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贈送] 未遂犯與幻覺犯?
※ 引述《surick (Rick)》之銘言:
: 看了撲馬老師的書,有兩個問題
: A 某甲硬是把筆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 B 某甲強制親吻某乙,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 書上的答案前一個是未遂犯,後一個是幻覺犯,到底為什麼阿??我已經想了好久
: 還是不懂,請知道的人麻煩為我解惑,謝謝!!
每年都會有人問這個Orz,真是不好意思。這其實是日本教科書題。
層次一:把筆放入口腔 、親吻(自然意義、一般狀況的自然描述)
層次二:有性意識 (社會意義,門外漢法律概念)
層次三:刑法上的性交 (法律人的法律意義)
自然意義和社會意義都是事實事實,但是法律意義是法律問題。
例如對於民法共有的意義屬於事實問題,但是對於共有刑法包含的範圍是法律問題,
針對共有這點台灣教科書說明比較多,但對於性交就少有介紹。
B例中,某甲認識到親吻的自然意義,也認識到親吻的性意識,
所以是第三層次的問題,為法律誤認。
A例中,某甲認識到筆放入口腔的自然意義,卻對筆放入口腔有性意識一事無理解,
故屬事實面第二層次的錯誤。
(修文更正,是「有」理解)
當然,你也可以說我覺得筆放入口腔很色,
所以某甲有性意識的理解,這要看脈絡,
(修文加一句話:此時某甲認知即和門外漢法律概念相同,無事實之錯誤)
如果某甲把對方全身脫光然後把筆塞進去,或許你可以說某甲也認識到性意識的違反,
因此無事實面的誤認,但如果單純就是把筆放入別人嘴巴,
我是認為(教科書也是如此認為)沒有性意涵。
就像:
「給我咬住這枝筆!!!」
我是覺得沒那麼色啦.....又不是「給我咬住OOO」
(附註:想要更充分理解請見小弟下一個回文,
不過我是認為這種東西研究所以上才會考,
國考真的可以跳過此部分,我上課是跳過不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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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室一級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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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ackb 來自: 68.5.77.119 (09/0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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