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個中國是很可笑的政策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 → prudence: 日本在對日和約中割讓其主權,但並未決 114.46.180.180 11/29 12:47
: : → prudence: 定將主權給任何國家. 這一句就夠了 114.46.180.180 11/29 12:47
: : → yoyawn: p兄﹐這件事你到現在才知道﹖歷史教育任 120.32.116.51 12/01 14:46
: : → yoyawn: 重道遠啊 120.32.116.51 12/01 14:46
: 沒上夠課﹐我決定繼續上。XD
: prudence說﹐“日本在對日和約中割讓其(指台灣)主權”﹐真的是這樣嗎﹖
: 這是一些台灣人經常玩的一個花招﹐就是故意祗說舊金山和約的一部分而不說全。
: 來看看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原文全文是怎樣﹕(括號中為我自己的話)
: 第2條 【領土放棄】
: 1﹒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
: 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 (如果這樣就認為日本當時有朝鮮的主權...)
你引這個就是打自己, 如果 1945年之後朝鮮相關主權及統治行為已是
合國際法,日本就不用搞和約去承認(這算是事後追認)及宣示放棄有的沒的
的主權 , 盟國跟日本是閒著 1952年 沒事幹來舊金山開party ?
就照 1945 狀況各自躺在家中睡覺就行了。
: 2。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 (如果這樣就認為日本當時有台灣的主權...)
: (那麼...)
: 3﹒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
: 之所有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 4﹒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名義與請求權﹐同時接受聯
: 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
: 托統治安排。
: (難道認為日本擁有這些國聯托管的地方的主權﹖)
: (那樣豈不是在打臉那些說roc不過是托管台灣﹐沒有台灣主權的人的臉﹖)
: 5。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之所有權利、名義或
: 利益之請求權。
: (難道認為日本有南極地區的主權﹖)
: 6﹒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 別回避了﹐來說說看吧。
: 顯而易見﹐舊金山和約該處條文並不能証明日本當時還有台灣的主權﹐
: 日本也無權決定將這些朝鮮半島、台灣、庫頁島、托管地、南極大陸給誰不給誰。
: 日本放棄的是從簽約起﹐對上述這些地方的過去一切權利、以及未來提出權利的權力。
不曾擁有何言放棄啊,
上面還有說信託統治估計你不清楚什麼叫信託或托管。
照你的想法那就是我
第一次聽到甲信托給乙的期間,甲連財產上的名義都會不見的鬼故事~~
挺神的!!
白崇禧腦筋都還清楚知不能這樣硬凹。
。南極那事你也掰過頭了還自己引文來打自己。
"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之所有權利、名義或
利益之請求權。"
又不是說主權 --> 是活動後產生的權利、名義或
利益
: 因此才會說﹐如果今天台灣要加入日本﹐日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已經放棄
: 所有關於台灣的權利、名義、請求權了。
這就扯的很了 , 這是日本跟台灣雙方的意願問題。
總之我就不知你從那邊讀來的"國際法理論"或是自創自掰 ?
引些來源讓大家參考看看 ok ?
否則就承認是純嘴砲又不會死。
像我沒具體來源都趕快說是私人淺見或嘴砲之類的,
別人認不認同就是別人的自由。
當然看圖說故事自創自掰也行的,
就送去給學術界鑑定看看通不通。
真的是來看歡樂討論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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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2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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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nlong (112.104.204.68), 12/02/2016 00:51:23
※ 編輯: nanlong (112.104.204.68), 12/02/2016 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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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要瞎掰嘴砲無傷大雅,但這事我的看法是既然談到 法理
就要先依 法律上的定義、原則、條例 來論證相關事例。例如 主權的
割讓轉移放棄,前面有網友翻出國際法的教科書及專家們公認的
原則來論述,從這方向出發才是行情-- 否則去上法院開庭看看,
沒幾下就先被主審法官轟出去。
故討論要先符合上面的一些原則精神否則只是變成媽佛版
大家自由說鬼故事就行~~ 如果可不管法理定義原則
那我也可自創國際法來呼弄網友。
後面看我瞎掰對大家來說既不營養也很傷眼,
還是觀摩一下專家的見解
附註: 戰爭法對割讓(Cession)的研究
http://www.taiwanus.net/roger/roger_149.htm
..... 上略
最後談論「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懸空割讓是一種「暫時狀態」而非「最終結
果」,因為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由戰勝國來佔領,由戰勝國的軍事政府「暫時握有」被
佔領區的主權,最後由佔領國的軍事政府移交主權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國際上有三個
實例:
(一)、發生在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西戰後巴黎合約,西班牙放棄古巴,但是沒有指
定收受國,因為,美國是對西班牙的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佔領古巴,派遣美國總督管轄
古巴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直到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在美國協助下,平民政府
成立,美國軍事政府正式將古巴「主權」移交古巴共和國而退出。
(二)、一九四七年二次大戰後,軸心國義大利被要求放棄北非的利比亞與索馬利亞,沒
有收受國,直接交給美、英、法、蘇四國共管。
(三)、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
,沒有明白指定收受國,針對台灣,美國昰唯一武力攻擊日本而獲得勝利的國家,所以根
據國際法,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而被委託來台
灣佔領的「蔣介石集團」為「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次
要佔領權」的權力不能超越「主要佔領權」,更不能違反國際法的規定。
※ 編輯: nanlong (112.104.204.68), 12/02/2016 13: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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