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王建民呼籲勿買他未授權的商品
※ 引述《nixon (呢克森)》之銘言:
: ※ 引述《autoexecbat (\囧/ (救命啊!))》之銘言:
: : 法條 第八十七條
: :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
: : 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 :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 :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 ^^^^^^^^^^^^^^^^^^^^^^^^^^^^^^^^^^^^^^^^^^^^^^
: : 這一條的意義是,
: : 你沒有跟著作權人協商相關,
: : 也就是著作權人沒有拿到權利金,
: : 或是沒有著作權人同意讓你處理,
: : 就叫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著作權分人格權與財產權,今天台灣的著作財產權在代理商手上,
真品平行輸入賣,沒有代理商同意,就是違法,
你們的問題就是把人格權與財產權混為一談才亂糟糟,
一般是代理商覺得平行輸入賺太大要告,才會有問題,所以低調....
不然代理商何必多花錢買台灣的代理權,
做貿易商一樣真品輸入就好啦
: 就法條而言, 未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作真品平行輸入是違法的
: 今天你購買了某件商品獲得所有權, 不代表你可以侵犯他的進口權
: 除非你能證明當時所付的價款已包含了著作權人同意你出口並轉售的行為權利金
: 你講的過戶是所有權的轉移, 而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權或制版權
: 我想對方並不是Argue所有權的部分,而是著作權的部分
是其財產權的部份,那是可以切割買賣的,
台灣的區域被切割賣給某公司,那就是某公司的,
必須這點先成立,才有侵權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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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02.5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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