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灣是否屬於中國
噓
11/0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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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有寫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我看是你的鍵盤中日和約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165 (11/07 20:34)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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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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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第四條: 有人或許樂於推論說,既然如此,那麼馬關條約因歸於無效,台灣豈不就
名正言順歸還給中國,不管什麼阿貓阿狗政府繼承大清帝國,理所當然可以重新擁有台
灣?事實上這種推論是一廂情願的說法。
首先很清楚的,第四條規定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很顯然是做為第五條的先行條文,
也就是說這裡的無效指涉的必然是第五條裡面所提到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
因為只有當時在法理上仍應有效執行的有關特殊權利及利益的條約規定(約略就是我們被
教導的所謂不平等條約),才需明文終止其有效。至於馬關條約這種割地賠款的非持續性
條約並不會發生有效或無效的問題。因此也就不難理解在條文的context中,它為什麼會
放在第四條,而不是放在最重要的第一條的原因了。
其次,即便將無效範圍擴大,這裡所說的無效也不可能自始無效,且這裡所說的戰爭亦
非甲午戰爭的延續,兩場戰爭間並無任何關聯。日本國統治台灣的五十年是經由馬關條
約這紙雙方正式認可的契約所進行的有效且合法的的統治。也就是說,截至二戰日本戰
敗,台灣是日本國合法領土的一部分殆無疑義(馬關條約載明"永遠"割讓)。既是其合法領
土的一部分,那麼日本國因戰敗而必須放棄台灣這部分領土,在主觀上自然是視之為"國
土"的喪失,既是國土的喪失,何來所謂的"歸還"?尤其甲午戰爭的爆發導因於大清與日
本對朝鮮主導權的爭奪,細究起來理虧的恐怕還在清國一方,因此馬關條約的簽訂並不
存在日本侵略這樣的前提,也無不平等之處,完全是傳統兩國和戰及外交的處理慣例。
硬將台灣與日本侵華戰爭掛勾如果不是腦袋和稀泥就是別有用心吧。不管什麼原因促使
日本放棄台灣,盟軍所接收的是日本所釋出的國土,而不是替中華民國或中國要回"失土"
,所以理論上台灣至今仍是盟軍忽略或未妥善處理的未定之地。就此而言,中華民國倒
像是個犯下私吞公物的不折不扣的現行犯。
http://goo.gl/ld1Wp
所謂的放棄1901年的特權,指的是〈辛丑條約〉的特權,你當然知道是八國聯軍後,各國
可以在平津之間「駐軍」等權利。這些特權,美國在稍早的〈中美新約〉中已經放棄,英
國也放棄,法國也好像跟越南的佔領權交還有條件交換交換而放棄,義大利則是規定在
1947年的〈巴黎條約〉中。
日本向中國最高統帥蔣介石呈遞降書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
戰之其他聯合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歷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
時 分在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何應欽」
http://goo.gl/8WUMX
刪掉重要片段資料的人,絕對知道此事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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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仁人輕貨,不可誘以利,可使出費;勇士輕難,不可懼以患,可使據危;
智者達於數,明於理,不可欺以不誠,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
故愚者易蔽也,不肖者易懼也,貪者易誘也,是因事而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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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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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242 (11/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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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割讓條款屬於條約中的「處分條款」(包括領土轉移、賠款、商品買賣等等),也就
是一經履行(execute)完畢,該條款可以說已經成為具文、終止了(當然其處分結果還
存在,只不過該條款已經無效,成為「歷史文件」)。所謂單方面廢止,就算有效,也僅
止於立法條款(如駐軍、通商等等,是屬於有繼續維持某種狀態的條款,除非廢止、終止
或改定他約,否則一直有效)而對於處分條款不適用,蓋「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已經是無效的條款,要如何適用新廢止條件返回原狀?)若要使處分條款恢復原狀,除
了另訂條約之外別無他法。如日清〈馬關條約〉中割讓遼東,後來還不是另訂新約,以三
千萬贖回。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242 (11/08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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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7 之 4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