是認為(教科書也是如此認為)沒有性意涵。
: 就像:
: 「給我咬住這枝筆!!!」
: 我是覺得沒那麼色啦.....又不是「給我咬住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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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才是唯一的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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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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