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宗教團體法》制定程序之缺失消失

看板Buddhism作者時間6年前 (2017/08/02 09:38), 6年前編輯推噓7(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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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uri 事實不會因為您一直散播謠言就改變喔 反而會有反效果令人好奇散播謠言的團體還是佛教徒嗎??? 宗教團體法內政部已經說明好幾次 散播謠言團體也很清楚,hiuri也很清楚 KMT時期一讀通過,DPP為了廣納民意退回,從新草案開始跑 明知道狀況下一直散播謠言...??? 而且宗教團體法草案已經跑了20多年,怎會不清楚??? 20多年下來散播謠言的團體都已經壯大,沒時間清楚??? 宗教團體法草案歷經佛教諸山長老出面確認過 法鼓山,佛光山等等都有參與 宗教團體法此次也有專家例如參予的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 也開了數場的說明會 參與法師佛教團體多不可數 幾乎場場都坐滿法師 另外 對於這些謠言,只會造成佛教內撕裂, hiuri如果您要持續散播已知謠言,是相當不妥的事情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信仰自由係憲法第13條人民之基本權利,其內涵分為內心信仰之自由 : (個人宇宙觀、思想等)及宗教自主權(宗教組織權),且我國繼受母法 : 國家德國視宗教信仰為憲法保留之事項,旨在保護傳統教會之自主性 : 與政治的分離。 : 邇來內政部如火如荼地舉辦說明會,說明新草案《宗教團體法》,旨 : 在保護宗教自由得以發展及避免政治之介入,我國也推出宗教團體法 : 草案,冀望能讓寺廟取得宗教法人之地位以保護宗教自由,然而真的 : 如此嗎?以下就宗教團體法於制定上之缺失,茲分析如下: : 程序上: : 正當行政程序意旨政府機關所為行為應公正之程序進行,方符合法治 : 國原則下合法之國家權力行使,達到保障人民權利之高鵠。本項逐一 : 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擬定之程序合法性。 : 宗教團體法由內政部及其所屬「宗教諮詢委員會」共同開會制定,然 : 其中程序存在許多瑕疵;茲摘述如下: : 壹、組織面 : 一、缺乏專家參與:宗教自由為憲法第內政部於制定宗教團體法草案( : 以下簡稱草案)之間,所屬宗教委員會之委員及相關內部單位之參與 : 人員多半不具備宗教相關法學之人士,此舉將不能依其宗教團體之現 : 情合宜立法,而為高密度之規範,將過度干涉人民信仰之自由;嗣後 : 亦未相關憲法法學之專家違憲審查,導致許多條文有違憲之疑慮。 : 二、代表性不足: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循公開 : 、公正、民主之方式貴部遴選之宗教委員會委員僅以少數宗教團體代 : 表,委任其內部單位之委員,並召開會議制定影響多數宗教團體之利 : 益或徒增義務、限制,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民主之原則。 : 三、資訊不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 : 施及其他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以適時方法為之。」,同法第18 :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政府機關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及 : 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得公開之。」宗 : 教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亦為穩定社會之安定之力量,系爭 : 相關宗教人士及全體人民信仰之利益,應公開制定草案之準備程序及 : 宗教委員會名冊,方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惟內政部於準備制定 : 宗教團體法之制定相關資料及委員名冊不公開,實與正當程序中資訊 : 公開之原則相悖,為不公正之程序行為。 : 貳、制定理由面 : 一、行政行為明確性: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應明確。」其 : 原則包含可理解(一般人民可理解法律之內容)、可預見(受規範者遇 : 見何種行為應遵守及限制及行為可罰性等)、可審查之內容(法官可 : 以繫屬具體之案件,加以附帶審查法之合法性)。內政部於制定該草 : 案,僅以含糊不明確之理由「回應社會各界要求、社會觀感等」為制 : 定之依據,雖一般人民可理解其理由,惟規範之範圍及依據不明確, : 違逆行政行為明確性之原則(釋636參照) : 二、授權明確性: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 : 拘束。」授權明確性為一般法律原則,旨在要求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 : 行為須有法律授權,法律為民意之基礎,行政機關於制定相關法規應 : 尊重法律並由其授權,內政部以「回應社會各界要求」、「社會觀感 : 」之抽象理由制定草案,限制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已逾越授權明確 : 性之內涵。 : 結語: : 程序正義於現今為憲法法治國原則下所重視之原則,特別在近 : 來幾次社會運動下更加為人民所看重。正所謂「程序不法,實體不究 : 」,政府之行為所進行之程序有所缺失及不法,實體連帶受到影響, : 成為違法之實體作用;經由《宗教團體法》草案之制定及宗教界強烈 : 之反彈,當今政府當省思宗教立法之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83.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637912.A.00A.html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0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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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用自己的方式去深入理解 不要被這些激進言詞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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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貼出條文討論那條錯誤,結果你無法舉證錯誤。 Hiuri大德您在已知謠言狀況下,堅持要依附那些團體...蠻同情你的狀況,願你智慧早開 ,平安吉祥。 如果您能把這樣堅定信心用在正法上,對您才是助益。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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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開了數場的說明會。參與法師佛教團體多不可數。幾乎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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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坐滿法師」? 可否請教是哪份文件或會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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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wu 您可以上youtube搜尋相關說明會影片了解 影片應該是反對修法團體拍的 公信力應該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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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h大算是有過濾過文章了 外面一堆反對文 目的就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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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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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無知信徒 搞藍綠鬥爭 所以激進言論 指的對象錯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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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還是草案 仍有不足的地方 有些定義真的要說清楚 但是不能因為反對而反對,甚至說謊 這傷害佛教很大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1: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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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草案歷經佛教諸山長老出面確認過」:是怎麼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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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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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鼓山,佛光山等等都有參與」:哪裡有文件或會議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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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此次也有專家例如參予的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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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蓉芝是個居士,她也是當初的六人之一。不是要請出家師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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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會比較合理嗎? 居士比師父有代表性? 這個法是管師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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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管居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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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還是草案仍有不足的地方,有些定義真的要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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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不足與定義不明情況,導致個人解讀不同,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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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歷經20多年修改 過程的確是有數個山頭都有參與過 另外 您也知道導致解讀不同 所以法藏比丘等人惡意扭曲,模糊 造成退回監督寺廟條例會比好好討論,修正好?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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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們憑什麼就說別人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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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傷害佛教? 是佛教徒? 還是非佛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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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平常沒在佛版po文,現在趁機跑來亂一下,打佛教的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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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造謠你自己心裡很清楚 如果需要 我很樂意再貼一次法藏扭曲的部份釐清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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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您是否為居士,若是,可否請您對出家師父尊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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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尊重 所以根據事實說他造謠 說他沒造謠才是抹黑不尊重他喔 因為法藏比丘真的有做這些事情 如果你要護持我也沒有意見 但是要根據事實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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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直稱出家師父法號,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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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那就依照您的建議加上尊稱 不過,法藏比丘到底有沒有造謠呢? 您有受五戒吧?謹守不妄語讓我知道一下他有無造謠。感謝。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21:49 hywu 如果您也知道反對修法者是有些狀況 也清楚知道退回草案就是回到監督寺廟條例更不好 也了解這是草案不是定案,應該要更快讓草案多人參與討論了解 請問這些您應該都知悉吧? 如果是,跟著附和退回草案真的是理智做法?還是因為個人情感? 還是您認為佛教因為部份團體暇鬧,退回草案,持續被監督寺廟條例扭曲管理這才是佛教 徒的榮幸? ※ 編輯: tvfan (101.10.83.63), 08/02/2017 13: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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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我只是個小小居士。我想這些法師們應該都知道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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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3:36, , 24F
應該都知道監督寺廟條例與目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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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個居士,對於法師們的行動言論沒意見,我也沒這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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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決定應該要退回草案,回到監督寺廟條例,還是有其他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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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3:47, , 27F
對於某些堅持黑箱的法師而言,返回監督寺廟條例正得其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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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3:53, , 28F
https://goo.gl/sHUVtR 這是內政部對宗教團體法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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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3:55, , 29F
為什麼某些人會抗議,只是因為"繼承方式"已經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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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大叢林吧~不然想要"自修"請學南傳..住在大自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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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解脫何必執著世間法律,天人供養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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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0:00, , 32F
佛法興盛要四眾弟子,互相了解很難嗎?國家保障何須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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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對於內政部許多澄清也都知道,也都自稱看過草案內容 但是堅持要用謠言來讓佛子誤解,真的很不妥 如同您所言,互相了解,國家是要保障僧眾跟道場 而且只是草案,為何要阻止??? 當真不好, 一讀讓他流標都還來的及 現在的動作真的頗詭異 ※ 編輯: tvfan (36.231.61.171), 08/03/2017 00:16:14

08/03 00:42, , 33F
維繫多年寺務的運作,財務報告、寺務開會.等等 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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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務運作讓眾生安心,也是一種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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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法比舊法更好,不懂抗議者的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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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8:12, , 36F
我是覺得第四條對專屬性名稱的規範用詞可以在明確點啦
08/03 08:12, 36F

08/03 08:12, , 3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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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8:13, , 38F
沒想到會有不少人誤以為說明中提到的類天主教是指基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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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8:13, , 39F
教可以脫離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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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WIqO0A (Buddhism)
文章代碼(AID): #1PWIqO0A (Buddh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