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灣是否屬於中國

看板CrossStrait作者 (刺蝟哲學)時間13年前 (2012/11/08 20:01), 編輯推噓-2(0217)
留言1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7/47 (看更多)

11/07 20:28,
你沒看過中日和約喔
11/07 20:28
中日和約有寫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我看是你的鍵盤中日和約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165 (11/07 20:34)

11/07 20:34,
中日和約承認馬關條約失效
11/07 20:34

11/07 20:39,
果然是你腦補的,我看你沒看過
11/07 20:39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165 (11/07 20:50)

11/07 20:53,
等你來開第一槍了
11/07 20:53

11/07 22:12,
結論:臺灣是日本人的。
11/07 22:12

11/07 22:13,
強烈要求大日本帝國立即遣返滯臺中國人
11/07 22:13

11/08 00:49,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
11/08 00:49

11/08 00:49,
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11/08 00:49

11/08 00:50,
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
11/08 00:50

11/08 00:50,
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11/08 00:50

11/08 01:03,
http://ppt.cc/DRCi ROC Representative
11/08 01:03

11/08 01:04,
這個連結是降伏文書的代表簽名 跟中日不同
11/08 01:04

11/08 01:05,
順便獎 中南半島15度以南 向澳洲元帥投降
11/08 01:05

11/08 01:17,
http://ppt.cc/ItvG 日方存本 前者為美方
11/08 01:17
再論第四條: 有人或許樂於推論說,既然如此,那麼馬關條約因歸於無效,台灣豈不就 名正言順歸還給中國,不管什麼阿貓阿狗政府繼承大清帝國,理所當然可以重新擁有台 灣?事實上這種推論是一廂情願的說法。 首先很清楚的,第四條規定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很顯然是做為第五條的先行條文, 也就是說這裡的無效指涉的必然是第五條裡面所提到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 因為只有當時在法理上仍應有效執行的有關特殊權利及利益的條約規定(約略就是我們被 教導的所謂不平等條約),才需明文終止其有效。至於馬關條約這種割地賠款的非持續性 條約並不會發生有效或無效的問題。因此也就不難理解在條文的context中,它為什麼會 放在第四條,而不是放在最重要的第一條的原因了。 其次,即便將無效範圍擴大,這裡所說的無效也不可能自始無效,且這裡所說的戰爭亦 非甲午戰爭的延續,兩場戰爭間並無任何關聯。日本國統治台灣的五十年是經由馬關條 約這紙雙方正式認可的契約所進行的有效且合法的的統治。也就是說,截至二戰日本戰 敗,台灣是日本國合法領土的一部分殆無疑義(馬關條約載明"永遠"割讓)。既是其合法領 土的一部分,那麼日本國因戰敗而必須放棄台灣這部分領土,在主觀上自然是視之為"國 土"的喪失,既是國土的喪失,何來所謂的"歸還"?尤其甲午戰爭的爆發導因於大清與日 本對朝鮮主導權的爭奪,細究起來理虧的恐怕還在清國一方,因此馬關條約的簽訂並不 存在日本侵略這樣的前提,也無不平等之處,完全是傳統兩國和戰及外交的處理慣例。 硬將台灣與日本侵華戰爭掛勾如果不是腦袋和稀泥就是別有用心吧。不管什麼原因促使 日本放棄台灣,盟軍所接收的是日本所釋出的國土,而不是替中華民國或中國要回"失土" ,所以理論上台灣至今仍是盟軍忽略或未妥善處理的未定之地。就此而言,中華民國倒 像是個犯下私吞公物的不折不扣的現行犯。 http://goo.gl/ld1Wp 所謂的放棄1901年的特權,指的是〈辛丑條約〉的特權,你當然知道是八國聯軍後,各國 可以在平津之間「駐軍」等權利。這些特權,美國在稍早的〈中美新約〉中已經放棄,英 國也放棄,法國也好像跟越南的佔領權交還有條件交換交換而放棄,義大利則是規定在 1947年的〈巴黎條約〉中。 日本向中國最高統帥蔣介石呈遞降書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 戰之其他聯合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歷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 時 分在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何應欽」 http://goo.gl/8WUMX 刪掉重要片段資料的人,絕對知道此事情的關鍵。 -- 夫仁人輕貨,不可誘以利,可使出費;勇士輕難,不可懼以患,可使據危; 智者達於數,明於理,不可欺以不誠,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 故愚者易蔽也,不肖者易懼也,貪者易誘也,是因事而裁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3.242

11/08 20:02, , 1F
文章一打完 還是住在台灣 國籍還是寫roc
11/08 20:02, 1F

11/08 20:03, , 2F
所謂 鍵盤論定 就是如此
11/08 20:03, 2F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242 (11/08 20:22)

11/08 20:51, , 3F
你這種行為 就跟日本1953年挾著美日安保
11/08 20:51, 3F

11/08 20:51, , 4F
跟南韓跟蘇聯要島 要庫頁島未定論行為一樣
11/08 20:51, 4F

11/08 20:52, , 5F
自己在那邊附會條文上沒有講的東西
11/08 20:52, 5F

11/08 20:57, , 6F
到底是誰在附會條文沒講的東西?
11/08 20:57, 6F

11/08 21:00, , 7F
我可沒有搬出第四條然後推論馬關條約無效
11/08 21:00, 7F

11/08 21:02, , 8F
你連這種鬼話都講得出來啊!?
11/08 21:02, 8F

11/08 21:02, , 9F
ROC成立時 可是明明白白繼承清朝所有條約
11/08 21:02, 9F

11/08 21:03, , 10F
那為何第四條要寫"中國與日本"?
11/08 21:03, 10F

11/08 21:03, , 11F
而不是說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11/08 21:03, 11F

11/08 21:10, , 12F
清朝→ROC 是用繼承關係的 請搞清楚
11/08 21:10, 12F

11/08 21:10, , 13F
ROC繼承清朝跟馬關條約無效有什麼關係?
11/08 21:10, 13F

11/08 21:11, , 14F
這不像1972的PRC ROC繼承清朝是被認可的
11/08 21:11, 14F

11/08 21:12, , 15F
還不是你自己望文生義推論出來的
11/08 21:12, 15F

11/08 21:12, , 16F
那你還倉頡造字咧
11/08 21:12, 16F
領土割讓條款屬於條約中的「處分條款」(包括領土轉移、賠款、商品買賣等等),也就 是一經履行(execute)完畢,該條款可以說已經成為具文、終止了(當然其處分結果還 存在,只不過該條款已經無效,成為「歷史文件」)。所謂單方面廢止,就算有效,也僅 止於立法條款(如駐軍、通商等等,是屬於有繼續維持某種狀態的條款,除非廢止、終止 或改定他約,否則一直有效)而對於處分條款不適用,蓋「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已經是無效的條款,要如何適用新廢止條件返回原狀?)若要使處分條款恢復原狀,除 了另訂條約之外別無他法。如日清〈馬關條約〉中割讓遼東,後來還不是另訂新約,以三 千萬贖回。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242 (11/08 21:42)

11/08 21:55, , 17F
所以ROC才要一起簽訂降伏文書啊
11/08 21:55, 17F

11/08 22:49, , 18F
所以其他簽名的人都可以主張台灣是國土?
11/08 22:49, 18F

11/10 02:23, , 19F
你自己去看降伏文書裡怎麼處份台澎的
11/10 02:23,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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