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個中國是很可笑的政策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 引述《nanlong (懶龍)》之銘言:
: : 前幾天大家論這篇不少是提到台灣主權及歷史問題,
: : 從歷史甚至國際法的看法都是看個人喜好愛怎樣掰都行的,
: : 爭來論去大概只是自爽及鬧不愉快。
: : 下面這篇是國際法專家陳隆志寫的觀點供有興趣者參考,
: : 文章算長就自行點閱了, 我想應該比版友們擠一堆舊歷史故事
: : 自行解說來的現代化些也專業點。 光是那堆舊歷史搞出的論說
: : 就被 "時空性原則" 打爆丟到垃圾桶去了, 也就是不搞
: : 用清朝的劍來砍民國的官這套。
: : 另外還有 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原則;及人民自決原則 。
: : http://www.taiwanncf.org.tw/ttarticle/1/1-05.htm
: : 當然網路上也可找到不同的專家觀點,
: 你也知道啊﹖
: : 就看個人觀念去評估可接受那些看法甚至都不認同都行,反正都是自由
: : 意志的選擇。
: 你知道你引的這篇文章讓我看了想說什麼嗎﹖
: 原來這等水平就可以在台灣成為專家了啊﹖哈哈哈。
陳教授自有專門的國際學術研究領域給他評價,
至於一般網友想評他國際法領域的水平?
我想也無傷大雅,到了這種地位陳教授大概也懶得跟普通網友計較。
: 先不說﹐這位專家也承認了馬關條約“從中國割出去台灣”是有效割讓﹐
: (某人堅持說清朝沒有擁有台灣的﹐臉還好嗎﹖)
記得文中是有談到當代的時空性原則, 而那時是百多年前的事文中是
以當時百多年前國際環境來看不算錯 (還有一些假設狀況--
例如當時不受清朝控管的土地上原住民 知道了什麼叫國家政權 而國際上又有
類似聯合國的組織-以自己不受清國管制而尋求東台灣獨立成一國?)
網友現以實際控管的而非百多年前的國際法觀點去看百多年前的台灣問題,
也不是有錯,只能說價值想法不同。
: 就來說說他明顯的幾點錯誤吧。
: 台獨理論家的共同錯誤點就是“故意僅僅講一個事件中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小點﹐
: 而故意忽略掉其他點”。
: 比如說﹐他說1945-1952年間﹐台灣在國際法上依然是日本領土。
: 當我們真的目光短淺僅僅看到台灣時﹐就會覺得﹐好像是這樣哦。
: 但當我們把目光放大一些來看﹐那麼朝鮮半島呢﹖
: 朝鮮半島也是在1945年之前﹐明確的、無可爭辯的屬於日本的﹐
: 然後也是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中﹐跟台灣一起被日本宣告放棄主權的﹐
: 並且﹐一樣是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領土放棄”中﹐
: 該條中﹐第一項是朝鮮半島﹐第二項是台灣﹐第五項是南極大陸。
: 於是﹐如果說1945-1952年﹐台灣在國際法上依然是日本領土﹐
: 就會立即導出一個同等結論﹕1945-1952年﹐朝鮮半島在國際法上依然是日本領土。
: 哈哈哈﹐所以朝鮮戰爭是在日本領土上打的啊﹐日本快去控訴中國侵略日本呀。
: 然後聯合國軍是誰邀請去到日本領土的﹖是韓國政府呀﹐日本政府有邀請你們來麼﹖
: 這麼荒謬的結論﹐這位專家要不要先寫信給日本國會﹐要日本補個譴責中國侵略日本呀﹐
: 直接被日本人當做xxxx趕出來吧。哈哈哈。
: 噢﹐還要記得改寫歷史書﹐根據舊金山和約的 日本放棄條例﹐証明在1952年之前﹐
: 南極大陸屬於日本領土哦。
: 好啦﹐懶龍﹐我順便幫你補了後面的情節吧﹐你這樣去跟這位專家說﹐
: 難道朝鮮半島在韓戰期間的1950-1952年也是屬於日本嗎﹖
: 他就會 辯解 說﹐朝鮮不同啦﹐朝鮮半島已經組建自己的政府了﹐所以跟日本無關了。
: (這種說法我真的遇過哦)。
以上算是你自己的臆測 有興趣你可去問陳教授看他如何回答南北韓問題。
國際法是一種理論性東西也無最強大的單一執行能力很容易淪為紙上談兵。
當然難符合所有的國際實際案例。
如果以我私人想法可推測成: 朝鮮成立新政府算是"自我管理"
,戰勝國也認同並提供協助而不進行 "托管" -->
搞不好依陳教授的 "理論" 南北韓在舊金山和約前還真的在學理上
算是日本的領土,但日本都懶的喊了也默認當時朝鮮狀況,別人幫日本急什麼?
況且學理上舊金山和約還沒簽定不算正式結束戰爭狀態,
在日本的領土繼續打仗也是剛好而已~~日本能叫什麼 哈。
實際舊案例不符合當代理想的學術理論
這很常見的不用大驚小怪。不代表理論不好而是實際實施有困難。
就像共產主義理論聽起來很不錯 但實際實施困難巨多。
或是古代一夫多妻當時標準看沒問題,但今日你要搞一夫多妻當然現在觀點
當作是很有問題的, 網友們是古人還現代人?
不是有了新的進步的國際法理論,所有已發生案例就會自動變成配合新國際法理論。
搞清楚理論跟 實際案例的區別了吧 ?
理想學理來看台灣適合台獨 ,但就真的可馬上變成台獨 ?
學理補充如下, 但現實狀況? 版友看了很多台灣狀況了我就不多說。
節錄自 http://www.taiwanncf.org.tw/ttarticle/1/1-05.htm
貳、當代國際法對領土變遷歸屬的原則
自當代國際法原理看領土歸屬問題時,有幾個原則要加以把握:時空性原則(
Principle of Intertemporal Law);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原則;及人民自決原則
。茲分述如下:
(一)時空性原則
這主要是探討在1895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是否有效?日本對台灣究竟可否主
張擁有主權?對於這些問題的回答,要適用一百多年前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而不能適
用今日的國際法。但是,假使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對領土歸屬的紛爭一直未加解決,時
至今日,便要適用今日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而不能適用一百年前的國際法,這就是
「時空性原則」。換言之,今日有關領土歸屬的紛爭,就要用當代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
決。
(二)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
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憲章一個最重要的原則。今日各國在面對領土歸屬的爭
端時,必須用和平的方法來加以解決,而不得使用武力。在阿根廷侵佔福克蘭島及伊拉克
侵佔科威特時,聯合國都加以嚴厲譴責。
(三)人民自決的原則
十八、十九世紀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談到領土歸屬的問題時主要是看列強國力的
強弱。那時,如用武力征服某地,取得領土,這是當時國際法所容許承認的。時至今日,
已不能用武力侵略征服,因為依當代國際法的認定,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
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
、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住民的自由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這不但在去
殖民地化(decolonization)的過程中適用,而且在解決領土的爭端時,也是一個重要的
根本原則。國際法院在西沙哈拉諮詢意見中,特別強調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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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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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有古代的觀念跟行為還算是可理解,但今人如果一直用古代想法跟舊例
要去蓋別人就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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