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于黨是否代表人民
致全國兩會公開信
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並告全體國民:
在今年全國“兩會”召開之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
家”、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等相關規定,我們特強烈呼籲:
一、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
體現了《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有關人權、憲政、民主、自由、法治等方面的
核心價值,是國際人權憲章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結晶,內涵豐富,普世適
用。我國政府已於1998年10月簽署《公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
的規定,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生效),多位國家領導人早已多次承諾盡快批准
該《公約》,至今已曆三屆政府,延宕17年之久,批准之事仍杳杳無期(截至2015年,聯
合國193個成員國已有168個簽署、批准《公約》)。《公約》事關每一公民的福祉。中國
(大陸)公民不比任何他國公民劣等,中國(大陸)公民沒有任何理由不與他國公民同享
基本人權。鑑此,我們強烈呼籲本屆全國人大責成國務院就此依法、迅速提交請求批准《
公約》的專題報告,責成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國務院提交的報告迅速審議、批准。
二、修改憲法。主要包括:1、設立憲法法院,專司違憲審查,制裁違憲行為,維護憲
法權威;2、改地市級、省級、全國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為直接選舉,有效避免、減少“
衡陽市、省人大代表賄選事件”等類似間接選舉對人民權利造成的大規模侵害,切實保障
人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新增)實行國家領導人的差額選舉,為認真落實《中華
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地方領導人的差額
選舉作好表率,解決中央與地方標準的不一致,取信於民。
三、制定、修改社會迫切需要的法律。主要包括:1、迅速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
法》等關於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方面的法律。剔除國務院現行相關法規與憲法的不一致
因素,改現行的事前審查為事後追懲,變法規為法律,保障公民言論的自由表達,努力維
護所涉方合法權益,規範相應行為;2、認真審查並取消1998年10月施行的國務院《社會
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與《立法法》相關規定衝突),出台相應的《社團法》,明確保障
公民政治信仰和結社自由;3、盡快修改1989年倉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
威法》。必須改集會遊行示威的行政審批為備案,以徹底扭轉長期以來對集會遊行示威申
請幾無批准的做法。公民集會、遊行、示威之權不可剝奪。警方只負視情配置警力、維護
秩序的義務,絕無以任何無關藉口阻撓、干涉之權力。決不允許以法律之名行限制公民自
由之實,努力將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憲法權利落到實處;4、著力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職人員選罷法》。摒棄“黨管幹部”的傳統做法,用法律法規而不是中共黨內文件來管
理國家公職人員,對公職人員的選舉、任免、職務升降、撤職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優秀人
才脫穎而出以及清理不合格者創造良好的製度環境;5、區分黨紀與國法,及早啟動《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財產公示法》的立法,認真調研,盡快出台,真誠接受人民監督。
順此,我們也呼籲中共中央領導成員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用實際行動推動國家公職人員
財產公示並立法調整、規範;6、(新增)立即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援助法》,對
對外援助的對象、對外援助及免除外債的範圍和限額、決定援助的主體及程序、法律責任
等作出明確界定,並抓緊審議通過。
四、公開本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國籍、工作單位、電子郵箱、移動電話(
或固定電話)號碼,便於密切與人民的聯繫,及時聽取人民的聲音,接受人民的監督,努
力為人民服務。
五、公開上年全國專職黨務工作者人數及其相應的財政支出數額等,確保公共財政支
出的性質,盡心盡責看管好納稅人的“錢袋子”。
六、立即取締一些地方設立的所謂“法教中心”、訓誡中心或基地等非法拘禁場所,
立即取消自上而下不合理的信訪考核制度,立即制止截訪及“兩會”期間對維權、異議人
士採取的強制、變相強制等各種違法行徑。
“群策之為則無不成,群力之舉則無不勝”。為了我們自己,為了我們的後代,為了
未來美好的家園,讓我們共同努力吧!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tw/2016/02/2016_24.html
想必這些名單都是中國少數,不代表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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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86446262.A.0A5.html
※ 編輯: victor77 (49.214.151.56), 02/07/2017 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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