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認定有疑慮...接逾千件虛擬性影像檢舉 衛福部將訂通則
ㄟ不是,我們來看條文好不好啊?
第 6 條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
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第 13 條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
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
第 33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
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信各位大大們,都能認同條文中的「兒童」只限定真人吧?虛擬的二次元兒童應該沒辦
法被安排「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也沒辦法被「偵查及審理中訊
問」或是「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吧?
對吧?對吧?
法律解釋不是隨便主管機關解釋的,有個要求叫「體系解釋」
「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使同一用語、意義統一,且不同階層的法律規範
不得相互抵觸。」
正常來說,同一個用詞在同一個法律的定義應該是一致的,除非另有聲明。講白話,若小
弟寫篇文章罵政府「傻 B」,那麼在整篇文章中「傻 B」的意思一定前後一致,在第一段
是某個意思,那整篇文章的「傻 B」就都是那個意思,除非特別給出線索。
如果同一個用詞,可以在同法律的不同條文定義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如果立法者沒
有失智或精神分裂,那就是行政機關對法律扭曲解釋,違背立法者本意。
淺見而言,這個案子不用拉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憲。純粹是主管機關踰越
法律規定,擴張扭曲解釋法律。
而這樣扭曲還有其他影響:
1. 違背罪刑法定:我們姑且當真二次元老婆都會煽動性犯罪好了。刑法對於犯罪不同階
段,已遂、未遂、教唆,都必須分別規定才能處罰。否則處罰已遂的條文不能處罰未遂,
處罰未遂的條文不能處罰煽動。主管機關曲解法律,將條文未列入的「煽動犯」也比照處
罰,其實已經是私設刑堂,違背最基本罪刑法定。
2. 違背法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
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
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
性。」
正常人都知道虛擬貨幣不是真實貨幣,遊戲裡殺人不是殺真人,大雄偷看靜香洗澡不是真
實犯罪。條文「兒童」納入虛擬人物,正常人可以閱讀條文直接想到和理解嗎?刑法牽涉
到刑責,若不明確那就是侵害人權。
獨立論述也整理於 #1bkpWnMB 一文。小弟也想看看能不能給陳情書做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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