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人壽保險之不可抗辯條款
※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 引述《t288850 (貓有軟軟的肚皮)》之銘言:
: : 這是我翻書看到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 :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
: : 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基於最
: : 大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對於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但未避免過度保護保
: : 險公司,及不讓受益人的保障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保險法及壽險保單示範條款亦規
: : 定保險公司在契約成立經過一段時間後(通常為兩年),不能對被保險人之不實告知事
: : 項或隱瞞之事實有任何之抗辯,而主張解除契約以避免給付保險金。
: : 某甲於91年1月1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壽險,期間因甲經濟困難而無法繳費,此
: : 契約在95年3月1日停效,然而,甲在97年1月1日申請復效,半年後,即97年7月1日因
: : 肝硬化而死亡,乙經調查發現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診,但在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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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日投保時並未告知,然因本契約生效已滿兩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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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拒絕理賠,故仍須賠償死亡保險金一百萬元給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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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
: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
: 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款,請不要誤導版友
:
: 誠實告知才是上策
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壽險契約生效兩年後,即使自殺也要理賠,自殺算是被保險人
故意行為吧,這種情況都要理賠了,更何況是未誠實告知(可能為故意或無心)之部分,
但事實上,保險公司只喜歡收保費,不喜歡理賠,一定是竭盡所能的硬凹,所以遇到這
種情形,更要據理力爭,"你未誠實告知" 這只是保險公司不想賠錢的一個理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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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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