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宗教團體法》制定程序之缺失消失
hiuri
事實不會因為您一直散播謠言就改變喔
反而會有反效果令人好奇散播謠言的團體還是佛教徒嗎???
宗教團體法內政部已經說明好幾次
散播謠言團體也很清楚,hiuri也很清楚
KMT時期一讀通過,DPP為了廣納民意退回,從新草案開始跑
明知道狀況下一直散播謠言...???
而且宗教團體法草案已經跑了20多年,怎會不清楚???
20多年下來散播謠言的團體都已經壯大,沒時間清楚???
宗教團體法草案歷經佛教諸山長老出面確認過
法鼓山,佛光山等等都有參與
宗教團體法此次也有專家例如參予的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
也開了數場的說明會
參與法師佛教團體多不可數
幾乎場場都坐滿法師
另外
對於這些謠言,只會造成佛教內撕裂,
hiuri如果您要持續散播已知謠言,是相當不妥的事情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信仰自由係憲法第13條人民之基本權利,其內涵分為內心信仰之自由
: (個人宇宙觀、思想等)及宗教自主權(宗教組織權),且我國繼受母法
: 國家德國視宗教信仰為憲法保留之事項,旨在保護傳統教會之自主性
: 與政治的分離。
: 邇來內政部如火如荼地舉辦說明會,說明新草案《宗教團體法》,旨
: 在保護宗教自由得以發展及避免政治之介入,我國也推出宗教團體法
: 草案,冀望能讓寺廟取得宗教法人之地位以保護宗教自由,然而真的
: 如此嗎?以下就宗教團體法於制定上之缺失,茲分析如下:
: 程序上:
: 正當行政程序意旨政府機關所為行為應公正之程序進行,方符合法治
: 國原則下合法之國家權力行使,達到保障人民權利之高鵠。本項逐一
: 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擬定之程序合法性。
: 宗教團體法由內政部及其所屬「宗教諮詢委員會」共同開會制定,然
: 其中程序存在許多瑕疵;茲摘述如下:
: 壹、組織面
: 一、缺乏專家參與:宗教自由為憲法第內政部於制定宗教團體法草案(
: 以下簡稱草案)之間,所屬宗教委員會之委員及相關內部單位之參與
: 人員多半不具備宗教相關法學之人士,此舉將不能依其宗教團體之現
: 情合宜立法,而為高密度之規範,將過度干涉人民信仰之自由;嗣後
: 亦未相關憲法法學之專家違憲審查,導致許多條文有違憲之疑慮。
: 二、代表性不足: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循公開
: 、公正、民主之方式貴部遴選之宗教委員會委員僅以少數宗教團體代
: 表,委任其內部單位之委員,並召開會議制定影響多數宗教團體之利
: 益或徒增義務、限制,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民主之原則。
: 三、資訊不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
: 施及其他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以適時方法為之。」,同法第18
: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政府機關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及
: 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得公開之。」宗
: 教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亦為穩定社會之安定之力量,系爭
: 相關宗教人士及全體人民信仰之利益,應公開制定草案之準備程序及
: 宗教委員會名冊,方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惟內政部於準備制定
: 宗教團體法之制定相關資料及委員名冊不公開,實與正當程序中資訊
: 公開之原則相悖,為不公正之程序行為。
: 貳、制定理由面
: 一、行政行為明確性: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應明確。」其
: 原則包含可理解(一般人民可理解法律之內容)、可預見(受規範者遇
: 見何種行為應遵守及限制及行為可罰性等)、可審查之內容(法官可
: 以繫屬具體之案件,加以附帶審查法之合法性)。內政部於制定該草
: 案,僅以含糊不明確之理由「回應社會各界要求、社會觀感等」為制
: 定之依據,雖一般人民可理解其理由,惟規範之範圍及依據不明確,
: 違逆行政行為明確性之原則(釋636參照)
: 二、授權明確性: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
: 拘束。」授權明確性為一般法律原則,旨在要求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
: 行為須有法律授權,法律為民意之基礎,行政機關於制定相關法規應
: 尊重法律並由其授權,內政部以「回應社會各界要求」、「社會觀感
: 」之抽象理由制定草案,限制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已逾越授權明確
: 性之內涵。
: 結語:
: 程序正義於現今為憲法法治國原則下所重視之原則,特別在近
: 來幾次社會運動下更加為人民所看重。正所謂「程序不法,實體不究
: 」,政府之行為所進行之程序有所缺失及不法,實體連帶受到影響,
: 成為違法之實體作用;經由《宗教團體法》草案之制定及宗教界強烈
: 之反彈,當今政府當省思宗教立法之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83.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637912.A.00A.html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09:41:31
→
08/02 10:04, , 1F
08/02 10:04, 1F
請你貼出條文討論那條錯誤,結果你無法舉證錯誤。
Hiuri大德您在已知謠言狀況下,堅持要依附那些團體...蠻同情你的狀況,願你智慧早開
,平安吉祥。
如果您能把這樣堅定信心用在正法上,對您才是助益。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0:12:43
→
08/02 10:35, , 2F
08/02 10:35, 2F
→
08/02 10:36, , 3F
08/02 10:36, 3F
hywu
您可以上youtube搜尋相關說明會影片了解
影片應該是反對修法團體拍的
公信力應該很大了
推
08/02 10:39, , 4F
08/02 10:39, 4F
推
08/02 10:40, , 5F
08/02 10:40, 5F
→
08/02 10:42, , 6F
08/02 10:42, 6F
因為還是草案
仍有不足的地方
有些定義真的要說清楚
但是不能因為反對而反對,甚至說謊
這傷害佛教很大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1:00:56
推
08/02 11:39, , 7F
08/02 11:39, 7F
→
08/02 12:56, , 8F
08/02 12:56, 8F
→
08/02 12:56, , 9F
08/02 12:56, 9F
→
08/02 12:57, , 10F
08/02 12:57, 10F
→
08/02 12:58, , 11F
08/02 12:58, 11F
→
08/02 12:59, , 12F
08/02 12:59, 12F
→
08/02 13:00, , 13F
08/02 13:00, 13F
→
08/02 13:00, , 14F
08/02 13:00, 14F
→
08/02 13:03, , 15F
08/02 13:03, 15F
→
08/02 13:05, , 16F
08/02 13:05, 16F
草案歷經20多年修改
過程的確是有數個山頭都有參與過
另外
您也知道導致解讀不同
所以法藏比丘等人惡意扭曲,模糊
造成退回監督寺廟條例會比好好討論,修正好?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09:29
→
08/02 13:06, , 17F
08/02 13:06, 17F
→
08/02 13:07, , 18F
08/02 13:07, 18F
→
08/02 13:09, , 19F
08/02 13:09, 19F
有沒有造謠你自己心裡很清楚
如果需要
我很樂意再貼一次法藏扭曲的部份釐清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11:37
→
08/02 13:12, , 20F
08/02 13:12, 20F
我很尊重
所以根據事實說他造謠
說他沒造謠才是抹黑不尊重他喔
因為法藏比丘真的有做這些事情
如果你要護持我也沒有意見
但是要根據事實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14:02
→
08/02 13:13, , 21F
08/02 13:13, 21F
嗯嗯,那就依照您的建議加上尊稱
不過,法藏比丘到底有沒有造謠呢?
您有受五戒吧?謹守不妄語讓我知道一下他有無造謠。感謝。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21:49
hywu
如果您也知道反對修法者是有些狀況
也清楚知道退回草案就是回到監督寺廟條例更不好
也了解這是草案不是定案,應該要更快讓草案多人參與討論了解
請問這些您應該都知悉吧?
如果是,跟著附和退回草案真的是理智做法?還是因為個人情感?
還是您認為佛教因為部份團體暇鬧,退回草案,持續被監督寺廟條例扭曲管理這才是佛教
徒的榮幸?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34:33
推
08/02 13:34, , 22F
08/02 13:34, 22F
→
08/02 13:35, , 23F
08/02 13:35, 23F
→
08/02 13:36, , 24F
08/02 13:36, 24F
→
08/02 13:37, , 25F
08/02 13:37, 25F
→
08/02 13:39, , 26F
08/02 13:39, 26F
推
08/02 13:47, , 27F
08/02 13:47, 27F
推
08/02 23:53, , 28F
08/02 23:53, 28F
→
08/02 23:55, , 29F
08/02 23:55, 29F
→
08/02 23:56, , 30F
08/02 23:56, 30F
→
08/02 23:58, , 31F
08/02 23:58, 31F
→
08/03 00:00, , 32F
08/03 00:00, 32F
某些人對於內政部許多澄清也都知道,也都自稱看過草案內容
但是堅持要用謠言來讓佛子誤解,真的很不妥
如同您所言,互相了解,國家是要保障僧眾跟道場
而且只是草案,為何要阻止???
當真不好, 一讀讓他流標都還來的及
現在的動作真的頗詭異
※ 編輯: tvfan (36.231.61.171), 08/03/2017 00:16:14
→
08/03 00:42, , 33F
08/03 00:42, 33F
→
08/03 00:43, , 34F
08/03 00:43, 34F
→
08/03 00:44, , 35F
08/03 00:44, 35F
推
08/03 08:12, , 36F
08/03 08:12, 36F
→
08/03 08:12, , 37F
08/03 08:12, 37F
→
08/03 08:13, , 38F
08/03 08:13, 38F
→
08/03 08:13, , 39F
08/03 08:13, 3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