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共 25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obchao (柏強)時間13年前 (2010/11/21 03: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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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原始碼沒有必要開放「公開下載」,只有拿到程式 object code 的人可以要。. 不過我想 1, 2, 3 中「可以」不代表「一定要」,. 或者換個說法說,「我沒有修改,所以當然沒有違反第二款規定」. (第二款解釋的時候我想比較會用. 「如果你怎麼怎麼,就可以修改成衍生著作」這樣的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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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2→)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obchao (柏強)時間13年前 (2010/11/21 03: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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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有問題,當然是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主體。. 不過把 source code 編譯成 object code,. 會不會很像「把圖片用程式縮小為 50%」呢?. 如果像,我確實知道這種縮放行為不算改作,人人可用一樣的程序得到一樣的結果。. 甚至可以無腦地大量批次縮放。. object code 既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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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opro時間13年前 (2010/11/21 03: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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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你說的~~「可以」,那也就代表第3款,可以不必遵守依循。. 也就是說一般使用者更沒有立場散布了。. 其實gpl v2的主體主要就是這3款,但說實在的的確是有些語意不清. 也許因為一般來說能夠自由取得原始碼,也等於任何人能自行編譯成執行檔。. 所以其實大多數人就沒有很care 可執行檔的問題。

推噓5(5推 0噓 3→)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obchao (柏強)時間13年前 (2010/11/21 03: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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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是耶. 我的看法是,公眾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原本就是「同意條款而利用軟體的人」,. 在條款約定的範圍內,不違反的情形下就可以行使條款中授予的權利。. 在 3 裡所約定的事情是「遵守 1, 2 及散佈目的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2 裡約定的是「遵守修改後的散佈規定,就可以散佈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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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10推 18噓 24→)留言5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tch308 (LONG TIME NO SEE￾NNC)時間13年前 (2010/11/21 04: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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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免費軟體的出發點, 不就是以分享來造福大家為樂嗎?. 今天你要分享免費軟體, 卻又要申張著作權. 一有人轉載你就要罵別人貪婪沒品德腦殘. 對, 這軟體是你開發的, 爽不爽分享都是你的自由. 但有必要把人罵成這樣嗎?. 弄得大家都那麼不開心, 你不如收費算了. 你做得開心使用者也甘願. 對, 照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