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Dragonball版主gkc過失且不願作回應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由於承諾小組長週末假日需發文解釋關於退文適法性的問題以及回覆版友的問題
: ,所以本篇針對問題一一回覆:
首先感謝gkc板主不吝撥予時間回覆 組務之回覆如下
關於使用者kirbycopy的申訴案 倘若gkc板主認定有無斷轉載之事實
確實是可以依照站規作「適當處置」(註1)
問題在於gkc板主所引述的那部分站規內也規定 要處分使用者時「必須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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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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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kirbycopy來小組板申訴時的其中一個要點
就是他被懲處時板上未見公告 而經組務查詢也確實沒有公告
而針對這部分 gkc板主在之前的說明文中是這樣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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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為違反站規的部分依據站規版主可以自行裁量如何處理,
所以我認為情節不嚴重所以唯獨他的部分選擇不公告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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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gkc板主以站規作為判罰依據 但顯然對於站規之認識並不充足
然後來談(註1)的無斷轉載之認定
事實上這話題gkc板主應該也不陌生 因為gkc板主去年就有在其他板面詢問相關規定
以上三篇文章的網址 都列在下面了 供各位參考
55 2 9/22 gkc □ [問題] 有關於轉錄文章是否違反站規??
56 1 9/22 name2name2 R: [問題] 有關於轉錄文章是否違反站規??
57 3 9/24 holishing R: [問題] 有關於轉錄文章是否違反站規??
文章代碼(AID): #1NuivkVe (PttNewhand) [ptt.cc] [問題] 有關於轉錄文章是否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Newhand/M.1474481774.A.7E8.html
文章代碼(AID): #1Nu-rIMl (PttNewhand) [ptt.cc] Re: [問題] 有關於轉錄文章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Newhand/M.1474555218.A.5AF.html
文章代碼(AID): #1NvRtf21 (PttNewhand) [ptt.cc] Re: [問題] 有關於轉錄文章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Newhand/M.1474674153.A.081.html
當中的結論 大致上是「雖然無斷轉載違反站規 但是違規與否應由權利人提出」
而依據是這條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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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
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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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板面有人懷疑有文章是被無斷轉載時
第一個反應是去寄信問原作者的關係
因為站規此節當中有說明了「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換言之 這節站規等於保證了無斷轉載必須由權利人提出檢舉一事
因此若非有特殊狀況 相關案件之處理原則 本小組一般也是循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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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至於使用者lovemusic的申訴案部分
gkc板主是認為使用者lovemusic違反站規 故有權劣退
並以金庸板類似案件之公告處理文章作為判例佐證
但依照組務見解 因站規並未明定處理罰則
且前站務亦曾公告「劣文須依據板規處理」
因此當使用者同時違反板規及站規時 板主仍然需要依照板規進行處理
不得以「違反站規」為由 而任意以板規並未規定之罰則處分使用者
(組務此一見解也同樣適用於前案)
否則即失去制定板規之意義 亦令使用者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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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案因皆已為gkc板主撤銷 故不另加判決
否則若是正式進入申訴 此兩案亦會為組務所撤銷
往後相關案件之處理原則 本小組一般也是循此規定辦理
供各位使用者參考
---
另外 由於此案所涉及之站務處理原則已經大致釐清
雖然組務仍在與一些使用者溝通案件細節 但罷免案結果應能在明或後日宣判
另外有人詢問申訴案件是否會造成罷免案件之延宕
關於此節 請各位使用者無須擔心 雖然一般之狀況
組務是會將相關申訴案件處理完畢 再一併作為審查板主是否適任之材料
但此申訴案因參考資料相當充足 已無須擔憂此節
因此若其他使用者有申訴意願 歡迎至組務板提出
: 1.關於劣文適法性部分
: 這部分目前申訴中有被我判過劣文的只有 kirbycopy 和 lovemusic 兩位,所以我分
: 兩部分回答:
: A.kirbycopy部分
: 如同我之前回報小組長的內容,我處理K所依據的不是版規而是"""站規""",因為K
: 轉了一篇他版文章,然而依據站規這屬於看版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而站規又規定,看板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版主可以"""自行認定"""。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 量。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 =============================================================================
: (小結)
: 所以依此法源,既然當初認定K的行為屬於看版違規行為,自然依據站規處理自然有
: 法源依據,後來之所以刪除劣文是因為,我當初會以為他是轉文是因為向上推移了
: 幾十頁都沒找到討論串,所以以為他是從它版轉文。後來經查才知道他回覆的是
: """超過10年前的文章""",難怪搜尋幾十頁都蒐不到,但由於他是回文而非轉文,
: 所以刪除劣文自然是應該還他的公道。
: =============================================================================
: B.lovemusic
: 既然說是主張法治,當然我不可能沒有參考法規或判例,關於劣文我也做了很多功課
: ,而L的部分給與劣文主要是因為參考過幾個面向:
: (要點一):站規
: 依據站規的看版違規行為中有提到: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而L在我在推文中發出規定之後,卻故意發了一篇專門討論不雅文字的文章,
: 擺明刻意製造紛爭:
: 000033 12/22 lovemusic [問題] 請問原作中達爾罵了幾次他馬的?
: 所以除了推文的要求的判罰之外,他的違規除了版規還加上站規的第五項。
: 依據站規的規定看版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治為: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 量。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 (要點二):判例
: 其實在要劣退之前,我也研究過劣文是否必須完全搭配版規的問題,所以我也研究過判例
: ,而我以前常逛金庸版,金庸版是國研組屬一屬二法規最為完全並講法的版面,幾年前我
: 在該版討論時曾看到一個該版的公告判決文: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349000405.A.6EB.html
: 這篇判決文中,金庸版主F00L判處一位使用者劣文,結果該使用者在推文中表示不服,
: 質問版規沒說劣文憑什麼判劣文,而金庸版版主F00L的回答是:
: 2.若沒特別聲明,刪文處分中,是否定義為劣文,是板主的裁量。
: 在我的認知中,板主的裁量,應以實際狀況為標準。
: 也就是實務判例一樣存在有資深版主認為劣文應採""實際情況""為標準的判例。
: 而其實這點認定也有道理,否則如果完全配合版規,就會發生如果哪天有人故意在
: 龍珠版上發一篇帶有""病毒""的文章,目的在陷害他人電腦,然而依據龍珠版規,
: 沒有一條可以處理(病毒)的規定,即使刪文他也可以重發,難道就任由龍珠版病毒
: 肆虐??
: ============================================================================
: (要點三):版主手冊
: 加上我祥閱版主手冊,關於劣文,也未硬性規定版主必須完全配合版規。
: (要點四):站規的版主權利義務規定
: 二、權限:
: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 之處分。
: b. 水桶處份權:
: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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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
: 所以總合以上4點,同時參考(站規的看板違規行為條例)、(判例)、(版主手冊)、
: (站規版主的權力義務)。可得知劣文需照版規這件事屬於""充分非必要""的條件。
: 退一步說,既然我的判罰是依據站規(看版違規行為)來罰,自然也就與版規無關。
: 所以有適法性。
: P.S:(重要補充)
: 另外~有版友在上篇詢問小組長,是否可以依公告內的規定給予判罰和劣文??以及
: 版上的公告說要判罰是否可以依公告就算數??
: 其實這問題答案很明顯,請小組長到某隱版就能看到完整解答,因為剛好
: 1/11日時某隱版有位版主,剛剛好拿我在龍珠版的公告詢問版上所有版主
: 結果引發熱烈回響,參與討論的所有版主一致壓倒性的支持我的做法,意見不外乎
: 1.當然可以
: 2.還有的版主說依公告判罰在他們小組有判例
: 3.還有許多版主除了認同還強調(公告效力等同版規)
: 4.甚至多有版主認定說(公告就是用來補足版規沒講清楚的規定)
: 所以,也許是因為龍珠版無為而治已久,反而將正規法治當成錯的,但既然其他版一二十
: 位版主都一致認定如此,未來希望版上不要又有一堆人和我爭論,只有公告沒加入版規有
: 適法性的問題。
: 註:(由於某隱版有保密條款禁止轉出文章,所以我只能用口述,也不透露版名和ID,但
: 小組長本身有版主資格就有進入某隱版的權限,故一定可以驗證我說的是否屬實??)
: ※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 申訴案原文:
: : 文章代碼(AID): #1OPHDwNK (C_JapanBoard) [ptt.cc] [申訴] Dragonball版主gk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3019130.A.5D4.html
: : 案件經過:
: : 本案中使用者lovemusic於Dragonball板所發之文章
: : 為gkc板主判定為違規文章 故以劣文刪除退回
: : 經使用者lovemusic向gkc板主申訴後
: : lovemusic板主通過申訴請求 而解除水桶 然未依程序提出消除劣文之請求
: : 故使用者lovemusic至小組板申訴 申訴目的為請gkc板主正式進行消除劣文之程序
: : 判決: 請gkc板主正式為使用者lovemusic進行消除劣文之程序
: : 另對gkc板主記予一警告
: : 組務對此案之見解如下:
: : 1.使用者lovemusic與gkc板主確實有信件溝通上的紛爭
: : 但因與判決無關 故組務並不過問
: : 此案之重點 在於gkc板主既已撤銷判決
: : 則退文記錄(劣文)即應協助刪除 不應待使用者提出方願處理
: : 或以"使用者僅要求恢復發言權 而未要求撤銷劣文"為由 而未對劣文作出處理
: : 從本組先前所受理申訴案(註1)中
: : 可知gkc板主對於消除退文之手續並不十分熟悉 因此組務視此案為行政疏失
: : 故要求gkc板主既已撤回判決 即應繼續進行後續消除劣文之動作
: : [註1]
: : 文章代碼(AID): #1ONDQE5z (C_JapanBoard) [ptt.cc] Re: [申訴] Dragonball版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2479246.A.17D.html
: : 2.gkc板主或許對於組規處理流程有所誤解
: : 即使使用者上訴到小組板 板主仍然保有繼續進行板務處理的權利
: : 如同先前另一篇關於退文之申訴文(註2)
: : gkc板主即在組務進行正式判決前與申訴人達成協議 願意進行消除劣文之程序
: : 而組務亦在得知此事實後 協助板主進行消除劣文 並且宣告結案
: : 組務實無法理解為何類似之案件 前案可經協議在組務進行判決前即行處理
: : 而後案則須待組務判決方願處理 而造成案件上的延宕
: : 組務希望gkc板主處理板務之基準 能更有一致性 以避免造成爭議
: : [註2]
: : 文章代碼(AID): #1ORb8ZXc (C_JapanBoard) [ptt.cc] [判決] Dragonball版主gk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3624995.A.866.html
: : 3.根據組規規定 被申訴者須於接到通知信後7日內作出答覆 否則記與一警告
: : 因gkc板主先前拒絕說明此案 經組務1/5通知gkc板主須做出答覆後
: : gkc板主雖表示已知悉此通知 但gkc板主至 1/6 下午15時方作出答覆 已超出7日時限
: : gkc板主或許因當下計算時程有誤而作出錯誤判斷 (如忘記12月有31天)
: : 雖僅超出一日 但已超過組規之規定時限 故依規判罰一警告
: : 另外 此案使用者lovemusic於提出申訴時
: : 因寄出信件時忘記備份申訴信件而無法提出信件備份
: : 但因gkc板主自承於29日收到申訴信 使用者lovemusic亦證明此節
: : 組務故在確認後受理此案 故對於板主於案件中之疏失 亦必須公正處理
: : 4.經組務查詢Dragonball板之板規
: : 發現Dragonball板並無任何罰則規定板主可劣退使用者之文章 僅規定水桶時限
: : 故Dragonball板先前所有涉及劣退之判決可能有適法性問題
: : 而當中更有兩起案件當事人因受劣退處罰至組務申訴 組務已不能置身事外
: : 因此組務希望gkc板主能對為何在板規並未規定具體罰則之情況下
: : 對Dragonball板使用者做出劣退判決一事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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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安 民國偏安時期歌伶 詩作多屬剽竊 言行不德 多所得咎 遂棄其母 獨渡海西投之
安至西岸 不改其性 每遇民國伶人 必逼其西投 不從 乃舉而害之 有舊識者 亦不免其害
然安反覆 終不為西岸所納 膺玖八年末 安欲返國探其母 遺書曰:身鬼見愁 不畏死!
鄉民一時譁然 眾怒沸之 竹聯俠士聞其風 曰:此國賊黃禍也 當翦除之! 安聞之驚懼
乃私會民國俠士 號白狼者 白狼聞之 遣幫眾護安及其母 曰:國之一統 義不容辭!
人以為狽足前短 狼足後短 故狼負狽而行之 時人曰:白黃二獸傍地走 安能辨我是狼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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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78.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4915258.A.1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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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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