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 kid725 說明板規判決理由

看板C_WorkBoard作者 (凱道基德)時間5年前 (2019/04/23 22:08), 5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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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針對 #1SL6cUSB (C_WorkBoard)#1SL7OGU7 (C_WorkBoard) 及 : #1SL7UoTw (C_WorkBoard) 三案,由於原判決中僅簡述「未達違規之標準」、 : 「未達挑釁之標準」、「略有挑釁甚至威脅之意」及「尚在嘴砲範疇」, : 未能進一步具體表明「違規之標準」、「挑釁之標準」及「嘴砲之範疇」為何。 : 故雖難以具體定義,但仍請 kid725 小組長針對前述認定標準,再作進一步說明, : 供 C_ArtBoard 板之使用者參考,以利使用者得於發言時符合板規之規定。 : 前述三案亦將依 kid725 小組長所說明之標準,檢視是否有不當之處。 : 謝謝。 好的 1.關於#1SL6cUSB 一案 申訴人申訴的事由是他檢舉他人而不被受理 申訴人原先檢舉的內容如下:

01/25 18:05,
所以我檢舉我自己啦,有意見嗎?
01/25 18:05

01/25 18:07,
說到底你在這板也一樣在他人申訴文底下推文啊,還好意
01/25 18:07

01/25 18:07,
思說我咧
01/25 18:07

01/25 09:12,
你還不是在C_workboard申訴文底下推文
01/25 09:12

01/26 21:25,
我自己或其他人推文我根本無所謂啊,只有你才在在乎這條版
01/26 21:25

01/26 21:25,
規又自己違規,當然來笑一下
01/26 21:25
當時的案件經過是 申訴人(canandmap)提議小組板應該禁止非當事人推文 以免引起混亂 而被檢舉人(moonh4)提出反論 認為申訴人本身就經常以非當事人身分評論其他案件 因此他覺得好笑 我個人認為這個評論基於事實提出 算是合理的質疑 而評論覺得好笑 也不算是明顯的攻擊行為 因此認定未達懲處標準而不裁罰 2.關於#1SL7OGU7一案 申訴人申訴的事由是他檢舉他人而不被受理 申訴人原先檢舉的內容如下:

01/23 23:32,
我是不是可以檢舉以上幾位板友了呢?
01/23 23:32

01/23 23:33,
小組長擺爛不處理,幾位似乎覺得這裡已經是無政府狀態
01/23 23:33

01/23 23:33,
所以可以盡情的在這裡暢所欲言,反正小組長不處理嘛
01/23 23:33

01/23 23:34,
那我請站長出面處理我檢舉幾位板友似乎也合情合理吧
01/23 23:34

01/23 23:37,
好好一個組務板淪為發洩的地方,我都不知道我來的究竟
01/23 23:37

01/23 23:37,
是不是組務板了
01/23 23:37

01/23 23:42,
要檢舉就去啊,有違規就桶啊。還特地在這裡昭告天下,擺一
01/23 23:42

01/23 23:42,
副上位者嘴臉是想證明什麼?小組長擺不擺爛,還是有無違規
01/23 23:42

01/23 23:42,
都沒定論,輪的到你用教訓的口氣?
01/23 23:42

01/23 23:45,
不知道要問啊!當初在推文裡跟人嘴了一整晚,我要是你才
01/23 23:45

01/23 23:45,
不會好意思出來教訓人。第一次看到自承被打臉還沾沾自喜
01/23 23:45

01/23 23:45,
的。
01/23 23:45
當時的案件經過是 申訴人(canandmap)認為許多人在小組板爭吵 他應該請站長出面處理這些人 而被檢舉人(GpTime)提出反論 認為申訴人本身也經常在推文中與人爭吵 不認為他有資格可以教訓人 認為這種控訴是自打嘴巴(自承被打臉) 我個人認為這個評論基於事實提出 算是合理的質疑 因此認定未達懲處標準而不裁罰 3.關於#1SL7UoTw一案 申訴人申訴的事由是他不滿他被人檢舉而受口頭勸誡 申訴人原先不滿被口頭勸誡的內容如下:

01/24 13:15,
虧我還幫你提醒小組長要處理你的案件,現在是恩將仇報
01/24 13:15

01/24 13:15,
就對了?如果你的態度一直都是這麼怒不可遏,被教訓好像
01/24 13:15

01/24 13:15,
也合理吼?
01/24 13:15

01/24 13:18,
誰自承被打臉說說看嘛,還是只會嗆人連嘴巴都口不擇言
01/24 13:18

01/24 13:18,
呢?這麼喜歡樹立敵人那就來互相傷害吧
01/24 13:18
由於相較於上面兩案 當中的「被教訓也合理」及「來互相傷害」 分別有語帶威脅(被教訓也合理)及挑釁(來互相傷害)之意 考量到申訴人被檢舉的 應「被教訓」「來互相傷害」 比起前兩件案件中申訴人檢舉他人的「好笑」「自打嘴巴(自承被打臉)」來說 其用詞更為明顯有侵略性 因此我認為 「略有挑釁甚至威脅之意」 本來依照小組板規判罰也是合理的 但我考量到這兩句話也可能僅指「言語上的爭執」 申訴人在申訴中所提到的我認定的 他的言論尚在「嘴砲之範疇」 其實是我認定他的威脅及挑釁還停留在「嘴砲」的範疇內 因此僅以口頭勸誡規勸他 (並未實際裁罰) 坦白說已經算是相當寬容的認定了 也就是說 他提出異議的「嘴砲之範疇」 其實是我從輕衡量得出的見解 如果我不以「嘴砲」看待 也就是這個見解被他提出的申訴推翻 那麼他的言行 (「被教訓也合理」及「來互相傷害」) 我就必須以「實際對他人的威脅及挑釁」看待 那麼就不能只以口頭勸誡了事了 他反而會因此受到具體的懲處 (舉個例子來說 這就像法院判決 認定某人因為「一時失慮」導致過失行為 因此酌情輕判 結果當事人上訴說他當時並非「一時失慮」 如果他的這個見解被接受 那麼上訴所得的判決當然不可能變得更輕) ----------------------------------------------------------------------------- 簡單的說 這三起案子當中 前兩案是申訴人檢舉他人 第三案則是申訴人受檢舉 因為我認為前兩案未達懲處標準而未裁罰 但第三案其情節較前兩案稍重一些 因此以口頭勸誡處置 因此這三件案件 雖然當事人不同 但實際上都是未有具體裁罰的 (也就是他檢舉別人 跟別人檢舉他的案件 我都沒有具體裁罰) 但是申訴人認為 他檢舉他人的案子應該達到懲處標準 反之他被檢舉的案子 應該沒有達到懲處標準 也不應受勸誡 因而不服提出上訴 以上即為案件經過 還請群組長參照 -- 「譁! 原來是個穿著很亮盔甲的金皮卡。 鹹濕的眼神、淫賤的笑意、乞撚人憎的動作,已知道他是基佬中的極品的了」 Fate/zero 全四卷 歡樂發行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41.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556028532.A.9C1.html ※ 編輯: kid725 (106.104.41.130), 04/23/2019 22:52:05
文章代碼(AID): #1Slnnqd1 (C_Work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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