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人壽保險之不可抗辯條款

看板CFP作者 (貓有軟軟的肚皮)時間18年前 (2008/01/27 01:0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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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翻書看到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基於最 大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對於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但未避免過度保護保 險公司,及不讓受益人的保障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保險法及壽險保單示範條款亦規 定保險公司在契約成立經過一段時間後(通常為兩年),不能對被保險人之不實告知事 項或隱瞞之事實有任何之抗辯,而主張解除契約以避免給付保險金。 某甲於91年1月1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壽險,期間因甲經濟困難而無法繳費,此 契約在95年3月1日停效,然而,甲在97年1月1日申請復效,半年後,即97年7月1日因 肝硬化而死亡,乙經調查發現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診,但在91年1月 1日投保時並未告知,然因本契約生效已滿兩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 而拒絕理賠,故仍須賠償死亡保險金一百萬元給身故受益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2.80 ※ 編輯: t288850 來自: 118.166.12.80 (01/27 01:08)

01/28 13:00, , 1F
推~
01/28 13:00, 1F

10/09 02:37, , 2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10/09 02:37, 2F
文章代碼(AID): #17csYLDe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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