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安麗會員加入&退出手續-新入會者可參考

看板DirectSales作者 (夏普吐司)時間13年前 (2010/09/14 02:49), 編輯推噓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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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iCaiDaShu:沒有發票就不受理退出是合法的嗎? 114.45.180.247 09/14 01:01 : → MaiCaiDaShu:如果扣稅是合法的,為何不寫清楚? 114.45.180.247 09/14 01:02 : → MaiCaiDaShu: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點和 114.45.180.247 09/14 01:08 : → MaiCaiDaShu:第十四條是寫假的嗎? 114.45.180.247 09/14 01:08 : → MaiCaiDaShu:修正一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 114.45.180.247 09/14 01:10 : → MaiCaiDaShu:條第四點和第六點是寫假的嗎? 114.45.180.247 09/14 01:10 : → MaiCaiDaShu:原購銷貨專用發票的抬頭應為買受人, 114.45.180.247 09/14 01:17 : → MaiCaiDaShu:不應該是推薦人,更何況推薦人也沒有 114.45.180.247 09/14 01:17 : → MaiCaiDaShu:開立抬頭是買受人的發票出來,要求檢 114.45.180.247 09/14 01:18 : → MaiCaiDaShu:附發票完全沒有道理。 114.45.180.247 09/14 01:18 一次把法條全貼上來好了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 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 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沒看到什麼第四點和第六點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 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退出的條件就說了要發票了 上面的本法指的是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 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 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 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 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 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 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 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 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 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三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 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 ,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照法條看起來 若是自訂約日起14天後辦理退出 適用於23-2 只有規定公司須以90%價格購回產品,且可終止契約,但沒說可退費 (終止契約和退費是兩回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二十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 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 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 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 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 票收執聯。」 法條翻了很多 從頭到尾都沒有都沒有看到所謂扣稅不合法的規定 只有退貨應檢附發票的規定 你買申請書的時候是以消費者的身份向直銷商買的 當然不會有發票 想退「申請書」請找上線拿發票或是請他協助 若加入14日後沒有發票 法律只有規定公司應購回存貨、直銷商可「終止」直銷權 以下是個人觀點 1000不是入會費 是「向不給發票的直銷商買申請書」的錢 終止直銷權只是終止直銷商的權力義務 退申請書請準備發票或找推薦人協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9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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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的購回標準寫明現行的紙製資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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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出時無須繳回,顯然資料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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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和其他產品的退回程序不同,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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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內容是什麼,沒有開出發票就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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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扣稅,也不能要求退出時提供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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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應該拿抬頭是其他人的發票來銷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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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求支付發票抬頭為其他人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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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則有違反違反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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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之三的收取損害賠償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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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保障你可以自行終止契約 可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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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領回入會費,若公司要求你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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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其他費用才可終止 那才有違背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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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只是少退你 又不是額外要你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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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中文很難理解嗎?至於發票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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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不出不合法的地方 不然你去告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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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有結果通知我 別只在這姑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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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貼出來了你還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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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之後就算你終止契約時不退費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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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非買受人所應負擔之稅金並直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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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中扣除,當然可視為是在要求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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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之費用。如果沒辦法全額退回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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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就不應該在被推薦人簽入會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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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聲稱退會時可退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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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之後並沒有法律保障你可以「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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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退全額退部份甚至是不退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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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額外費用是說另外再掏錢才可辦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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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繳」和「少退」意思當然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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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若要針對退會時可「退全額」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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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推薦人 因為那是你的推薦人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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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須知裡面可沒有說退會可以退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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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說檢附發票轉帳給發票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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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和規章都寫的很清楚 你可以繼續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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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還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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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推薦人他不理你 請找公司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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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退只限於買受人所購得之商品本身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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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折舊而產生的價值減損,以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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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到的佣金和獎金,但不能包含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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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抬頭是其他人的交易項目。所以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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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知就是收取額外的費用。權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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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可以退全額,是不是表示只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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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的直銷商聲稱可以退全額就是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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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行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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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扣到發票抬頭是其他人的部份,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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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手冊第二頁,直銷商的部份有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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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費用1000元(退出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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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事業手冊不在法律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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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事業手冊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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