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仁誌.原作者.著作權法的關係...

看板Doujinshi作者 (幽影)時間18年前 (2005/11/03 09: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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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JLi (暗精靈)》之銘言: : 日本方面我不知道。 : (首先聲明,在下第一次來貴板XDDD) : 台灣地區, : 同人誌這類物品可分為兩類: : 一、完全以原作作圖形的發揮 : 這部份有爭議,因其為非原作者所畫,若商業化(前提是商業化,無商業 : 化者則無此顧慮)則需原作者首肯,基本上板權應在原作者身上。 : 二、作品已夾有同人者自我意識 : 台灣的著作權法第三條,我國保障『翻譯、改作、原創』之著作權。 : 只要作品當中含有明確之自我意識,該作品即可以個人名義出板,可以和 : 原出板(作者)公司商量板權劃分,但若逕行出板,原作者就算告訴也可以 : 敗訴、不受理的。比方…神奇寶貝是一個小智和一群不同種類神寶的電玩架 : 構…若我以自身的經歷為神寶創造一個世界作為另一部小說之開端,則我個 : 人是擁有基本上的板權的,當然,若原作者提出要求,我也同意的話,也是 : 可以商量板權的劃分的。 再問一下.. 在報導中提到: 檢察官認為,SD2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 同樣為"改作",在法律上卻有如此不同,是否是因為所謂的"明確之自我意識"的差別? 那在創作同人時應如何拿捏?(這裡就撇開SD2是否涉及重製不談了...) : 放心吧, : 同人這個東西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 : 連翻譯都擁有自已的著作權了…= =+ : 同理可推, : 歌手翻唱外國歌曲, : 也是適用於『翻譯、改作』這一項… : 當然道德面會有遺憾, : 但法律面來講是允許的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94.165 ※ 編輯: fywinged 來自: 218.160.94.165 (11/0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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