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施建新告google勝訴了耶

看板Baseball作者 ( )時間2年前 (2022/06/09 00:21), 2年前編輯推噓54(5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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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還有人記得施建新先生嗎? (米迪亞暴龍的老闆) 前幾年新聞曾報導: 捲入中華職棒2008年假球案件的前米迪亞暴龍隊球團老闆施建新(現已改名施允澤),獲 判無罪確定後,卻因網路搜尋結果讓他的姓名與「假球」連結,因此起訴主張「網路遺忘 權」要求Google移除搜尋結果,一審敗訴。他上訴二審後,高院仍判處他敗訴,本案仍可 上訴。 最近看到消息說施建新告贏google勝訴了 (但也有一部份被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 被上訴人GOOGLE LLC(原名稱為GOOGLE INC) 應移除「http://www.google.com」網頁上以「施建新」關鍵字 所搜尋取得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編號12之「網路搜尋結果」。 心得: 1.施建新假球案已獲判無罪, 且法院認證「假球案已非媒體關注焦點」 施建新也已改名不希望成為公眾人物 要求保護隱私,刪除網路上亂罵他的內容合理。 2.其餘非謾罵關於假球案過程的內容(編號1至4、11、13) 法院認為已屬半公開事實,無刪除必要。 (好懷念當年的開箱文啊 QQ) 節錄判決書如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件被上訴人附表編號12搜尋結果所連結之附件一網頁,該網頁發表人下標題為:「這種 人就應該用球棒從嘴巴穿進去屁眼穿出來」。並引用了2 篇新聞報導後,略謂:「這篇充 滿了黑特和髒話」,「如果報導一切屬實,那施建新真的是垃圾是狗屎是他媽的狗娘養的 ,昨晚匆匆一撇新聞還以為只是像前幾次的球員涉賭,結果是狗娘養的老闆带頭施壓」, 「之前施建新在PTT上PO文的事件時,我還一直在同學面前幫忙說話,真他媽豬油矇了眼 ,這種人應該用球棒從嘴巴穿進去屁眼穿出來(檀香刑?!),讓他以後不能再說假話」 等語(內容詳附件一),全篇除了以髒話描述自己失望之情,並無何事實陳述。 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並未創設網頁資訊內容,僅是將搜尋結果置於平台供人查閱之服務性質 ;附件一之網頁內容,大部分為自我情緖發抒之髒話,並無何事實陳述,即使刪除,已不 具公眾知的權利維護等公共利益。至被上訴人固有搜集之商業利益,亦因該事件已不具新 聞性,乏人問津,亦應不具商業價值,堪認被上訴人關於搜集編號12搜尋結果之特定目的 均已消失。又假球案已非媒體關注焦點,刪除附表編號12搜尋結果,也無害於大眾資訊接 近利用之公共利益。再者,附件一之網頁雖僅記載上訴人施壓打假球之隱私事實,但發表 人查證依據僅剪報2則,且該部分敘述已與刑事判決結果不符,自無繼續留存該段隱私事 實必要。另上訴人辭任球隊負責人已約14年,且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獲判無罪如上述,並業 已改名,避免成為公眾人物之意圖明顯,對其隱私保護有提高必要。此外,倘未刪除該搜 集之搜尋結果,不知情之民眾得隨時檢索附件一網頁內容,將持續侵害上訴人之名譽、隱 私,況被上訴人在他國亦有審查處理機制,並非不能刪除等。上訴人主張應移除系爭搜尋 引擎上以「施建新」關鍵字所搜尋取得附表編號12之搜尋結果,依上開說明,尚無不合。 (四)至上訴人請求移除附表編號1至4、11、13之搜尋結果,本於下述理由,均有未合。 1、附件二網頁(即附表編號1搜尋結果)係以新聞報導方式,略稱:上訴人當時對外 宣稱35歲,實際為26歲;雖聲稱深造哈佛,恐僅有高中畢業,並推測謊報年齡原因可能是 為掩飾學歷造假等語;附件三網頁(即原判決附表編號2搜尋結果),以2008年「中華職 棒假球事件」為題,介紹該事件原委、所連結法院判決、並整理該事件大事年表、牽連球 員、牽連高層、相關報導;附件四網頁(即附表編號3搜尋結果)除報導上訴人可能謊報 年齡及學歷外,並指上訴人涉嫌牽線黑道主導球團,及自行在網路上爆料後,又召開記者 會滅火等事實經過;附件五網頁(即附表編號4搜尋結果)則是發表人自個人角度書寫系 爭假球案發生經過、事後中華職棒之發展狀況及作者感想;附件六網頁(即附表編號11搜 尋結果)為發表人敘述系爭假球案之內幕,包括米迪亞公司發跡經過、黑道與上訴人聯繫 投資事宜等;附件七網頁(即附表編號13搜尋結果)發表人以類似小論文方式,逐項就系 爭假球案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事件紀要、該案對我國職棒的影響、結論等 客觀論述。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 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5 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以系爭搜尋引擎搜集附表編號1至4、11、13等搜尋結果,所連結附 件二至六之網頁資料,附件二、四為新聞報導、附件三係知識百科方式整理、附件五、六 為發表人就系爭假球案事實經過描述及感想;附件七為論文寫作分析。均與被上訴人「促 進資訊充分流通」及「使公眾取得充分資訊」等公共利益目的相關,亦適合被上訴人收集 作為相關資料庫、相關服務更新改進與相關投放廣告之評估依據等商業行為,故該等搜尋 結果,並未逾越被上訴人搜集之特定目的。 2、本院並審酌:被上訴人僅將搜尋結果置於平台供人查閱之服務性質,通常不以網頁 資料內容認定被上訴人有侵權之故意過失。倘僅按上訴人要求刪除非屬正面之搜尋結果, 因搜尋引擎無法反映連續的事件發展,網路資訊無法完整、客觀,有礙網路使用者接近利 用資訊。又附件二至六網頁資料,除附件二、四係介紹當時上訴人刻意隱藏年齡、學歷, 有新聞性外,大抵均以描述事發後一連串發展過程為核心,且系爭假球案為不僅國內,亦 為國外媒體關注,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中華職棒大聯盟全球資訊網關於中職之網頁資料、台 灣棒球維基館職棒簽賭事件之網頁資料、台灣棒球維基館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網頁資料 ,且統計國內外眾多留言數整理表格附卷足按(見原審卷二第47至48、49至50、51至57頁 ;本院卷二第85至91頁),因此,完整新聞資訊保存仍具有公共利益,未因時間流逝而失 其新聞價值。再者,附件二、四網頁為記者會實況說明、附件三、七為既有事態之整理, 附件五實際係依固有事實發抒之感想,均為真實訊息。縱使附件六所謂眾所不知之內幕者 ,亦未曾證實係虛假不實,為兼顧「促進資訊充分流通」及「使公眾取得充分資訊」之重 大公共利益目的,自不宜輕易限制該等資訊之自由流通。至上訴人若干隱私事實,如年齡 、學歷造假等,事屬系爭假球案中大眾感興趣之事務,且上訴人當時為公眾人物,應可受 公評,故仍有繼續留存該等隱私事實之必要性。又上訴人雖已辭任球隊負責人約14年,且 已改名,有減退其公眾人物色彩意圖,並應受較高程度隱私保護必要。但附件二至六大致 以系爭假球案發展過程及影響為內容,對於上訴人隱私事實之記載,並非主要部分;且該 等隱私事實,業經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84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652號判決 確認其內容,有該2 判決附卷(見原審卷三第80至85頁;本院卷二第169至171頁),已屬 半公開事實。上開隱私事實之公開、留存,尚不致對上訴人有明顯之侵害等,認並無移除 附表編號1至4、11、13搜尋結果之必要,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3、上訴人雖以附件二之網頁內容尚有「才智不用在好的地方」、「聯盟被騙子騙的團 團轉」、「這種人問题那麼多」、「連CEO謊報」、「真是引狼入室呀」、「有人在棒球 板說他是施的」、「說他学歷造假」、「台灣版神鬼交鋒」、「猶記得當年他是名副其實 的嘴砲王」等不實留言;附件三之網頁提及:「是歷年簽賭案中牽連最高層級的一次,球 團執行長施建新(改名為施允澤)、總經理特助郭德志等人都牽連其中」,「本案由於涉 案人員全是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或球團管理階層,所以又稱『黑米事件』」等不實事實; 附件四所載:「中華職棒/謊報年齡學歷施建新:關你何事!…米迪亞暴龍執行長施建新 ,涉嫌牽線黑道主導球團,據檢調資料更指出,施建新可能謊報年龄,自稱35歲,事實上 只有26、27歲,也不是台大電機系的畢業生,只有私立大學肄業」等語為不實報導;附件 五所述:「當時米迪亞球團的經營者施建新…,是職業球團的經營團隊及管理階級直接涉 案。…聯盟在米迪亞爆發如此高層級涉及的簽賭案,顏面盡失」等語係不實;附件六所載 :「…施建新是因為完股票輸錢,所以跟地下錢莊借貸所導致的簽賭集團介入打假球…當 時是四海幫的兄弟在度找上了施建新合作在買棒球隊,那四海幫為何會找上施建新呢?… 為何四海跟賽亞有關係,因為裡面上上下下都是四海幫的兄弟…原因就是那個白吃的施建 新那三千萬拿不出來,躲著四海幫兄弟,搞的四海幫兄弟,去幫他調度資金,變相的讓他 免費入股…因此誤了大事真的施建新會被跺手跺腳…施建新聯合業務經理用假的LC三地纸 上公司騙取銀行的錢到今年已經做了超過10件以上,是這樣維持的,所以施建新不只玩死 職棒也玩死了米迪亞,所以他老爸很聰明趕快下任换一個白吃上任董事長,反正誰作末代 的,誰就該死,所以導致米迪亞想關也不能關,只能力圖振作還銀行錢,施建新呢?依舊 開著義大利手工跑車馬沙瑞地繼續的給他消遙,這一段保證沒有媒體挖到你們看到,絕對 是台灣第一手,現在施建新在米迪亞的職位就是架空在那裡。…直於那個施建新現在把自 己定位成受害者,他爸媽會全力搶救他,畢竟一個堂堂第二代,偷偷跑到巴厘岛公證結婚 」,「女孩子都是國外結婚到時候,也不太需要負責任的,這些女孩真笨」,「真可憐偷 偷嫁給他…這個女的不知道該死多少」,「還有一個專案是要來騙政府的錢用的,歪M斯 專案」,「今天有一版媒體說施建新愛完股票所以虧了不少錢,因此跟錢莊借錢。哪一家 的報紙我忘記了,但是我要鄭重否認他玩股票若會大虧,我的老二坎下來做標本」等不實 事實;附件七記載:「米迪亞暴龍隊执行長施建新在2008年10月8日被檢調列為職棒簽賭 案的被告…施建新和天道盟濟公會份子林秉文合資買下誠泰眼鏡蛇隊,將其改名為米迪亞 暴龍隊,但是施建新因投資金融商品,導致個人資金缺口達六、七千萬元,…向地下錢莊 借了二千萬元,…施建新後來乾脆讓地下錢莊入股成為股東…直接隊球員下令打假球」、 「黑道势力借殼經營米迪亞暴龍隊操控球員打假球案,…檢方昨天共起訴33人當中包含米 迪亞球隊的執行長施建新」等語亦屬不實。上開不實記載既未曾向上訴人查證,且與法院 裁判結果不合,被上訴人協助提供不實網頁內容等表列資料及連結行為,足使其在社會上 的評價受到貶損,侵害其名譽權,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28條 、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等規定,移除附表編號1至4、11、13之搜尋結果云云。然 查:系爭搜尋引擎之運作方式為透過爬蟲程式對公開網頁進行檢索及建立索引,當使用者 開始輸入搜尋字詞時,系統會顯示預測搜尋字串,協助使用者快速找到所需資訊,預測查 詢字串是可能符合使用者需求的搜尋字詞,由系統根據使用者輸入的字詞及他人搜尋的內 容推算而來,有Google網頁搜尋說明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45 頁),可知預測搜尋字串係 採用演算法自動產生,以搜尋字詞之熱門程度作為演算依據,呈現網路上之資訊內容,並 無任何人為介入,故被上訴人從未指引網路使用者以何關鍵字詞尋找特定網頁,即無何協 助網頁編寫者傳播其網頁行為。又被上訴人僅為網路搜尋服務提供者,並非附件網頁內容 之文章撰寫者,亦無須負責確認網頁資訊之真實性,復未提供網頁資訊之刊登,自無何侵 害名譽權、隱私權之侵權行為。上訴人僅以附件二至七有不實內容,即謂被上訴人係協助 網頁編寫者實施侵權行為云云,應有未合。上訴人又以被上訴人提供網路使用者檢索上述 網頁不實內容,係侵害其之被遺忘權,其得本該權利之救濟,請求移除附表編號1至4、11 、13之搜尋結果云云。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 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 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 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 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 ,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已有明文。準此,資訊隱私權仍屬憲法基本權,基本權 請求主體為人民,義務主體為國家,須透過立法形式或於司法審判實務上解釋法律規範, 始得對國家以外之第三人發生效力。故資訊主體縱主張其資訊隱私權被侵害,仍須以法有 明文之權利,如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或個資法第11條等,作為訴訟中維護其權利的依據 。至所謂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乃指資訊主體對於已過時、不正確或不 具留存意義之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搜尋結果請求刪除之權利,係歐洲人權法院於西元 2014年C-131/12案,及歐盟於2016年5月4日公布,同月24日生效、2018年5月25日施行之 「一般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第17條所確立之權利。因本質亦屬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依上開 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自應回歸個資法或侵權行為法之法律適用。上訴人主張應移除附表 編號1至4、11、13號之搜尋結果,既不合於個資法及侵權行為法之要件,未獲准許,即無 另以被遺忘權特予救濟可能,是項主張,亦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移除附 表編號12搜尋結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 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上訴人雖就上開勝訴部 分聲請假執行,惟假執行限於財產權之訴訟,移除搜尋結果既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自不宜 宣告假執行,應予駁回。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關於附表編號12之請求業依個資法 之規定獲勝訴判決,自不再就侵權行為請求部分審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654705293.A.036.html

06/09 00:22, 2年前 , 1F
(原作者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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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23, 2年前 , 2F
樓上小心喔 施建新假球案已經法院認證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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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24, 2年前 , 3F
我只能說有些人真的很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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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26, 2年前 , 4F
誰看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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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27, 2年前 , 5F
發言前真的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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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28, 2年前 , 6F
Google影響力這麼大的公司 想必要賠一大筆 薛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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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0, 2年前 , 7F
好長這看的完的 我佩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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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0, 2年前 , 8F
那請問現在搜尋施建新 米迪亞會出現什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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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0, 2年前 , 9F
改成沒打假球會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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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1, 2年前 , 10F
這是節錄版耶 原判決書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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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號稱小新的朋友在這發言可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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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一個 沒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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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1, 2年前 , 13F
原來他沒參與喔 我一直以為有耶 真的誤會他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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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2, 2年前 , 14F
剛搜尋了一下,還是有阿,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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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到底跟黑米有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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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的關鍵字不就網絡熱搜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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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6, 2年前 , 17F
沒有證據證明施建新沒有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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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7, 2年前 , 18F
一樓快道歉 法務熱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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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9, 2年前 , 19F
他當年ptt很活躍喔 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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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40, 2年前 , 20F
好的 看了一下判決書 應該是真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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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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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去司法院系統看 雖然超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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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44, 2年前 , 23F
這個判決google不用賠錢吧?就是幫他刪除裁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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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笑死 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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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45, 2年前 , 25F
現在才縮已經晚了,你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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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46, 2年前 , 26F
一樓下次記得不要這麼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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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46, 2年前 , 27F
一樓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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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46, 2年前 , 28F
對他之前超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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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之內皆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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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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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48, 2年前 , 31F
老闆我錯了(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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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0, 2年前 , 32F
主要是google要把他跟假球的連接相關搜尋都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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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0, 2年前 , 33F
至於會不會罰錢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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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0, 2年前 , 34F
一樓真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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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1, 2年前 , 35F
當年小新的朋友,其實是表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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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2, 2年前 , 36F
一樓笑死 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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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網路或懂這方面的法律,也只有很特殊的人才會有很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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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2, 2年前 , 38F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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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2, 2年前 , 39F
有人自以為好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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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4, 2年前 , 40F
阿天大大有八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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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5, 2年前 , 41F
一樓 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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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6, 2年前 , 42F
不該印象派亂皮的 這邊我真的太衝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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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7, 2年前 , 43F
那鄉民可以搜尋讓他變熱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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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7, 2年前 , 44F
一樓 你會慘 他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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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9, 2年前 , 45F
他不是『打』的那個人啊 給一樓參考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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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00, 2年前 , 46F
沒有八卦,參與過那段,現在完全不想回憶,當年還打電話給
06/09 01:00, 46F

06/09 01:00, 2年前 , 47F
小新過....
06/09 01:00, 47F

06/09 01:01, 2年前 , 48F
一樓 保重
06/09 01:01, 48F

06/09 01:07, 2年前 , 49F
內文還是要仔細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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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07, 2年前 , 50F
所以他還可以回來重組一隻球隊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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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09, 2年前 , 51F
遺忘權而已啦,不會罰甚麼錢的
06/09 01:09, 51F

06/09 01:10, 2年前 , 52F
一樓你去看回文那篇,你真的要跟他道歉
06/09 01:10, 52F

06/09 01:10, 2年前 , 53F
06/09 01:10, 53F

06/09 01:12, 2年前 , 54F
現在在google打他的名字後面還是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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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13, 2年前 , 55F
google還沒執行吧
06/09 01:13, 55F

06/09 01:16, 2年前 , 56F
一樓只剩原po修推文能救你了
06/09 01:16, 56F

06/09 01:19, 2年前 , 57F
真的很抱歉
06/09 01:19, 57F
沒事啦 幫你刪掉了

06/09 01:20, 2年前 , 58F
一樓XDDD 保重了
06/09 01:20, 58F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21:00

06/09 01:23, 2年前 , 59F
感謝原Po 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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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23, 2年前 , 60F
幹嘛幫how刪,憑自己印象隨意發言,就讓他被告啊,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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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23, 2年前 , 61F
己言論無法負責任,就斷網啦,製造社會混亂
06/09 01:23, 61F

06/09 01:28, 2年前 , 62F
八卦柵欄壞掉飄過來的就讓他平安回去唄 不要這麼嗜血
06/09 01:28, 62F

06/09 01:33, 2年前 , 63F
縱容這種人只會讓社會更亂而已,就是這種不查證亂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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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33, 2年前 , 64F
自以為自己很屌的酸民,堆疊出現在這樣的畸形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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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45, 2年前 , 65F
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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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1:51, 2年前 , 66F
幫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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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2:13, 2年前 , 67F
所以高調宣傳施建新沒打假球是ok的嗎 我好像感覺到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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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2:13, 2年前 , 68F
來全台電線桿跟變電箱上會出現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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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2:26, 2年前 , 69F
幫刪什麼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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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2:38, 2年前 , 70F
為啥要幫刪。我要看血流成河。至少讓他去捐一下華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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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2:38, 2年前 , 71F
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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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2:50, 2年前 , 72F
沒啦 這個被檢舉還是一樣會被處分 前面都有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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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2:54, 2年前 , 73F
好奇一樓說了什麼所以就去GOOGLE 還是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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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3:19, 2年前 , 74F
被檢舉的處分事小 萬一被事主告了 就要花時間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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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3:35, 2年前 , 75F
施建新改名?施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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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3:38, 2年前 , 76F
剛看另一篇原來真的沒有,誤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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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4:03, 2年前 , 77F
可以說他爛 不可以說他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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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6:33, 2年前 , 78F
how的留言其實有心找備份還是找的到 果然年輕人還是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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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6:33, 2年前 , 79F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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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9:00, 2年前 , 80F
1樓的留言我看到了 真是直球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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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9:10, 2年前 , 81F
一樓就留言:好的XXX打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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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9:31, 2年前 , 82F
所以以後亂講話都可以刪掉裝沒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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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9:46, 2年前 , 83F
成年人要對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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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9:51, 2年前 , 84F
一樓很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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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03, 2年前 , 85F
一樓寫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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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04, 2年前 , 86F
喔喔 看到了 感謝K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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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17, 2年前 , 87F
一樓這樣還能幫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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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40, 1年前 , 88F
估狗會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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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43, 1年前 , 89F
根本不用賠錢啊 這勝訴判決形式意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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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19, 1年前 , 90F
其實看訴訟費用Google只負擔1/7,施建新要負擔其餘部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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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19, 1年前 , 91F
知道整個訴訟的成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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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41, 1年前 , 92F
一樓的言論八成有人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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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43, 1年前 , 93F
一樓就算沒被小新 造謠至少要水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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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43, 1年前 , 94F
*被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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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46, 1年前 , 95F
*被小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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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2:44, 1年前 , 96F

06/09 12:45, 1年前 , 97F
直接查就有備份了 以後說話要小心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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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eCoD0s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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