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婚後房子登記與房貸問題
節錄婚姻版原文:
: 我實在氣不過了,要貸款OK,房子登記在我名下,以後我們是共同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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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認真的。
: 你繳不出貸款我也有責任要繳。原PO對於理財觀念跟我不同,他希望能由投資股票多多獲
: 利。
: 前一陣子最疼我的阿公身體狀況惡化,我卻不能照顧他,沒能像在台中時候一樣常去看他
: 陪他。事情演變成這樣,我真的很怨,我說的怨恨台北帶著各種的事情和情緒,今天中午
: 我看完原PO的文章後決定要分手了。現在原PO卻說房子可以先租不要付貸款,昨晚他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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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讓步了,因為不想分手(怕找不到下一個笨蛋投資人?)
: 媽媽說這件事情她回覆如果是我父母來講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她接受(我父母才見過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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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但如果是我講的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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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媽媽也讓步了,且有把頭期款一千萬送她,換兒子當笨蛋投資人的打算。
要跟女方父母談,表示慎重。
: 總之,我真的要跟原PO分手(他現在不想分)
女方阿公的事跟原po一點關係都沒有,男方家裡有四間房,退伍後收入比她高,這不是他
的錯。同樣的,家境不好,經濟拮据,也不會是女方的錯,但是女方在行文之間一直都有
因為雙方經濟條件的差異產生的心理不平衡。
(你家有錢說話就比較大聲是不是?)
男方家長一開始不喜歡女方的家世背景,但後來已經漸漸接受她了。
男方媽媽甚至同意每月補貼3500元讓女方在台北租屋,所以此事不用再談,但是女方對此
一直心懷芥蒂。
有人說對有錢人來說這點小錢不算什麼(3500不是錢?),女方不情願住台北,對方能強
迫她搬嗎?她不想無端收人好處,受有錢人施捨,人家能強迫她收3500嗎?
現在這好處進化到一棟接近兩千萬的房子了。
(這真的是很情非得已....,現在是強迫她要收房子了。)
搬到台北本來就是個人的選擇。
男方裝單身引發吵架叫女方滾回台中時,女方要分早該分了。
當時不分手,現在拿「滾回台中」當理由,說房子要是不在我名下,以後吵架你把我趕出
去怎麼辦?
想租屋就租屋,爭論就該以租屋為論點,堅持不貸款,怎麼會到後來變成「要買可以,房
子要在我名下!」女方難道一點圖利的私心都沒有?
我男友是台北人,我是高雄人,我原本在台北工作,因為討厭台北的生活,八月剛搬回高
雄,目前遠距中,對方下個月要來提親,以上是我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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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6.29.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50145600.A.3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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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條件有相似的地方,正需要這類的資訊。
※ 編輯: wind9 (124.6.29.91), 12/15/2015 1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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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支持女方的人大多認定她說要房子登記在她名下不是認真的,
所以我節錄原文,女方的文章並沒有解釋那樣說是要讓他打消購屋的念頭
而是認真考慮「要貸款OK,房子登記在我名下,以後我們是共同生活的人,你繳不出貸款
我也有責任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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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打從一開始就有選擇權,吵架時被說滾回台中,不分手也就算了,要也搬回台中,看
要遠距觀察還是如何再做決定,但她卻留在她痛恨的台北租屋,
每個月拿男方家3500,要說都是被強迫的,我覺得太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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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建立在女方說那句話只是說說而已的前提下,
但是根據上面引用的原文,她沒說那只是氣話或是想讓他打消購屋的想法,而是真的想要
房子無誤。
確實可能考慮到男方繳不出來,她要負責繳,但是根據男方家裡的財務狀況,
他繳不出房貸的機率很低,男方父母也說了,他們要全額買下也不是付不出來,
只是想讓他們學習有責任感,負擔部分房貸。
而且男方繳不出來,房子是他的名字,家人又在台北,自然有他的父母可以商借。
女方說出房子要在她名下,卻沒考慮到一千萬的頭期款是男方爸媽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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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送3.5k也還是很好心,他們沒必要這麼做,女方若是沒替男方做任何勞務(打掃、洗
衣之類),無端送錢已經是把她當未來媳婦在養了。
※ 編輯: wind9 (124.6.29.91), 12/15/2015 1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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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踩低女方的意思,也沒有全篇寫我怎麼樣,最後只是提出我跟男友和他們有類似
的條件而已,妳這樣解釋太過了,為什麼你會有這種心態呢?因為我跟你的立場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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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拿我的人生來批評別人的人生嗎?
每個人都有選擇權,女方自己選擇留在台北,自己在男方假裝單身叫她滾回台中,
她還不走,還拿他的3500住到現在,一直到買房子談不攏,還要他把房子登記在她名下,
是為了什麼?他們全家強迫她嗎?
其實婚姻版那篇作者已經寫得很清楚,除了感情之外,就是為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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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d9 (124.6.29.91), 12/15/2015 1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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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女方想分手的關鍵時間點:
女方決定分手的時間點是在昨天中午看過原po在ptt的文章之後,而非前一晚男方一邊傳訊
跟她討論,她說出房子要在她名下的時候。
以下原文:
: 今天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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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完原PO的文章後決定要分手了。現在原PO卻說房子可以先租不要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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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看到自己的對象未經同意把私事放在網路上公評都會不高興,更別說是呈現爭執後
一面倒對自己不利的說法。
下面我就不替自己多做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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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要有遠距經驗的人才能評論這件事,
而且我覺得這一系列推文給意見的人也不見得每個都有相同經驗,
這也是為什麼我沒有一開始就拿自己的經驗出來說。
要再找類似的經驗的話,我多年前曾經為了去美國留學
因為對方不想遠距,我選擇放棄曾經深愛的人,
親眼看他跟別人在一起,後來痛苦了兩年,
但那也沒什麼好說的。
每個成年人做選擇時本來就必須權衡可能有的風險和利弊得失,
然後承擔後果。
當時會做什麼樣選擇,當然都是在比較之下對自己有利,或是想要的決定。
女生的背景的確很令人同情,
文中的男方都已經背著她跟別人曖昧,
後來吵架叫她滾回台中,還要她把錢吐出來。
這男的顯然已經不值得她付出了,但是她選擇原諒,留在台北,
她就必須承擔風險和後果。就是這麼簡單。
但我覺得這些不構成可以合理拿人錢財的條件。
她為了他住在台北,
但是每個月拿他們家3500元,
是因為她沒收入無法負擔房租嗎?
後來要求房子要在她名下,
如果真是氣話,男方跟她說他媽媽的答覆時,
她就會改口說她不是真的要房子,而是想讓他打消購屋的念頭了。
總而言之,我希望她真的下定決心分手,
要是真的得到了房子就不分手,那也只能祝她未來的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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