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個人認為有關組務可改進之處
※ 引述《smw (NEW ONE)》之銘言:
: ※ 引述《lpyd (我愛飛碟(FM92.1))》之銘言:
: (略)
: : 當時組務根本不認為星光幫是個團體,
: : 但是後來這個團體已經正式形成之後,
: : 當然是以團體為主,當時的時空背景跟現在根本就不一樣啊!
: 我只想請問,貴群組長對於"團體"的定義是什麼
: 又正式成形的定義是什麼?
: 有出合輯的就算團體?好像不是吧!
: 合輯的話 那班底應該是會換吧!?
: 如果之後有星光幫的個人發片
: 我想開個人板會比較適當一點
: 星光幫是由電視節目出來的
: 並非唱片公司所簽下而正式出道
: 依照《Buzz_Theater》2437 MOMMOM組長的講法
: 只要有換班底的就不算是團體了
小組長的言論,牴觸組務會議結論者 「無效」
另外新法位階高於舊法,
新命令位階高於舊命令。
這是法學常識。
: 楊宗緯,盧學叡兩人皆只參與第一張合輯
: 第二張雖然有收楊宗緯為電影唱的歌曲
: 但那是因為版權遭到買斷
: 也就是說發行所有權是華研
: 與楊宗緯本人並無關係
: 而已他那時有合約問題在身,已非華研旗下藝人(經紀約及唱片約皆是)
: 現他二人的經紀約與唱片約也確定跟華研無關,分屬不同公司
: 未來再參與"星光幫"合輯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 我實在不了解組務硬要把他們兩人併入"星光幫"的原因何在
: 如果個人發片而申請個板
: 我就會通過申請
: 現在兩人
: 一個已發片
: 一個預購中
: 我只想問,難道群組方的做法公平嗎?
: 真的公平嗎!
很多東西根本不能用公平不公平來說,
很多東西都是協調與討論之後最後出現的折中版本,
難道你可以說最近爭論的一階段或是兩階段投票哪個公平嗎?
視聽劇場根本從來沒有用「經紀約」或是「公司」來區分藝人種類的,
除了音樂區有公司之外,
其他區域根本就沒有用公司來區分的。
: 如果連說過的話都能收回 都能推翻
: 我不知道"公平"這兩字,您能說得出口嗎?
: 故經過三回合記名表決,表決結果是不予以開設ASKA板、afalean板,
: 原因這是視聽劇場一直以來的規定與政策...
: 我找不到你們所謂的"一直以來的規定與政策"
: 因為你們從來沒有統一過。
: 這並不是"看板重新合併整合"就能解決的問題
: 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罷了!
之前 SOB 跟小魚的紫色花園進入批踢踢,
本組同樣有進行整併過,
請問一下政策哪裡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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