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台灣人不適合民主
※ 引述《stayinalive ()》之銘言:
: ※ 引述《koukai4 (約翰.法雷爾)》之銘言:
: : 選罷法沒有規定立法院受中選會函後,何時應註銷。
: 這種鑽漏洞的東西,還敢說是民主法治國家
未規定何時應註銷,那就回歸一般法理。基於國會自律,針對議員違反倫理規範就
屬立法院位於行政機關地位時的裁量範圍。故縱然選罷法73條有針對性規定,恐怕
也不能規定為立即受函後即應做成註銷處分。法律規定的條文背後不能失去法理的
支撐,縱未規定也有法理做為補充。
還是你懷疑國會自律原則,或因此懷疑這裡有立法院已無裁量範圍的限縮情形?
: : 就本案言,王院長的行為是關說疑雲。而之所以是疑雲,就是尚未
: : 經調查程序,既然未經調查,那麼縱然人人各有心中的一把尺,我
: : 們還是會等待最後調查認定是什麼。
: 根本不用等待調查
: 政黨依黨章撤銷黨員的黨籍,屬於人民團體自治事項
: 司法根本不該過問
自治事項怎樣也無從解釋成法院不能介入。
不管你是基於私法自治下人民團體以人團大會,多數決方式訂立契約關係,還是政
治性團體的自治事項,都不會得出法院從此無從介入的答案。前者私法自治若是無
從介入,民事審判的依據何在?放大一點來看,公權力要是無從介入私法自治事項
,那消保法或勞工法規又憑什麼存在?
後者政治性團體自治事項也非公權力無從介入,不然要怎麼解釋大學自治範圍下學
生仍然擁有司法救濟的機會,甚至還擴張到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的救濟,難道這就
不是對大學自治事項的侵入?或者是你對憲法第16條有權利斯有救濟的意旨有所誤
解?還是堂堂國會議員與立法院院長的權利救濟,在憲法上看來還比不上一個小小
學生?
: : 馬主席主導的國民黨考紀會,委員名單秘密,過程秘密,不予申訴期
: : 間。不僅違反人民團體法,還自己違反黨章規定的程序。
: 申訴不影響執行,你沒聽過嗎?
人團法第 14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人團法第 15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人團法第 27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承以上條文可以得知,要解除會員(黨員)資格有其兩要件。一是會員有違反法令
、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二是第15條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而會員大
會決議的方式依照27條。
因此國民黨的御用秘密考紀會不管怎麼看,都無法看出到底是哪裡符合人團法規
定了。
另就申訴不影響執行,以前述之大學自治事項來說,如果大學內部規定是先開除
你學籍,其他你想救濟再說,但本校已無此學生了呢?那麼向外救濟機會豈非具文
,何況國會議員與立法院長之地位資格不僅涉及個人權利救濟,還涉及公共利益
事項,以一個人民團體的章程規定,就否定憲法16條的權利救濟意旨,就否定立法
委員資格與國會議長身分,姑且不論憲政爭議性,況且還是用秘密程序剝除資格的
方式,這個...你真的覺得很合宜?!
申訴不影響執行,你聽過了卻不懷疑它嗎?人民團體的章程規定說穿了就是私法自
治的內涵,但效力射程可以廣到否定憲法規定意旨嗎?
: 沒聽過的話,去翻一下書如何?
: : 馬總統的行為呢?監聽行為難道合法了?難道這不是另案監聽是什麼?
: 監聽完全合法
關於監聽L板友已經說明白了。閣下對另案監聽毫無觀念,根本無從討論起。
: 詳見本人前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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