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生會長] 聲 明 啟 示
※ 引述《libra8056 (小貝貝)》之銘言:
: 聲 明 啟 示
: 二、任意擴大解釋學生會相關章程之法條。
: 自行擴權彈劾行政中心正副會長及財務部長;學生會組織相關辦法並無賦予副會
: 長提請覆議之權責,依據學生會第 十八 條會長之覆議權(學生會會長對於學生
: 議會之決議,得於收到該決議案十日內,依法送請學校核定後公佈,如認為窒礙
: 難行時,得於收到該決議案十日內,送回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
: 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必須接受或提至評議委員會處理。),章程並無賦予副會長
: 提覆議權限 ,「學生代議會」竟接受副會長所提之覆議案等,一再再破壞民主法
: 治之精神,本人深感痛心。
To 會長大人:
小的不是想吐槽你, 而是看你po上面那段文章就知道連你也引用錯誤法條,
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三章 行政中心 第十四條(覆議)
會長對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時,得由會長收到決議文後十日內
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必須
接受該項決議或提交評議委員會處理。若經由評議委員會仲裁後,依然維持原決
議,則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或立即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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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次侯議長來信說明課外組已經更新使用收錄在戀戀紅城學生議會板精華區
內的所有學生會相關組織法條, 如是這樣, 不知道黃會長你那第十八條是根據哪
本章程得來的?
還有一問, 學生代議會固然無權收受副會長所提之覆議案, 但依據章程和之前板
上風雨, 會長想必是覺得窒礙難行, 從事發到現今已達十日, 請問會長你本人提
出覆議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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