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有人指出我人身攻擊...
如題。因為有網友指出我上篇文涉及「人身攻擊」,我覺得有必要做出澄清。
可能受的教育不太一樣,但在我的認知裡,「人身攻擊」應該是「帶有絕對主觀性」的字
眼,例如「他長得真醜」「他真蠢」之類的;或著有點類似的,「嘲笑他人缺陷」,像對
障礙者的嘲笑;強烈批判字眼,如「最恨你這種人」「去跳樓好了」之類的。
而指出「既定事實」,似乎不能算人身攻擊吧?
首先是第一點,關於「國中數學重修」部分,這不合理嗎?我印象中,我是在國中學邏輯
的,這種東西本來就不算是「太容易」吧?如果我沒學過,可能也會犯類似的錯誤,如果
不清楚,再去看一次也不為過?難道你(高中)拿問題去問老師,老師叫你「國中課本再去
翻過一遍」,這樣也算人身攻擊嗎?
再打比方,我提出「漢摩拉比法典」那裡時,如果有人跟我說「你錯了,去重讀國中歷史
吧!」我也不會覺得怎樣啊!又不是不會犯錯,我歷史也不是強項,再去讀一遍又不會怎樣
...真的要說人身攻擊的話,「再去讀一次幼稚園小班」才算是吧?畢竟差太多。
還有,我所受的教育是比較偏西方的,有問題我就會提出來,不會像一般人「婉言」,有
話直說不是很好嗎?清楚指出問題,應該比拐彎抹角好吧?不然我應該說什麼?「您的邏
輯需要加強」?就算我這樣寫也一定有人會挑骨,好像指出別人問題就是攻擊一樣...這
我覺得是中國人「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性格造成的。
第二點,請看清楚,我並沒有說別人「頭腦不清醒」,我是請他「清醒一點」。這裡面是
差很多的。叫別人「機伶一點」,不代表別人「不機伶」;叫別人「罩子放亮點」,不代
表他「罩子不亮」。請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單純只是希望他能好好思考而已。
至於「不能見微知著」,這樣也算攻擊喔?請您認真想,難道所謂「吃案」之類的,不是
幾乎只會出現在「權力者」手裡?再來,全台灣有多少角頭?多少亂七八糟的民代?(我知
道很多,但恕我無法公佈,我怕一講我的安全會受威脅,請不要說我沒有數據,有膽量的
人儘管去跟不良少年嗆聲好了,我沒那個能力也沒那個膽對抗惡勢力。)
那些敗類的小孩犯了罪,請認真思考,他們會被判重刑嗎?會的話台灣就不會有那麼多惡
霸了。
以上這些只要生長在台灣的人應該都知道吧?我對原原PO的「法律保護好人」持反對意見
,用「不能見微知著」應該算沒什麼攻擊性的說法?不然請教一下,對這種顯而易見的事
實選擇略過,要用哪種說法才不具攻擊性?「視而不見」嗎?這更具攻擊性吧?
至於第三點,溫室部份我承認有攻擊的味道在,但我認為事實是,我們大家(包括我)大都
是生長在溫室內。我就提出「數據」好了,我所查到台灣單親家庭的比率是3.9%(近年可能
有提高),但就算是單親家庭應該也可以給子女完善的保護,更不用說一般父母雙全的家庭
了。又國中生有72.9%,高中生有75.6%有課後補習,這代表許多家庭在經濟方面是負擔得
起培育小孩的。
父母雙全、經濟方面也過得去,說這樣的小孩應該被保護得很好,雖然不順耳,但我覺得
某種方面是事實。又,如果是被虐待、被勒索過的人,應該很難發表那麼正面的言論吧?
我個人是因為資訊來源多,所以知道較多醜陋的事,否則一般來看,年紀輕的人思想較正
面(性善論),而社會經驗較豐富者,大多較實際(性惡論),這也是我使用「溫室」的原因
。如果真的脫離溫室進入社會,應該會發現更多人性醜陋的一面。
還有,outhere大,您寫「以上是我認為您並未如您所言尊重不同言論之處。」尊重不代
表我會「認同」,問題,當然要說清楚。指出錯誤,我不認為是不尊重他人。正因我覺得
有可議之處,我才會PO文。同時我也希望您是認為我還可以講道理,所以才PO文的。
而且請各位看,上次的文通篇文章我所使用字句有「明顯貶意」之處,除了「溫室」,應
該只有針對罪犯而已吧?我個人是不喜歡用強烈字眼的,但您請看推文:
dir0813大:「人身攻擊卻不自知最令人厭惡」,「厭惡」是很強烈的字眼應該無庸置疑
吧?我對罪犯使用「厭惡」,而您只因為我的「不自知」而厭惡我,我真的要說這未免也
「太沉重」。
Kendai大:「愛給別人戴帽子, 立論又是建立在連串假設沒有數據」前面很明顯有貶意,
也不說清楚是何處,我在最後也說了,我希望原PO能接觸真實,這難道有扣帽子?請您說
清楚是何處謝謝。
而「假設」...我已經說「我不可能知道其實誰有犯罪」了,還要我拿出數據......我也
不像月能入侵警局電腦,真正誰犯罪也不可能說給您聽...請自己善用資訊挖掘真相吧!
最後,真的是最後了,因為我覺得大家分成根深蒂固的兩派:「罪犯去死派」和「證據至
上派」,所以我不打算再發文談這個主題,畢竟沒有遭遇到衝擊,人很難改變自己認定的
事實。(這句中肯吧?不要又有人說我「罵別人頑固」...囧)
有人要我給事實,我就給事實。我的認知裡,台灣治安最好的時期應該是日治時期(不包
含史前)。雖然我對日本人沒有好感,但不可否認,那時的台灣真的治安良好,很多老人
也很懷念當時的治安(這從網路上就找得到,問歷史、公民老師也可以)。
為什麼?因為當時日本用的是「嚴刑峻法」,讓犯罪者「恐懼」。因為是嚴刑峻法,當然
也有對無辜者刑求、甚至錯殺的可能性。初期可能有造成反彈,但後來,不可否認是一片
清明。初期可能只是單純的「高壓鎮暴」,但到後期,下一代經過教育後,「很難興起想
犯罪的念頭」,於是治安就能維持長期的安定。
而光復後,解除了「嚴刑峻法」,甚至到現在的「證據至上」,治安只見敗壞。以前,雖
然錯逮也能有「警世」的作用。現在「追求證據」思想,帶給大眾的,是「只要沒證據,
就不算犯罪」,甚至有人會為了達成「完全犯罪」而犯罪(這是病態了)。故我個人認為,
長期下來,嚴刑峻法會有更好的效果。
還有,關於月的行為,我也有類似的例子。只要是涉獵較廣,或是常看美國電影的人應該
知道:在美國,警察的權力很大,襲警的罪也很重。重點是,警察只要認定「遭到威脅」
就能朝嫌犯開槍。
像我記得是國中公民老師有講過一個例子:一個華人被警察攔下來臨檢,停好車而警察走
過來的同時,發現自己沒拉手煞車(在美國好像規定要拉),所以就馬上拉了手煞車。但是
這個動作被警察「認定」是「拿槍(凶器)」,就直接把他擊斃了。警察被判無罪。
(在台灣)可能有人無法接受,有種族歧視的警察會濫用職權也是事實,但至少在美國,警
察能夠真正的「執法」,民眾也能認可警察的職權行使(犯法者不算),很少人會想「衝撞
警察」「殺警奪槍」,警察也不會打死一個嫌犯或「通緝犯」就被家屬抬棺抗議,甚至是
判刑。要有強大的能力,才能進行執法,如果因沒有「證據」而有一絲猶豫,可能早就被
殺了。
回到月的觀點,面對殺人嫌疑犯,如果因為一絲的猶豫,導致更多人喪生,那殺是不殺?
殺了無論如何都能警世(但這是最壞情況),不殺可能有更多人淪為祭品,殺是不殺?
我知道這樣很冷血,換做我我也不會希望被拿來「警世」,但這樣能讓治安變好是「事實
」,誤殺的人比增加的受害者少也是事實,至少從以前及現代的例子看來是這樣。
如果有人要反駁我的論點,就請舉出「實際例子」而非完全的「人權論」。譬如舉出有哪
個國家,完全靠「證據」定罪,而治安良好、犯罪率低的。(請不要舉純樸農村之類的例子
,那在台灣或其他大都會不適用;也不要舉「特例」)
真的,「正義感」和「人權」無法讓我們免於犯罪者的攻擊。這就是我所認定的真實。
如有反例請指教,至少讓我增廣見聞、認清更多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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