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路法對於經營者的限制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兒)》之銘言:
: 我沒記錯公路總局會成立「臺汽」
: 是因為法規裡只有「公司」能經營汽車運輸業
: 找到公路法裡面比較像的法條是
: 第 39 條
: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 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
: ,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
: 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
: 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 但為什麼當時基隆市、台北市、嘉義縣、高雄市等等的公車處就不用公司化?
公路法
第三十五條(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禁止)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
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
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第三十六條(民營原則)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
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所以從以上法條來看汽車運輸業由政府經營是可以的
那個人猜想政府希望自己經營的汽車運輸業是一個單獨的事業機構
但不一定要是公司的型態
而在運輸學中
運輸事業的組織型態可分為
1.行政型組織
2.特別型組織
3.公營公司型組織
4.民營公司型組織
5.公民合營公司型組織
那像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是屬於2.特別型組織
而台灣省公路局改組,將公路客運業務獨立出來
便成為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屬於3.公營公司型組織
而他們皆屬於公營事業機構
以上皆屬個人猜想,還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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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61.67
※ 編輯: kitwos 來自: 111.252.61.67 (02/1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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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有恆所著的現代運輸學一書中
對於行政型組織、特別型組織、公營公司型組織敘述如下
行政型組織
1.係為政府行政機構的一個部門
2.事業的管理人員都屬於公務員,事務之收支預算均須經議會審核通過
3.事業的經營乃基於福利政策的立場,因此其費率與價格的決定,皆以公益為前提
範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特別型組織
1.係為一專營機構,乃屬於公營事業
2.非行政組織的一部門,但在行政上仍受其節制
範例:高雄市公共汽車(附屬於高雄市公共汽車處)
公營公司型組織
1.事業的財產和會計從政府中劃分出來,係為一獨立事業單位
2.公司經營不受政府及議會限制,但須接受監督
3.公司人員不是同公務員,待遇及管理辦法與公務人員不同
4.公司資本雖由政府撥給,但其財務狀況應力求自給自足
5.不以追求利潤為唯一目的,須顧及社會大眾之利益
範例:台北捷運公司
所以台鐵是屬於行政型組織
但是對於特別型組織我有以下兩點疑惑
1.定義我覺得模糊而不是很明確,只知道是介於行政型組織和公營公司型組織之間
2.所舉的範例不當
高雄市公共汽車
我用google搜尋不到任何一個單位叫高雄市公共汽車
只找得到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而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根據其網頁的介紹http://tinyurl.com/7yldrpu
「本處為實施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交通事業單位,隸屬交通局,為市府二級機關」
再看看其組織自治條例http://tinyurl.com/7u4l5wp
對照行政型組織的定義
怎樣都覺得是個行政型組織才是
同樣的像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也是如此
所以前面文中我說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是屬於2.特別型組織
是依照張有恆所著現代運輸學書上的說法
但我自己覺得應該是行政型組織才是
※ 編輯: kitwos 來自: 125.230.183.14 (02/1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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