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成交不成罪!亞錦賽黃牛不罰+1 台中地院:警誘捕抓人

看板Baseball作者 (光一坂口健太郎)時間2年前 (2023/12/23 22:46), 編輯推噓26(2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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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HENGKUNLIN (JHENGKUNLIN)》之銘言: : 沒成交不成罪!亞錦賽黃牛不罰+1 台中地院:警誘捕抓人 : 2023年12月22日 18:02 :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 日前台北松山警分局實施掃蕩黃牛專案,查到台中1名廖姓男子哄抬亞錦賽台韓大戰門 票? : 依涉維法將他移送,不過台中地院認為,警方以誘捕方式偵查,實際上並無購票意圖, : 不罰,引發社會討論。此外,台中烏日警分局也抓到1名鄒姓男子販賣黃牛票,台中地 方? : 院同樣認定是未遂犯,也裁定不罰,全案還可抗告。 : 判決指出,台中烏日警分局11月24日發現鄒姓男子在臉書上,公開兜售12月3日亞錦賽 台? : 大戰B1內野118區門票,警方佯裝同意以1500元購買一張黃牛票,於11月26日上午11時5 0? : 許,在台中烏日高鐵站與鄒男相約碰面,鄒男交付票券時,遭警逮捕,並依涉嫌違反社 : 第64條第2款將他移送。 : 法院查出,鄒男在警詢時供稱,他刊登消息是說有需要的人可以私訊他,他將門票賣掉 : 以獲利900元。 : 法院認為,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現鄒男要賣票,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鄒男購買門 : 鄒男雖有販賣門票意圖,並依約將門票交付給警方喬裝的買家,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 : 男是因受警方誘捕,而警方並無買受門票的意思。 : 法院認為,警方佯稱購買門票,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 : 行為,應將鄒男僅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又社維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 罰? : 遂犯,因此裁定不罰。 : https://bit.ly/3NCvBGx : 這篇新聞只拿其中一則裁定書報導 實際上如果到司法院網站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為關鍵字搜尋,會找到裁判 時間從112年12月5日到12月21日、案件事實皆為「在臉書社團上轉賣2023年第30屆亞洲棒 球錦標賽門票,經警察網路巡邏知悉並假裝買家購買黃牛票而查獲」的12則裁定書。 同樣的違法事實,這當中有8則裁定書判處罰鍰6000~500元不等,另外4則裁定判處不罰, 整理如下圖 https://i.imgur.com/ilpabjI.jpg
112年度屏秩字第20號 https://pse.is/5gwpfu 112年度壢秩字第96號 https://pse.is/5gwpgs 112年度中秩字第141號 https://pse.is/5gwph4 112年度嘉秩字第25號 https://pse.is/5gwphz 112年度板秩字第272號 https://pse.is/5gwpjh 112年度板秩字第270號 https://pse.is/5gwpju 112年度北秩字第254號 https://pse.is/5gwpkp 112年度北秩字第249號 https://pse.is/5gwple 112年度北秩字第241號 https://pse.is/5gwpm5 112年度北秩字第230號 https://pse.is/5gwpmn 112年度中秩字第145號 https://pse.is/5gwpne 112年度中秩字第136號 https://pse.is/5gwppk 下面是簡單解釋原文下方網友對於不罰理由的疑惑,可以跳過不看: 關於部分裁定書不罰的理由,首先,在專法公布施行前,裁罰販賣黃牛票的法源依據是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雖然該條規定屬於 行政罰,不過依同法第92條,在法律適用上仍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26號刑事判決,對於警察假裝買家的「誘捕偵查」行為 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能力,區分為「創造犯意型」以及「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 ,前者屬於違法的教唆犯罪而不具證據能力,後者則是有維護公益必要的偵查技巧。 在轉賣黃牛票的案件中,黃牛本來就主動刊登黃牛票的資訊,所以假冒買家的警察並沒有 誘使無犯意之人為違法行為,因此屬於「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不過最高法院也有補 充說明進行誘捕偵查的買家(即警察)因為沒有「實際買受之真意」,且被告是在警察監 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就該行為,只能成立販賣未遂(註1),例 如約到警察面交的毒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 綜上,4則不罰的裁定書就是參照上述最高法院的見解,認定黃牛僅構成販賣未遂,但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沒有處罰未遂行為,因此判處不罰:「警方係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 情,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被移送人購買上開門票,被移送人雖有販賣門票之故意, 並依約交付門票予警方佯裝之買家,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然被移送人係因受警員引誘偽 稱欲購買門票,警員原無買受門票之意思,其佯稱向其購買門票,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 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票之行為,應僅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 遂。從而,本件警方購買門票之目的在於蒐集相關事證,主觀上確無購票真意,業如前述 ,是本件應認被告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行為僅屬未遂程度,而非既遂。又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4條並未處罰未遂犯,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移送人所為已達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 利既遂之程度,自難據此逕以上開規定論處,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姑且不論實務上就誘捕偵查的分類合不合理,至少就這次裁定書的論證部分,我認為相較 於判處罰鍰的裁定書理由只以:「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 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簡單帶過黃牛違法行為 的涵攝,4則不罰的裁定書有注意到這些被移送案件程序上的瑕疵,在法學論述上才是比 較有理由的。 註1 薛智仁(2023),〈誘捕偵查與法律保留-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26 號刑事判 決〉,《台灣法律人》,20期,頁136-13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06.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703342801.A.7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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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法盲認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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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2:48, 2年前 , 2F
笑死 那警察誘查有什麼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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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3:00, 2年前 , 3F
法律為人民提供服務,本應注意人民的觀感,要重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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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程序,今天法律讓民眾觀感不佳也是此因,如果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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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無法認同這樣的觀點,就應該修正法條到真正符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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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民眾的观點(注重事实而非程序)(我敢講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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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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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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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那些人講到涵攝他們就頭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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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在意罰與不罰的哪有幾個,認真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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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演演戲 摘這種最好摘的果實辦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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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最重要的程式掃票不去抓 抓這種好辦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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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做有要抓黃牛喔?還是在演戲啊?反正就推給都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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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3:16, 2年前 , 14F
錯就好 看看鄉民的反應就知道 大家都在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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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 至於程式掃票?警察不去辦案 鄉民也沒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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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被牽著鼻子走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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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唷 簡字那麼多 怎麼不去跟公安說說人民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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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解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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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見解有好幾種,不只未遂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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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資料顯示抓12人只罰8人 定案率75%而已,那警察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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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抓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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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那些不懂法的鄉民解釋那麼多沒用啦 光未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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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法有罰哪些法不罰都分不清楚了 更不用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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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跟罪責的部分了 他只會說又是法匠恐龍法官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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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 不懂法律還在那自以為是真的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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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3:42, 2年前 , 26F
是法律要讓民眾懂不是民眾還要花時間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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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3:47, 2年前 , 27F
所以要回到不知者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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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3:48, 2年前 , 28F
民眾最好不要懂法律啦 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 只會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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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 殊不知自己才是最無知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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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19, 2年前 , 30F
推,一堆人只看到黃牛票沒罰,而不願意去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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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19, 2年前 , 31F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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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20, 2年前 , 32F
同樣辦案手法,8罰4不罰,誰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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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21, 2年前 , 33F
還不是民眾要警察抓,真的用力去抓也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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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24, 2年前 , 34F
一堆法盲看到標題殺人就高潮出水了 那需要多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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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24, 2年前 , 35F
呵呵用力抓 還是在做秀啊?人民要警察抓的是程式掃票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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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25, 2年前 , 36F
不是去釣魚執法抓這種低果實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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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這個操作很高招啊 不用花多少心力 動動手指海巡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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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26, 2年前 , 38F
把人約出來抓起來 然後被放了之後再引導輿論去罵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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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程式掃票黃牛?呵呵 現在有誰在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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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秀就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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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平常靠北台灣記者制杖業不可信 看到殺人標題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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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27, 2年前 , 42F
法官照樣高潮出水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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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秀執法還有人挺 怎麼不去抓程式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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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告訴我程式掃票太高科技了很難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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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不想認真辦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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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這種好摘的果實 丟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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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52, 2年前 , 47F
好了啦 我懶得看 我只想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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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1:00, 2年前 , 48F
但你程式掃票 要用什麼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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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1:08, 2年前 , 49F
犯罪成本真低 難怪這麼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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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1:18, 2年前 , 50F
機器人搶票不拿出來賣你是要罰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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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連「罪」都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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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1:27, 2年前 , 52F
一堆說要抓機器人的已經低端到不知道要怎麼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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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1:28, 2年前 , 53F
先找出一條不能用機器人買票的法律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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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票本來就是要抓販賣的 老子有錢想買100張票做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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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用機器人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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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掃票以後就是用運動發展條例24之1去罰吧 在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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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就是沒法可罰 還一堆人說不抓 沒法可罰是要抓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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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1:55, 2年前 , 59F
黃牛票跟毒品豈可比附援引?裁罰亦不同,就犯意亦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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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解釋方式,實不可ㄧ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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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2:01, 2年前 , 61F
不過還是要大推,還整理了一下最近實務見解,作者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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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3:47, 2年前 , 62F
法律要注重事實不是程序到底是要多盲才會有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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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4:33, 2年前 , 63F
他都用簡體字了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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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5:46, 2年前 , 64F
跟陳立數學認真甚麼 那個ID就惡名昭彰的亂板狂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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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8:15, 2年前 , 65F
老子他媽一個月才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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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9:06, 2年前 , 66F
薛教授這篇很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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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9:15, 2年前 , 67F
如果我用機器人掃一張我想要的票而且真的是我本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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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9:15, 2年前 , 68F
場這個要說犯法的話…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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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9:24, 2年前 , 69F
用機器人搶票警察要用甚麼法條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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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0:06, 2年前 , 70F
法律是很專門的學問,想要別人尊重你的專業,就請也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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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0:06, 2年前 , 71F
別人的專業。法律這麼專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保護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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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意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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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1:40, 2年前 , 73F
法律不重視程序還得了 警察沒啥事就去你家騷擾你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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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1:40, 2年前 , 74F
覺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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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4:42, 2年前 , 75F
我平常都有聽法客電台podcast 不用教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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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4:42, 2年前 , 76F
絡奕在YT上得憲法課我每個都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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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4:42, 2年前 , 77F
大法官釋憲/判決 協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我都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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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8:18, 2年前 , 78F
需求提升加價賣就是合理的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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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的不是支持共產就是反對商業行為 真的超級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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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9:03, 2年前 , 80F
文創法有一條是用不正方式搶票,程式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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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8:57, , 81F
法律要注重事實而不是程序?那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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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8:57, , 82F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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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XlBHV8 (Baseball)
文章代碼(AID): #1bXlBHV8 (Base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