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分享] 安麗會員加入&退出手續-新入會者可參考
共 19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5→)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bs2000 (我愛甜玉米)時間15年前 (2010/09/16 12: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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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權益須知裡有載明要找推薦人才能退1000嗎?. 我也是安麗會員,是個長期的消費者,所以不是站在敵對面的. 可是我也真的看不下去,因為你也是一直沒認真看別人在表達什麼意思. 是的,規定、須知,甚至是法條,我都相信安麗沒有違法. 但,安麗是律師才能做的嗎?規定是死的,事情卻是人在做的. 話也都是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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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rptooth (夏普吐司)時間15年前 (2010/09/16 02: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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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完這次就不回了 法條也解釋了 權益須知也解釋了. 你卻一直在用你的認知來對抗法條和權益須知都「沒禁止」的事情. 無視法條和權益須知存在就是了..... 如何檢附? 就叫你去找推薦人啊 整個討論串第一篇就給你答案了. 購回標準也說可以用90%價格購回啊 不要選擇性的使用規章好嗎. 對自己有利的就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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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1→)留言3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rptooth (夏普吐司)時間15年前 (2010/09/15 03: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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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關於產品的部份 是對的 而且是原價之90%去扣 這是23-2保障的部份. 然而關於終止契約的部份 並沒有法律保障可退款!!!. 你的要求法律並沒有規定. 法條擺在那邊你硬要黑的說成白的. 事業手冊指出1000元退出退還. 權益須知指出退出要攜帶買受人之發票. fine 兩點都有寫. 你選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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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47→)留言4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rptooth (夏普吐司)時間15年前 (2010/09/14 02: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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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把法條全貼上來好了.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 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 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沒看到什麼第四點和第六點.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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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93→)留言9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rptooth (夏普吐司)時間15年前 (2010/09/07 23: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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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我多事吧 我昨天也寄信給北市國稅局了. 今天下午 南港稽徵所就打電話來解釋了 效率不錯. 不過很有趣的是 我問到的結論和上面那篇有一些不同 我也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P. 國稅局的人 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向我解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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