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贈送] 未遂犯與幻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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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某層不認識,後面那層就絕對不認識,那只有這四個結論嗎?. 第二列和第三列是否是撲師說的並行不悖的狀況?. ┌─事實─┐. │ │.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 │自然意義│社會意義│法律意義│ 結 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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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邊有兩個誤解所才會導致你想的那個結論喔。. 第一、你認為是法律誤認並沒有問題,問題是出在事實誤認和法律誤認可以並行不悖,. 也就是說,兩者可以同時發生。而第二層次的錯誤必然會導致第三層次的錯誤. (一環扣一環). 而事實錯誤跟法律錯誤,前者在刑法上優先處理,. 所以事實面(誤解有性意識)錯誤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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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覺得這裡有所矛盾. 例A是說某甲以為自己犯了強制性交罪. 若按照您的三層體系. 表示自己主觀上已對筆放入口腔產生性意識之違反. 不然為什麼不會以為自己成立其他罪名. 所以發生錯誤的層面應該是第三層次 為法律誤認. 另外 不能未遂 行為人仍須具備犯罪故意. 換言之例A行為人 必須具備強制性交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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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會有人問這個Orz,真是不好意思。這其實是日本教科書題。. 層次一:把筆放入口腔 、親吻(自然意義、一般狀況的自然描述). 層次二:有性意識 (社會意義,門外漢法律概念). 層次三:刑法上的性交 (法律人的法律意義). 自然意義和社會意義都是事實事實,但是法律意義是法律問題。. 例如對於民法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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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當初看到A案例時. 認為應該是反面的包攝錯誤. 依照通說見解. 所謂反面的包攝錯誤. 係行為人對於法定構成要件要素為不正確的解釋. 致誤會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要素之描述. 應成立幻覺犯. A例 甲顯然對於性交之定義為不正確的解釋. 誤以為以工具進入他人口腔意為性交行為. 擴張了法律概念的範圍.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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