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東區夜拍請小心~

看板DSLR作者 (旅人)時間13年前 (2012/12/24 12:29), 編輯推噓17(18112)
留言31則, 1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gsai (gsai)》之銘言: : 今天一個人在東區走跳(a9附近的天橋)~ : 今晚真的人潮很多~~也很多同好在拍攝~(應該是聖誕節最後一個周末) : 顧著看街景沒注意看路,把一顆擋在路中央無人照料的腳架踢倒 以上是事情經過,看一下這種天橋的法律屬性,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所以事發地點的人行天橋,應該算是「人行道」或「道路」。 (前者專供給人走,後者給人或車走) 而隨意置放物品(Ex腳架,MD不知道算不算^^)的行為, 如果達到「妨礙交通」之程度,得依同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另外,若封街拍照這種行為,另外會有同條項第9款的處罰危險,外拍時請多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至於「不小心」踢倒他人的腳架,致生損害,這部分因非出於毀損故意, 所以「不會構成刑事毀損罪」,至於「民事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則要視「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若該損害之發生,屬於「客觀上無法注意」的情況(Ex人潮洶湧), 則無須負此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侵權採過失賠償主義,至少需有過失才要賠)。 但是否屬於客觀上能注意,是由「法院」去決定的! (誰說了都不算數,除非雙方就此無爭執、不上法院要私了~) 而東西設置於光線不充足之人行道(或道路),周邊無明顯提醒注意的標示, 這部分容易讓所有權人因「與有過失」而不能就過失侵權行為人主張全額賠償, 賠償範圍會因過失相抵而縮減。 至於仍在保固內的損害,並沒有賠一隻新的這種說法, 只需負擔「回復原狀」所需的費用即可,逾越應負責的理賠部分,會變成不當得利。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在路上設置障礙物未予告示或適當提醒用路人注意, 造成行人受傷,會有刑法過失致傷罪(如係工作行為,會是業務過失致傷) 及民事過失侵權行為這二件事要注意!! 佳節將近,大家出門在外多多小心, 以上知識能不用到是最好,祝各位佳節愉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2:35)

12/24 12:57, , 1F
你把MD放進去是哪招?...
12/24 12:57, 1F
嚴肅的話題只是想輕鬆一下~沒有對模特兒有其他的意思。(不必這麼生氣~)

12/24 13:01, , 2F
基本上如果是私有土地設施是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12/24 13:01, 2F

12/24 13:01, , 3F
範圍尚有疑義....
12/24 13:01, 3F

12/24 13:02, , 4F
不然百貨公司裏面廣場也是道路嗎= =||
12/24 13:02, 4F
這點其實我也有疑問,甚至可以延伸討論,那些天橋跟外面的走道, 是否在建照申請時是被劃作公共空間,而非該百貨公司私人所有的。 這個就要行文向主管機關詢問~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3:06)

12/24 13:02, , 5F
HP+
12/24 13:02, 5F
Thank you~

12/24 13:03, , 6F
你知道會被看作物化,又何必提...
12/24 13:03, 6F
我想那很明顯是開玩笑的,而且MD也非指專門外拍的俊男美女才算, 家人、朋友一同出遊,在路上拍團體照其實也算MD, 我是想到這樣偶爾也會造成動線堵塞,所以才想詼諧一下~ (物化是指把人當作商品對待,可以買賣交易,這裡沒那個意思!)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3:11)

12/24 13:07, , 7F
不知道當初跟市政府怎麼協商的 又或是非橫跨馬路天橋或
12/24 13:07, 7F

12/24 13:07, , 8F
只是百貨與百貨之間空橋 都是考量範圍之內 可能要知道確
12/24 13:07, 8F

12/24 13:07, , 9F
切事發位子才比較清楚
12/24 13:07, 9F
恩,的確。不過我只是路過簡單講一下而已,太深入的就力有不逮~^^

12/24 13:16, , 10F
弄壞東西不想賠就上法院去弄清楚最快,若私下和解誰理法條
12/24 13:16, 10F

12/24 13:17, , 11F
怎麼講法雙方同意就解決了...
12/24 13:17, 11F
只是覺得可以幫助板友瞭解一點法律規定,交涉理賠事宜時會比較有底氣。 也許dan大認為沒有必要,那希望這篇可以給有需要的人一點幫助。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3:34)

12/24 13:34, , 12F
推 刑法大大應該很強^^d 我覺得很難
12/24 13:34, 12F

12/24 13:34, , 13F
純噓某XXXXXX, 正義摩人
12/24 13:34, 13F

12/24 13:55, , 14F
實用推 多了解條文只有好處沒壞處
12/24 13:55, 14F

12/24 13:57, , 15F
謝謝P大~這對我來說很有幫助~^^
12/24 13:57, 15F

12/24 14:13, , 16F
上法院先虧一千裁判費....那隻閃燈也才....
12/24 14:13, 16F

12/24 15:09, , 17F
推專業 ...一樓不必紅字
12/24 15:09, 17F

12/24 15:56, , 18F
寫得不錯,但我覺得搞到最後雙方都要掏錢的機率極大
12/24 15:56, 18F

12/24 16:14, , 19F
感謝知識提供!!!專業!!!
12/24 16:14, 19F

12/24 17:08, , 20F
我會貼那個連結是因為以前擺地攤被這樣開過...=.=
12/24 17:08, 20F

12/24 17:10, , 21F
1200而已不貴...原po是好人,有誠意賠就不錯了 :)
12/24 17:10, 21F

12/24 17:45, , 22F
好文推,該m
12/24 17:45, 22F

12/24 22:27, , 23F
好文..推一個...另外純噓某樓..莫名其妙的自以為..實在討厭
12/24 22:27, 23F

12/24 22:34, , 24F
推專業
12/24 22:34, 24F

12/24 23:39, , 25F
有人看不出幽默,唉
12/24 23:39, 25F

12/25 00:25, , 26F
超讚的文章 謝謝原po的熱心發文 只可惜某樓實在太無聊...
12/25 00:25, 26F

12/25 22:03, , 27F
1F好激動,說真的我現在還搞不懂什麼叫"物化",誰物化誰..XD
12/25 22:03, 27F

12/25 22:05, , 28F
我每天都辛苦工作,賣命給老闆,我是不是也被"物化"了...XDD
12/25 22:05, 28F

12/26 17:41, , 29F
推~
12/26 17:41, 29F

08/18 17:09, , 30F
08/18 17:09, 30F

10/06 01:29, , 31F
實用推 多了解條文只有 https://daxiv.com
10/06 01:29, 31F
文章代碼(AID): #1GrzeWHK (DS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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