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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心得] 人壽保險之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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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1→)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288850 (貓有軟軟的肚皮)時間18年前 (2008/01/29 07: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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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壽險契約生效兩年後,即使自殺也要理賠,自殺算是被保險人. 故意行為吧,這種情況都要理賠了,更何況是未誠實告知(可能為故意或無心)之部分,. 但事實上,保險公司只喜歡收保費,不喜歡理賠,一定是竭盡所能的硬凹,所以遇到這. 種情形,更要據理力爭,"你未誠實告知" 這只是保險公司不想

推噓3(3推 0噓 5→)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sein79 (白蓮教教主)時間18年前 (2008/01/29 06: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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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沒有必要寫清楚,這是法解釋的工作。. 因為懶得去法學資料庫查判例或裁判,所以就來個無權解釋一下吧!. 壽險所要填補的是死亡的風險,而非罹患肝炎的風險。. 所以當事人是不能投保「肝炎險」,但仍舊可以投保「壽險」。. 因為肝炎只是增加肝硬化的風險,而肝硬化會增加死亡的風險。. 所以當事人投保時,已有
(還有167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victor77 (bird)時間18年前 (2008/01/28 22: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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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險標的之危險為死亡. 危險已發生(死了). 或已消滅(不會死的人). 其契約無效. 所以本例中肝炎不是保險標的故不適用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給付保險金. 所以說只限制在健康險. 壽險的給付本來就不是對疾病或分娩. 是對死亡給付. 這是我的理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288850 (貓有軟軟的肚皮)時間18年前 (2008/01/27 01: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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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翻書看到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基於最. 大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對於
(還有29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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