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總冠軍票劵遭竊,請球迷朋友勿購贓票

看板Baseball作者 (八里游擊霸)時間8年前 (2017/10/10 16:04), 8年前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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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ailaw (髮菜?)》之銘言: : : 推 ultratimes: 你知不知道那是贓物那是你家的事 10/10 13:40 : : → ultratimes: 有句話叫 法律不會因為你不知道而無罪 10/10 13:41 : 第12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 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證明你知道你買的是贓物,那是檢方的事 : : → ultratimes: 買到贓物的就是共犯啊,你知不知道,並非所問 10/10 13:45 : 哪種共犯你要不要講一下? : : → ultratimes: 法律不會因為你的不知道他的存在而無罪,懂嗎? 10/10 13:45 : 良心建議 : 除了C洽以外真的別一直發言 : 不看棒球然後活在自己世界 : 不懂法律然後一直誤導大家 : 大家一直叫他大濕 : 好像真的以為自己是大師了 這個嘛~ 1. 贓物罪的牙保,103年修法已經修掉了,雖然無礙於使用,但T大您已經引用到舊法條了。 2. 贓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或準贓物) 這些構成要件行為要能成立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收受、搬運……)的這方知道這東西是贓物並且有意(收受、搬運……),才能構成贓物罪。 據原文所述該情侶在購買票券時,並不知情該票券是贓物(故買),因此客觀構成要件至始無法該當。 除非該情侶知悉所買的票券是贓物並於知悉後仍有意購買,始足該當贓物罪。 3. 證明該情侶知道他們買的是贓物,的確是檢方的責任,這是舉證責任的問題,這又是另外一個世界了。 況且原文內容也無法判斷出那對情侶買票時是否知悉該票券是贓物。 4. 共犯是指幫助犯和教唆犯兩種。 買到贓物根本不可能是幫助犯或教唆犯這兩種其中一種。 所以買到贓物叫共犯,這句話是錯的。 5. 綜上所述,知不知道那票券是贓物,是很重要的事情。 6. 其他事情像是盜贓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等等……就有賴民法高手了。 我說的,可能是錯的,也不一定對。 望各位賢達海涵。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B810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87.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507622658.A.086.html

10/10 16:08, 8年前 , 1F
到贓遺失物對原PO沒用 因為球票應該算是951的有價證券
10/10 16:08, 1F

10/10 16:08, 8年前 , 2F
所以對方只要是善意就不能請求了
10/10 16:08, 2F
棒球門票能算有價證券!? ※ 編輯: z99831 (59.115.187.21), 10/10/2017 16:11:14

10/10 16:12, 8年前 , 3F
說實話,討論這個沒啥意義。你要進法院主張,等到結果
10/10 16:12, 3F

10/10 16:13, 8年前 , 4F
出來,大概明年總冠軍賽也開始打了
10/10 16:13, 4F
哈哈,是沒錯啦! 但是法律人看到忍不住會去思考一下下

10/10 16:13, 8年前 , 5F
門票不是證券吧? 時間到了就變廢紙了
10/10 16:13, 5F

10/10 16:14, 8年前 , 6F
在法律板 你甚至能討論棒球
10/10 16:14, 6F

10/10 16:14, 8年前 , 7F
共犯這名詞最容易被誤用誤導 跟老嘴保留追溯權一樣
10/10 16:14, 7F
真的

10/10 16:14, 8年前 , 8F
算是一段特定時限內的有價證券?
10/10 16:14, 8F
※ 編輯: z99831 (59.115.187.21), 10/10/2017 16:14:51 ※ 編輯: z99831 (59.115.187.21), 10/10/2017 16: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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