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Buddhism ]
討論串[討論] 《宗教團體法》制定程序之缺失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信仰自由係憲法第13條人民之基本權利,其內涵分為內心信仰之自由. (個人宇宙觀、思想等)及宗教自主權(宗教組織權),且我國繼受母法. 國家德國視宗教信仰為憲法保留之事項,旨在保護傳統教會之自主性. 與政治的分離。. 邇來內政部如火如荼地舉辦說明會,說明新草案《宗教團體法》,旨. 在保護宗教自由得以發
(還有1269個字)
內容預覽:
hiuri. 事實不會因為您一直散播謠言就改變喔. 反而會有反效果令人好奇散播謠言的團體還是佛教徒嗎???. 宗教團體法內政部已經說明好幾次. 散播謠言團體也很清楚,hiuri也很清楚. KMT時期一讀通過,DPP為了廣納民意退回,從新草案開始跑. 明知道狀況下一直散播謠言...???. 而且宗教團
(還有1315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