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生會長] 聲 明 啟 示
請問副會長文章中幾個問題
Q1. 學生會長因為風波對同學道歉,是需要經過同意的?
Q2. 請副會長或是相關人士提出會長將"學生會會費"進入私人帳戶的證據!
Q3. 請問你問過會長她是否同意這彈劾決議?還是你自己越級呈報在先?
最後 , 聯合聲明這部分
圖中所看見簽名那份 , 是學務長邀請學生會、學生代議會聚餐時 ,
讓大家傳閱的 , 簽名只表示看過這份,並非表示認同.
不要使用卑劣的手段鬼扯
Q1[學生會長] 聲 明 啟 示 這個標題?
對學生會會費掀起軒然大波,如鴻謹代表第十三屆全體幹部對學生會會員深感抱歉。
還是這段話?
讓劉副會長偉傑認為委屈?不平衡?
Q2學生會副會長與諸位幹部即不斷要求會長,補繳學生會會費屬正當會費來源
,並非學生會營利收入,應存入會費帳戶,再循正常管道使用與核銷。
學生代議會彈劾案,因未入學生會帳戶,存入私人帳戶證據確鑿,且有覆議機制讓
當事人能夠親至議會「說明」,所以不須在會提案議過程中就向會長本人「詢問」。
代議會公布僅是提案通過,有義務公告會議紀錄,並未宣判。
代議會僅陳述事實,並未做任何評論宣判,宣判是評議委員會的權力。
Q3同為彈劾案中的當事人副會長與財務部長認為此決議窒礙難行,亦無法接受,但是
黃如鴻小姐本人對於對於代議會決議內容一直不提出覆議,且黃如鴻小姐於期限內經其他
人傳達訊息亦不予理會。故副會長與財務部長認為會長認同決議內容或不克行使應有權益
,便自行提出覆議,其正當性由代議會認定。副會長與財務部長亦到覆議會議中說明。
所以是黃如鴻小姐自行放棄其覆議權。
最後 對不起
我俗辣我不敢署名.
我不想鬥爭.我只想好好做事.
我不想被封鎖 因為每個看不過去跳出來說話的都要被鬥臭.
我承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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