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轉貼 果清律師的沉重呼籲與告白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律師對於內政部〈宗團法草案〉回應的再回應
之前看到這回應,實在太令人噴血了....
: 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 內政部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
: 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
^^^^^^^^^^^^^^^^^^^
: 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
^^^^^^^^^^^^^^^^^^^^^^^^^^^^^
: 平等的精神。
: 再提問: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
: 是要改拿寺院、宮廟證,都強制要受宗教團體法管理,除非願意被註
: 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那就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好好笑,不向政府登記當然無法獲得權益或優惠(因為政府根本不知道你存在過)。提供
轉換為「宗教法人」的方法,就是為了維護原先向政府登記在案而可獲得的權益。
https://goo.gl/8oWbiQ
「第45條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本法施行3年後予以廢止,則原本依據
該條例核發的寺廟登記證,因為該條例之廢止而隨之失效,因此才須廢止原本核准之
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但考量原本適用該條例登記有案寺廟,無法或不願轉
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因此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原本登記有案的寺
廟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倘若寺廟又拒領寺院、宮廟證,才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
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也不再享有相關稅
賦優惠。」
奇怪,我記得該聯盟也很贊同「監督寺廟條例」只管佛道教是違憲的法例,但這裡又
一副不要廢止的態度。
既然要廢止舊法,那在「新法」提供從舊法轉換到新法的管道,是正常且合理的。
: 但是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改換為宗教法人。
: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都沒有強制,要轉換為宗教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都是自由選擇。
https://goo.gl/8oWbiQ
「宗教團體法施行後,未能轉換為宗教法人之宗教社團,仍可維持原本宗教團體的
地位,對外從事傳教弘法。」
「有關認為許多宮廟未辦理寺廟登記,是因為政府法規不夠周延的部分,事實上這些
未登記立案的宮廟,礙於現行農業政策、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專業規定
,而無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主要是因為政府考量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人口及
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農地應作農用、建築物結構安全......等各方面政策,才會有
如此規範,但仍不影響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傳教弘法的推展;倘若未來宗教團體法施行
後,這些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資格成立宗教法人,或是選
擇成立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團(法人),甚至不立案登記,政府均予以尊重,
但宗教團體所為之各項行為,必須符合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環保、建築管
理......等)之法令規定。」
: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改換為宗教法人。
所以是平等的。
我建議把原先文章的「平等」兩字修改為「一樣」,這樣才會符合正確的文義:
「一個強制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再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
法,這樣一樣嗎?」
答案是不一樣喔,不須要用反問來自問自答了吧。
: ※ 引述《tvfan (tvfan)》之銘言:
: : https://goo.gl/jyuJdU
: : 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
: : 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明文規範
: : 惟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之法律,僅
: : 有行憲前,由國民政府於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監督寺廟條例,而該
: : 條例僅以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為適用對象,且制定之時代背景與當今社會
: : 現況已有不同,無法因應需要。
: : 第五頁總說明很清楚規範
: : 目前實行的寺廟監督條例沒有包含到基督教跟天主教或是拉麵教,飛天PIZZA教,
: : 所以宗教團體法要把這些全部納入,達到公平。
: : 結果佛教部分團體一直瞎掰宗教團體法不公平沒有包含其他宗教???
: : (白紙黑字有寫啊)
: : 回到寺廟監督條例才正確???
: : 補充
: : 憲法第 7 條
: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第 13 條
: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 第 14 條
: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個人認知
: : 為反對而反對
: : 甚至不惜妄語來堅持自己的反對,實在沒必要
: : 回到草案好好討論,對佛教才有助益。
: : 念佛念到為反對不惜妄語...這樣念的是什麼佛呢???
: : 多多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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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98.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994497.A.D2F.html
※ 編輯: kalestorm (111.248.198.169), 08/06/2017 12: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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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記沒有不合法,不登記是沒優惠沒權益;而且若難以轉換為宗教法人,可以領寺院、
宮廟證。
「第45條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本法施行3年後予以廢止,則原本依據
該條例核發的寺廟登記證,因為該條例之廢止而隨之失效,因此才須廢止原本核准之
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但考量原本適用該條例登記有案寺廟,無法或不願轉
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因此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原本登記有案的寺
廟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倘若寺廟又拒領寺院、宮廟證,才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
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也不再享有相關稅
賦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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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變化的概念?
※ 編輯: kalestorm (111.248.198.169), 08/06/2017 13: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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