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同仁誌.原作者.著作權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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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ywinged (幽影)時間18年前 (2005/11/02 14: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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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之前普遍的認知是. 同人誌的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但原作者就算知道也會睜ㄧ隻眼閉一隻眼不予追究. 當然只要原作者不告,事情就不會上法庭. 對於同人誌.出版商也是很樂見的. 甚至有些出版商也會把同作品的同人誌(畫的好的)集結成ㄧ本出版. 但是井上雄彥跟SD2的這則新聞.... http://
(還有28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WGEMINI (那隻!)時間18年前 (2005/11/02 15: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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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出版商做這種集合誌(已經屬於商業誌範圍). 多半還是會先跟原作公司打個招呼. 更謹慎者申請版權部分轉讓才徵稿發行. 且大量出版可以造成廣告效果推助原作人氣. 所以被告的情況是微乎其微. 台灣這件事情已經不是新聞. 不單是商業出版沒有版權申請且構成嚴重抄襲. 才是問題所在吧...........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terier (雅)時間18年前 (2005/11/02 16: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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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跟你講同人誌"的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除了有商業物原作相關的衍生刊物外. 同人誌也是存在著自創與無法商業化的作品. 你舉的這個例子跟同人根本沒半點關係. SD2與井上雄彥的關係 是一種侵權的商業行為. 明明不是自己畫的作品 卻曖昧不明的掛上續作的頭銜進行商業促銷. 這才是原作者不爽的地方. 先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JLi (暗精靈)時間18年前 (2005/11/03 03: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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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方面我不知道。. (首先聲明,在下第一次來貴板XDDD). 台灣地區,. 同人誌這類物品可分為兩類:. 一、完全以原作作圖形的發揮. 這部份有爭議,因其為非原作者所畫,若商業化(前提是商業化,無商業. 化者則無此顧慮)則需原作者首肯,基本上板權應在原作者身上。. 二、作品已夾有同人者自我意識.
(還有22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ywinged (幽影)時間18年前 (2005/11/03 09: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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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一下... 在報導中提到:. 檢察官認為,SD2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 同樣為"改作",在法律上卻有如此不同,是否是因為所謂的"明確之自我意識"的差別?. 那在創作同人時應如何拿捏?(這裡就撇開SD2是否涉及重製不談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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