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營區車禍影片遭PO網 海巡署追洩密外流者
原文述刪
每部法律中"公務員"的定義都不太一樣
刑法中的"公務員",必須依刑法第10條來判斷: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我們在海巡服役時,可能會被認為是依法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而且依照海岸巡防法的規定,我們具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
所以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即便不能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依照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依照本條第三項,非公務員也不能為之,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所以不管海巡義務役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都可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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