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笨蛋! 問題在你們!
※ 引述《khan (充電假期快到了..)》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隨意信筆樂無窮)》之銘言:
: : 節錄96選上字第13號判決
: : 本件甲○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乙○○賄
: : 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乙○○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
: : 有可議,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
: : 以端正選風,自應經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規範,方足為裁判
: : 上之依據,在立法者未將抹黑、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
: : 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
: : 由而為裁判,一併敘明。
: : 判決理由說得很清楚
: : 二審法官就認為陳菊的確是誹謗、抹黑
: : 但是這並非系爭規定之要件
: : 所以改判陳菊勝訴
: : 繼續扯黃俊英敗訴是因為他有賄選啊
: : 可以唬爛唬大一點
: : 就是有這種麻瓜,我死都不投DPP
: 其實發走路工的事件分幾個問題:
: 1.有沒有事實的存在 --> 有
一審判決:發走路工一事與黃俊英陣營無關
: 2.發放之後有利候選人是誰 -->黃
同上
: 3.發放走路工的人是否是黃的人 --> YES!
你以為一審為何陳菊敗訴?
發錢的人不是黃陣營的人,這是事實
扭曲栽贓已經不只是麻瓜,根本是人渣
: 4.是否是陳菊陣營的人栽贓、耍計謀 --> 否
一審判決很清楚,是
: 5.什麼時候發放走路工 -->選前倒數
: 6.黃俊英陣營說這是陳菊陣營栽贓或說謊-->事實證明陳菊說的是對的...
事實證明二審法官也認為陳菊陣營是誹謗、抹黑
: 黃俊英陣營當初還很無恥的說選前才檢舉,問題是黃陣營也是選前才賄選,
: 萬一讓這種賄選的候選人當選了才是國家的恥辱!
: 事實就是如此,還要硬凹說黃俊英沒賄選,與其當個巫師的爆竹,還不如當個
: 平凡的麻瓜,爆竹我想只會繼續丟臉....XD
事實如何?
一審法官認為陳菊以抹黑方式意圖使人不當選、妨礙選舉公正
所以判陳菊敗訴
二審法官則認為陳菊陣營雖有抹黑、誹謗事實,然而就法律要件
觀之,則非立法者立法當時所定之該當行為類型,故以判決理由
而言,是一審法律適用錯誤,而非事實認定錯誤
所以判陳菊勝訴
看懂了嗎?
包括一審、二審
都認定黃俊英根本與走路工事完全無關
也『都』認為陳菊是在抹黑、造謠
只是一審法官熱血地判陳菊敗
二審法官回歸要件射程判陳菊勝
還在那裡扯黃俊英賄選什麼的………
簡直就是麻瓜中最惡劣低能的一類
有這種人在板上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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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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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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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篇:
高雄市長選舉前一日,陳菊陣營先向地檢署告發部分人等賄選一事
,然後開記者會「抓到了」,很奇妙的是,記者會口口聲聲黃俊英
發走路工,但是「告發」內容並「無」將黃俊英列入,這是為何?
事實證明黃俊英沒發走路工,那麼可能情形是:
陳菊陣營擔心觸犯刑法誣告罪,該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對於
此,開個記者會放個話,來個「合理評論」避開誹謗罪,來個「非
法所不許」,避開選罷法要件。
高啊,真是高招!不愧是密技啊!
如果陳菊陣營在告發之時,確信黃俊英陣營賄選,理應一併告發,
即便事後證明不是,也可主張不具備誣告故意「此罪故意需有雙重
之故意」免責,就是敗在沒告發黃俊英!露出狐狸尾巴啦!明知與
黃俊英無關,硬是要栽贓,還怕誣告所以不敢告發?
黃俊英的冤屈沒洗刷,票投 DPP不可能!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48.168 (11/0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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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