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個人對統獨討論的小結
※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學)》之銘言:
: 你對於住民自決的觀點不夠精確。
: 主權實際上擁有者可以是未來成立的獨立國家,即使它還不存在,
: 法律上可以擬制其為存在,比方未出生的新生兒可以享有自然人的部分權利。
: 因此現狀存不存在非法理所問,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未來會存在就可以了。
: 台灣不是無主地,才可以排除無主地先佔的原則。
: 未來成立的獨立國家,可以依住民自決的方式建國,但這也不是唯一方式,
: 比方說中華民國如果正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成為兩個獨立國家,
: 中華民國的領土為金馬地區,此時台澎臨時國會可以同意併入中華民國,
: 類似美國各州加入北美十三州的方式,這是自決合併而不是自決建國,
: 兩者領土差異為金馬地區,自決建國在法理上是無法包含金馬地區的。
: 台灣不是無人島,有政府有人民,即使被日本放棄也不會成為無主地。
先為剛剛回文太無理道歉。SORRY
不過同樣的質疑因為沒有被回應又狗尾續貂的延續太長也不好,我就簡短說。
主權可以是未來成立的獨立國家 <==有具體例子可參考嗎?誠心發問。
質疑:1.現在就沒有充分理由相信會有領土範圍限於台灣的獨立國家出現。
當時更沒有充分理由相信會有領土範圍限於台灣的獨立國家出現。
當時也沒有任何國家或群體(包括台人)跳出來宣稱要成立獨立國家。
根據歷史事實,當時沒有任何國家或組織(甚至台人)有具體行動或
意願要中美日或台人以XXXX共和國的成立為前提處置台灣主權。
最後,認為某項對胎兒的判斷用在國際互動的場合完全在顛三倒四。
先不說是否所有國家都以你的舉例為法律共識,這種過度延伸的
推理方式不適合在這裡討論。當然,如果你是美國總統且能夠
落實自己的意志那就再說吧~~
對了,如你所主張,那是不是可以說現在有充分理由以法律擬制
"中國應享有部分/全部琉球主權"
既然許多人預期且國際局勢發展方向也符合
" 琉球將成為中國領土+_+"
至少,二戰結束不久大家有共識要在台灣成立XXXX共和國來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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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點2. "二戰後台灣成為無主地"的觀點也是某些台獨觀點的主張,
我不想回去翻你有沒有用過或承認過這種提法,就從你現在的說法
去回應八。
就邏輯來說,日本是放棄了台灣主權的。是以,台人
在戰後根本就喪失了台灣主權。你認為日本放棄就表示台灣
主權在住民的想法是想當然耳了。
首先,就歷史事實來說,當時候的中美日三國甚至台人也
從來沒有過戰後台灣主權屬於台人這樣的意向、遑論共識。
再者,你也迴避了台灣人在二戰中的立場。
如果認定台灣人確實是日本國民、台灣真的是日本領土,則
當時所有日本人(包括台人在內)須滿足
" 失去台灣主權 " 這個要件。
因台人並非先失去日本人身分而得以以非日本人身分保留台灣主權。
而是同時的失去日本人的國民身分與台灣主權。
還有,曾經適用的處理方式並不表示不查詳情的一體適用。
殖民地獨立風潮中的多數被占有地區原先即是分布著大大小小
獨立自主、風俗各異的民族。外來勢力退出後順勢推動住民自決
乃是天經地義。問題台灣在殖民狀態前可是中國的一部分,考量到
還原與補償原則,將台灣島所有權還予中國豈非是合理處置?
: 代管不是甚麼法理台獨發明的名詞,它就是生活法律常見到的信託機制。
: 舉例而言,甲父將財產轉移給乙子,由於乙子未成年,因此信託給丙律師,
: 乙成年後再從丙律師取得甲父的財產。
: 就信託而言,財產的所有權在轉移時就已經在乙手中,但是支配權在丙,
: 而丙從未擁有財產權,且丙也無權將財產轉移給自己,只要條件完成即乙成年,
: 丙必須將財產完整的轉移至乙,包含支配權。
: 盟國在台灣主權上就是託管的角色,並授權中華民國為主要代管者,
: 日本跟盟國對於轉移對象可能有某些共識,比方說沖繩,
: 沖繩的領土主權在美國的託管下,實際上一直屬於日本,
: 而非從日本轉移至美國,又轉移回日本,自然不會有主權轉移至美國的書面條約,
: 只會有美國託管跟終止的書面文件,託管終止領土自然回到日本手中,
: 也不需任何書面條約的批准。
: 要確定是不是條約,最簡單就是看雙方國會需不需要批准,
: 凡是國會不需批准的都不是條約。
質疑點3. 代管不是什麼台獨發明的名詞??!
那,"中華民國代管台灣"是上天降下隕石上有刻字已昭天意吧。
這裡就說到我上一篇文章的質疑,而你沒有回應卻又再寫一篇實在
有些浪費板面。
關鍵漏洞在於你判定當時國軍光復台灣的舉動為"代管",並極力捍衛"代管"
是不被硬性排除的解釋之一。問題是,綜合考量歷史背景、相關文獻,
卻從來沒有當時的文獻記載或報導"國軍代管台灣"、"盟軍代管台灣"這樣的資料。
我因此推斷你 完全是 依據"中華民國或盟軍沒有獲得主權"的前提下,
再反推出:既然沒有主權卻又實際上行使主權那就安個"代管"的名頭吧。
我這麼說吧,所謂"中華民國代管台灣"的主張若要依照稍微嚴謹的標準來看,
難道不需要任何書面文件(不需XX約,只要當時的任何書面文件報導即可)
來支持嗎?既然明顯是代管,不妨將當時指出中國代管台灣的相關文獻
整理出來即可。
此外,關於主權,你似乎認為任一國家獲得他國原領土的方式
只有且唯有使對方國會簽屬一份關於領土讓渡的條約。
這真的頗好笑,無視古往今來所有例外,
像是在宣稱要進入某某大學只能參加聯考被錄取,沒有其他管道,
看到推甄入學的學生就嘶吼著:你們作弊、無恥、你們不是真的大學生...
所謂國家領土,最重要的還是被其它國家承認認同。中國取得台灣
主權的方式並非因為今天中國逐漸強大茁壯才壓迫著其它國家承認。
而是因為中華民國取得台灣主權的方式在其它國家看來是理所當然的方式之一。
當然,對歷史事實完全迴避的話還是可以恣意揮灑的,只是
台獨分子要說服的對象從來不只是島民,
(多數島民只會 -- 台灣已經是獨立國家了 x N)
還必需使國際成員也欣然認同你們的主張。也就是中國當初
光復台灣的過程中,台灣人與國際成員對這件事情的態度與
回應是不是真的符合 "只是代管,主權屬於住民" 這樣的主張。
以上
: 由於託管不轉移領土主權,因此也沒有領土主權由盟國共享這回事,
: 如果日本要把領土主權給盟國,也必須在條約上寫明主權轉移至盟國,
: 而盟國也沒有要瓜分取得日本領土的意思,只是在確定領土主權的分配,
: 比方韓國獨立,琉球為日本領土,台灣...,因此身分是託管無誤。
: 比較特殊的是,盟國的託管對象包含日本本島的主權,日本基本上沒有行為能力,
: 因此領土怎麼處置實際上盟國可以全權決定。
: 如果盟國決定瓜分日本領土,那就不是託管人而是轉移對象,但就舊金山和約的寫法,
: 及觀察韓國、琉球的狀態,盟國的身分對台灣與此兩地都是一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想成為台灣主權轉移對象,最先要做的是與中華民國統一,
: 成為潛在的領土主權持有者,再與自決建國的台灣競爭,
: 盟國只會將託管台灣領土主權交給其中之一,不太可能給日本,
: 條件完成時將託管主權轉移給真正的主權擁有者,是盟國的責任也是義務,
: 至於具體條件為何,只有問美國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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