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贈送] 未遂犯與幻覺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時間13年前 (2012/09/09 17:15),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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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rick (Rick)》之銘言: : 看了撲馬老師的書,有兩個問題 : A 某甲硬是把筆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 B 某甲強制親吻某乙,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 書上的答案前一個是未遂犯,後一個是幻覺犯,到底為什麼阿??我已經想了好久 : 還是不懂,請知道的人麻煩為我解惑,謝謝!! 每年都會有人問這個Orz,真是不好意思。這其實是日本教科書題。 層次一:把筆放入口腔 、親吻(自然意義、一般狀況的自然描述) 層次二:有性意識 (社會意義,門外漢法律概念) 層次三:刑法上的性交 (法律人的法律意義) 自然意義和社會意義都是事實事實,但是法律意義是法律問題。 例如對於民法共有的意義屬於事實問題,但是對於共有刑法包含的範圍是法律問題, 針對共有這點台灣教科書說明比較多,但對於性交就少有介紹。 B例中,某甲認識到親吻的自然意義,也認識到親吻的性意識, 所以是第三層次的問題,為法律誤認。 A例中,某甲認識到筆放入口腔的自然意義,卻對筆放入口腔有性意識一事無理解, 故屬事實面第二層次的錯誤。 (修文更正,是「有」理解) 當然,你也可以說我覺得筆放入口腔很色, 所以某甲有性意識的理解,這要看脈絡, (修文加一句話:此時某甲認知即和門外漢法律概念相同,無事實之錯誤) 如果某甲把對方全身脫光然後把筆塞進去,或許你可以說某甲也認識到性意識的違反, 因此無事實面的誤認,但如果單純就是把筆放入別人嘴巴, 我是認為(教科書也是如此認為)沒有性意涵。 就像: 「給我咬住這枝筆!!!」 我是覺得沒那麼色啦.....又不是「給我咬住OOO」 (附註:想要更充分理解請見小弟下一個回文, 不過我是認為這種東西研究所以上才會考, 國考真的可以跳過此部分,我上課是跳過不教的。) -- 安室一級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5.77.119 ※ 編輯: blackb 來自: 68.5.77.119 (09/09 17:17)

09/09 17:26, , 1F
謝謝撲馬老師的解答:)
09/09 17:26, 1F

09/09 17:30, , 2F
推!原來關鍵在性意識 這題實在想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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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8:18, , 3F
就在剛剛看到老師在分則的課本裡提到"性意涵"才恍能大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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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8:19, , 4F
沒想到老師已經上來解釋他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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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9:00, , 5F
請問是哪本日本大作的題目 讓在下拜讀m(_ _)m
09/09 19:00, 5F

09/09 23:11, , 6F
A例筆誤,是「有」理解。教科書我幫你回文了喔~
09/09 23:11, 6F
※ 編輯: blackb 來自: 68.5.77.119 (09/09 23:14)

09/10 22:55, , 7F
推!現在還在讀老師的刑法分則ㄎㄎ
09/10 22:55, 7F
文章代碼(AID): #1GJ5uZY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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