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ICF新制永久效期手冊(不需重新鑑定)的取得資格
最近開始換發新證了
為了避免有人看了這篇舊文有所誤解
特此回文說明...
我前幾天打電話到各相關單位詢問後
關於身障新制永久手冊的結論是
1.等待收到換證通知,於指定期間換證,不需重新鑑定
2.此次換證後一律是五年效期,沒有永久!
3.五年後要重新鑑定嗎?目前政府方面還在研議,還沒定案
但不管是否重新鑑定,只要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的標準
未來應該還是可以換到新的永久手冊
詳細說明請參考殘障聯盟電子報以及1957網站
http://enews.url.com.tw/enable/81488
http://tfcf1957.pixnet.net/blog/post/425072960
另外我也詢問衛福部社家署
我是否可以不換證 而是直接申請重新鑑定
只要我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的標準
就可以領新的永久證明?
對方回答是當然可以
但是他們再三強調不能保證重新鑑定後障礙等級不會改變
(我是蠻有把握的啦...)
所以基本上他們是不鼓勵這樣做
建議直接換證比較省事
說不定五年之後就不需要重新鑑定
※ 引述《zetaxedc (rebirth)》之銘言:
: 前陣子自己查的資料
: 不過我不是專業的 非常歡迎專業人士來指正
: 新制ICF的身心障礙鑑定已經從2012.7開始
: 而103.10.15發布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案
: 其中一個修正要點是:
: 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
: 並新增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 附表二跟三可以去衛福部下載
: http://mohwlaw.mohw.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032&KeyWord=
: 而附表三談的就是關於永久效期手冊的部份:
: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以後(簡稱現制)新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及一百零一年
: 七月十日以前(簡稱舊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者,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始得判
: 定為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 1.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於六歲前經一次以上現制身心障礙鑑定,
: 且年滿六歲後經一次以上限制身心障礙鑑定者。
: 2.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於年滿六歲後並經五年以上且超過一次
: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者。
: 3.符合下表規定之身心障礙類別及判定基準者:(請下載附表三PDF)
: (二)領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且經一次現制鑑定者,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始得判定為無法
: 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 1.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十六類)可對應現制身心障礙類別(八類 45 向度)且達基準者。
: 2.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多重障礙類且達現制基準者。
: 3.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其他類(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或罕見
: 疾病類,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者。
: 結論:
: 所有人都需要至少做一次新鑑定,但是:
: 1.沒拿過永久效期手冊的人,只要符合新規定,也可拿到永久手冊。
: 其他必須定期(五年)重新鑑定。
: 2.拿過永久效期手冊的人,只要符合新規定,
: 做一次新鑑定即可拿到新的永久效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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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等著收換證通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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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換證通知應該是不用重新鑑定
但新證就是五年效期
我當時有問如果主動要求重新鑑定會怎樣
結果對方都一直說不敢保證~勸我不要這樣做
照你朋友的case看來
可能現在還不敢發新的永久證?
雖然照法規來看確實還有永久資格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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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只討論原本拿舊制永久手側的狀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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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強制一定要換
※ 編輯: zetaxedc (101.14.16.59), 07/31/2015 2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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