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轉貼 果清律師的沉重呼籲與告白

看板Buddhism作者 (正太惡魔燄吞兄貴南戶唯)時間6年前 (2017/08/06 12:41), 6年前編輯推噓15(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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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律師對於內政部〈宗團法草案〉回應的再回應 之前看到這回應,實在太令人噴血了.... : 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 內政部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 : 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 ^^^^^^^^^^^^^^^^^^^ : 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 ^^^^^^^^^^^^^^^^^^^^^^^^^^^^^ : 平等的精神。 : 再提問: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 : 是要改拿寺院、宮廟證,都強制要受宗教團體法管理,除非願意被註 : 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那就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好好笑,不向政府登記當然無法獲得權益或優惠(因為政府根本不知道你存在過)。提供 轉換為「宗教法人」的方法,就是為了維護原先向政府登記在案而可獲得的權益。 https://goo.gl/8oWbiQ 「第45條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本法施行3年後予以廢止,則原本依據 該條例核發的寺廟登記證,因為該條例之廢止而隨之失效,因此才須廢止原本核准之 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但考量原本適用該條例登記有案寺廟,無法或不願轉 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因此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原本登記有案的寺 廟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倘若寺廟又拒領寺院、宮廟證,才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 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也不再享有相關稅 賦優惠。」 奇怪,我記得該聯盟也很贊同「監督寺廟條例」只管佛道教是違憲的法例,但這裡又 一副不要廢止的態度。 既然要廢止舊法,那在「新法」提供從舊法轉換到新法的管道,是正常且合理的。 : 但是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改換為宗教法人。 :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都沒有強制,要轉換為宗教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都是自由選擇。 https://goo.gl/8oWbiQ 「宗教團體法施行後,未能轉換為宗教法人之宗教社團,仍可維持原本宗教團體的 地位,對外從事傳教弘法。」 「有關認為許多宮廟未辦理寺廟登記,是因為政府法規不夠周延的部分,事實上這些 未登記立案的宮廟,礙於現行農業政策、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專業規定 ,而無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主要是因為政府考量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人口及 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農地應作農用、建築物結構安全......等各方面政策,才會有 如此規範,但仍不影響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傳教弘法的推展;倘若未來宗教團體法施行 後,這些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資格成立宗教法人,或是選 擇成立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團(法人),甚至不立案登記,政府均予以尊重, 但宗教團體所為之各項行為,必須符合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環保、建築管 理......等)之法令規定。」 :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改換為宗教法人。 所以是平等的。 我建議把原先文章的「平等」兩字修改為「一樣」,這樣才會符合正確的文義: 「一個強制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再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 法,這樣一樣嗎?」 答案是不一樣喔,不須要用反問來自問自答了吧。 : ※ 引述《tvfan (tvfan)》之銘言: : : https://goo.gl/jyuJdU : : 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 : : 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明文規範 : : 惟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之法律,僅 : : 有行憲前,由國民政府於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監督寺廟條例,而該 : : 條例僅以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為適用對象,且制定之時代背景與當今社會 : : 現況已有不同,無法因應需要。 : : 第五頁總說明很清楚規範 : : 目前實行的寺廟監督條例沒有包含到基督教跟天主教或是拉麵教,飛天PIZZA教, : : 所以宗教團體法要把這些全部納入,達到公平。 : : 結果佛教部分團體一直瞎掰宗教團體法不公平沒有包含其他宗教??? : : (白紙黑字有寫啊) : : 回到寺廟監督條例才正確??? : : 補充 : : 憲法第 7 條 :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第 13 條 :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 第 14 條 :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個人認知 : : 為反對而反對 : : 甚至不惜妄語來堅持自己的反對,實在沒必要 : : 回到草案好好討論,對佛教才有助益。 : : 念佛念到為反對不惜妄語...這樣念的是什麼佛呢??? : : 多多思考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98.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994497.A.D2F.html ※ 編輯: kalestorm (111.248.198.169), 08/06/2017 12: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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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寺廟監督條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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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這篇時完全思考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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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記沒有不合法,不登記是沒優惠沒權益;而且若難以轉換為宗教法人,可以領寺院、 宮廟證。 「第45條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本法施行3年後予以廢止,則原本依據 該條例核發的寺廟登記證,因為該條例之廢止而隨之失效,因此才須廢止原本核准之 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但考量原本適用該條例登記有案寺廟,無法或不願轉 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因此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原本登記有案的寺 廟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倘若寺廟又拒領寺院、宮廟證,才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 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也不再享有相關稅 賦優惠。」

08/06 13:09, , 3F
努力加入寺廟監督條例是什麼樣的概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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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變化的概念? ※ 編輯: kalestorm (111.248.198.169), 08/06/2017 13:21:57

08/06 13:19,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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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五時拿宣告寺廟監督條例違憲的釋字573說嘴 現在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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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邊質疑為何要廢寺廟監督條例 這太神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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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8:39, , 7F
現行財團法人的監督管理都比宗教法人的管理密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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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0:02, , 8F
可以麻煩u大你寫對照文嗎? 我看到的內政部說明是拿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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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財團法人法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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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為何要費寺廟監督條例 是說可以就舊法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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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針對特定宗教違憲啊 你一直提釋字573 有沒有看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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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叫做監督寺廟條例,舊法刪減或增加,仍舊是監督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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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是不是幾年後又要喊說為何不是監督教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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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樣增刪 如果沒有改變只針對寺廟的問題 那根本就沒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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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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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是監督法藏條例?這樣不公平,因為只監督佛教沒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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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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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要保留寺廟證明 又不想受宗團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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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又要喊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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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還要搞一個寺廟證發布辦法嗎? 那不還是針對特定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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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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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啊 乾脆直接依照釋字573的結論 直接廢除監督寺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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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1:55, , 23F
然後要設立財團法人 還是社團法人隨便你 這樣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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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領宮廟證 所以原先屬於監督寺廟條例的寺廟可以選擇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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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轉型為宗教法人 直接成立財團法人 成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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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沒有從屬於監督寺廟條例的宗教團體能選的是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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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宗教法人 選擇硬生生的比前者少一個領證 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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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1:59, , 28F
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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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4:18, , 29F
基於財產管理,所以對於董監事、財務程序要求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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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4:25, , 30F
其實宗教法的文章早在上周之前就吵完,沒在爭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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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4:26, , 31F
後來又故意轉貼果清律師來引戰,引發版眾互批結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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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4:27, , 32F
好像是覺得吵的不夠,我覺得真的不需要做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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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6:39, , 33F
不就是因為連署過了 所以有底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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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1:13, , 34F
贊成的人,請說明這部宗教團體法到底怎樣達到各宗教平等?
08/10 01:13, 34F

08/10 01:14, , 35F
又如何讓各宗教團體均能適性發展並尊重宗教團體組織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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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8:37, , 36F
章程自己定 法條只管你的帳目是否透明 難道不夠平等?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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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8:37, , 37F
要監督寺廟條例那樣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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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8:38, , 38F
星雲法師的建議更嚴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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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9:35, , 39F
不太懂宗教團體登記跟規範制度化有甚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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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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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47, , 41F
反正不要把宗教平等當成法律有義務要維持宗教勢力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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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48, , 42F
就好,宗教平等只是法律制定時的精神,不獨厚特定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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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49, , 43F
無法達成適性發展,往往是法條干涉過多的結果;要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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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能得到捐款者的監督,我是不知道對宗教團體嚴苛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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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50, , 45F
就算政府沒訂法條,有自覺的團體也會自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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