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看板Buddhism作者 (大頭仔)時間7年前 (2017/07/20 23:31), 6年前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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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此文並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作者: 陳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關鍵字:宗教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宗教自由 : (引用此專業文的下半部份,並在局部重要關鍵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閱讀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違憲之虞】之類的客氣措詞,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違憲之處,還不是處處都有寫上類似措詞) : 詳細全文超聯結: : http://www.npf.org.tw/2/15686 (....中間恕刪....)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針對會計制度我要補充說明。 我發現反對理由有些是說啥會計很複雜、會造成道場負擔、太過嚴苛之類。 這根本是假議題。 文章說: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 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 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 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 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 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是這樣嗎? 《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前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宗教法人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 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也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團體組織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主要就 2 種: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 二選一,一點都不複雜。 目前法規所採之會計原則主要也是這 2 種。 簡單說明: 現金收付制:交易事項在收付現金時,才認定交易已發生而入帳, 其收入及費用亦歸屬於收付現金之會計期間。 權責發生制:凡交易發生時,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均應列帳, 而其收入與費用亦於交易發生期(而非現金收付期)認列; 換言之,凡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 如果有確實作好會計,財務金錢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會有問題。 哪裡嚴苛了?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反對,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那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會計對於政治人物很複雜,政治人物不會作帳, 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一定規模以上,會計基礎使用權責發生制,這是現有法規規定。 例如現行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 老早行之有年了。 人家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就可以適應的很好,沒有問題。 有因此發生困難嗎?有因此造成法難嗎? (有不少佛教團體其實是財團法人喔,可是用權責發生制一樣活的好好的) 而一定規模以下,《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也很明確讓你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第 22 條很明確說: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最基本就是要記好現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如果整個道場沒人會會計,大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其實不會很貴,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而已。 《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明確讓你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下,可以選擇現金收付制,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備。 第 22 條說明就寫的很清楚: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現有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會計本來就是用權責發生制, 一定規模以下的本來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這一條是現況的法制化,哪裡會對宗教團體造成困難?會造成嚴苛? 哪裡嚴苛了? 放心,這草案不會滅了佛教。 沒聽過因為帳記清楚而滅的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9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0564709.A.1EF.html

07/21 04:31, , 1F
支持金錢流向透明公開,南無阿彌陀佛
07/21 04:31, 1F

07/24 15:50, , 2F
不會很麻煩?那你先來記看看
07/24 15:50, 2F

07/24 15:50, , 3F
不是用全民的錢,為什麼要跟全民交代?
07/24 15:50, 3F
按照你這邏輯,上市公司也不是用全民的錢,財報幹嘛公開。 宗教團體如果有勸募、捐款等行為,那事後就是要公開捐款明細,這是現行法規規範。 公益勸募條例就有了。 按照你這種邏輯,那公益勸募事後也不應公開捐款明細。 而且宗教團體法也有給你特例可以不用公開。 哪來的跟全民交代?

07/24 15:51, , 4F
目前貪污、性侵都有法可管,宗教家沒有例外
07/24 15:51, 4F

07/24 15:51, , 5F
不是盲目反立法,我支持合憲立法,反對違憲宗教團體法草案
07/24 15:51, 5F
你要不要說說看哪裡違憲? 說宗教團體法違憲有點莫名其妙。 釋字第 490 號: 「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 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釋字第 573 號: 「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 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注意,第 573 號釋憲說國家不是不能以法律規範管理、處理財產, 只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而 573 釋憲正是因為舊法《監督寺廟條例》過去不符合比例, 所以才會有 573 號釋憲。 它指的可不是新版《宗教團體法》。 憲法宗教自由保障宗教之教義、精神、儀式等自由, 但是如組織方式、財務等仍要受法律規範, 可不是可以讓你拿著相對宗教自由當幌子,瞎扯絕對自由。 即使政府基於管理、監督或防弊角度,要求宗教團體進行公開徵信、財務透明, 都是一種責信的表現。而這樣責信是可以促進公共利益的。 再說,有沒有違憲不是你我他在這裡嘴砲說了算,而是大法官說了算。 ※ 編輯: datoguo (111.248.2.88), 07/25/2017 2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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