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東區夜拍請小心~
※ 引述《gsai (gsai)》之銘言:
: 今天一個人在東區走跳(a9附近的天橋)~
: 今晚真的人潮很多~~也很多同好在拍攝~(應該是聖誕節最後一個周末)
: 顧著看街景沒注意看路,把一顆擋在路中央無人照料的腳架踢倒
以上是事情經過,看一下這種天橋的法律屬性,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所以事發地點的人行天橋,應該算是「人行道」或「道路」。
(前者專供給人走,後者給人或車走)
而隨意置放物品(Ex腳架,MD不知道算不算^^)的行為,
如果達到「妨礙交通」之程度,得依同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另外,若封街拍照這種行為,另外會有同條項第9款的處罰危險,外拍時請多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至於「不小心」踢倒他人的腳架,致生損害,這部分因非出於毀損故意,
所以「不會構成刑事毀損罪」,至於「民事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則要視「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若該損害之發生,屬於「客觀上無法注意」的情況(Ex人潮洶湧),
則無須負此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侵權採過失賠償主義,至少需有過失才要賠)。
但是否屬於客觀上能注意,是由「法院」去決定的!
(誰說了都不算數,除非雙方就此無爭執、不上法院要私了~)
而東西設置於光線不充足之人行道(或道路),周邊無明顯提醒注意的標示,
這部分容易讓所有權人因「與有過失」而不能就過失侵權行為人主張全額賠償,
賠償範圍會因過失相抵而縮減。
至於仍在保固內的損害,並沒有賠一隻新的這種說法,
只需負擔「回復原狀」所需的費用即可,逾越應負責的理賠部分,會變成不當得利。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在路上設置障礙物未予告示或適當提醒用路人注意,
造成行人受傷,會有刑法過失致傷罪(如係工作行為,會是業務過失致傷)
及民事過失侵權行為這二件事要注意!!
佳節將近,大家出門在外多多小心,
以上知識能不用到是最好,祝各位佳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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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2:3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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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的話題只是想輕鬆一下~沒有對模特兒有其他的意思。(不必這麼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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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其實我也有疑問,甚至可以延伸討論,那些天橋跟外面的走道,
是否在建照申請時是被劃作公共空間,而非該百貨公司私人所有的。
這個就要行文向主管機關詢問~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3:0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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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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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那很明顯是開玩笑的,而且MD也非指專門外拍的俊男美女才算,
家人、朋友一同出遊,在路上拍團體照其實也算MD,
我是想到這樣偶爾也會造成動線堵塞,所以才想詼諧一下~
(物化是指把人當作商品對待,可以買賣交易,這裡沒那個意思!)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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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的確。不過我只是路過簡單講一下而已,太深入的就力有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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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覺得可以幫助板友瞭解一點法律規定,交涉理賠事宜時會比較有底氣。
也許dan大認為沒有必要,那希望這篇可以給有需要的人一點幫助。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2/2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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