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c_chat板主瘋法判決不公
我再申覆一下好了:
※ 引述《abdj0025 (日月同天)》之銘言:
: 標題: [判決] c_chat板主瘋法判決不公
: 時間: Thu Feb 24 21:49:3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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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人於申訴文中是對sawg提出人身攻擊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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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組務觀察後,認為該發言並無人身攻擊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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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sawg有罵的這項行為,但是罵這項行為與人身攻擊並不能完全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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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對人說不長進,在大多的情形下都是表指責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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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發言並無對申訴人的身體狀況、家庭因素、工作情況進行污篾
:
: 也無用社會皆知的公眾人物來形容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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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該發言實在是無法判定為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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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該發言真的能判定為人身攻擊,那相信C_Chat板必有許多發言已達人身攻擊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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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組務認為wizardfizban乃是基於平時標準來判定該發言未達人身攻擊
:
: 所以此案保持原判
:
: → abdj0025:1F那個解釋 你能告訴我嗎? 02/25 00:56
我個人的回應是,不能拿李天命的論點來做判斷,因為他的論點其實是很有爭議的。
(他雖然是香港的大哲學家,但本身來說是一位激進的邏輯實證論者與詭辯論者)
abdj引用的原文中對人身攻擊的定義是:
"討論時針對或提出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而進行攻擊或評論"
那麼絲襪很明顯有針對"態度"這點進行攻擊,
按照這個論點,應該要處理才對。
你引用文章卻只引下面半段,把上面的定義置而不理,
雖然我昨天說"不想懷疑你的公信力",但這樣的做法實在太過份了。
還有,我不知道絲襪什麼時候變我父母了,連"父母指責小孩"這樣的話都說出來了。
p.s.: 有人一直說,"要處分絲襪的話,那市長你也早該警告集滿了",
我必須說,這是兩回事。
市長該被處分,那就處分,但絲襪該被處分,那也同樣應當受到處分。
事情就這麼簡單。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61.231.69.3 (02/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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