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宗教團體法》制定程序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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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8→)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uri (K)時間6年前 (2017/08/02 09: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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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係憲法第13條人民之基本權利,其內涵分為內心信仰之自由. (個人宇宙觀、思想等)及宗教自主權(宗教組織權),且我國繼受母法. 國家德國視宗教信仰為憲法保留之事項,旨在保護傳統教會之自主性. 與政治的分離。. 邇來內政部如火如荼地舉辦說明會,說明新草案《宗教團體法》,旨. 在保護宗教自由得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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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32→)留言3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vfan時間6年前 (2017/08/02 09:38),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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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uri. 事實不會因為您一直散播謠言就改變喔. 反而會有反效果令人好奇散播謠言的團體還是佛教徒嗎???. 宗教團體法內政部已經說明好幾次. 散播謠言團體也很清楚,hiuri也很清楚. KMT時期一讀通過,DPP為了廣納民意退回,從新草案開始跑. 明知道狀況下一直散播謠言...???. 而且宗教團
(還有131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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