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被資遣…
呈上,各路大神(包括勞工局)都提供了意見與解法,
我就一些部份統整補充如下:
一、資遣有分為合議資遣與非合議資遣,非合議資遣又分為合法資遣(請參照勞動基準法
第11、12條)與違法資遣。
二、在孕期之後(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僱員懷孕)至留職停薪期滿(含未留職的生產),
公司資遣該僱員,只要不是合議資遣,即為違法資遣。
在法院實務上還是有認定公司在孕期資遣合法的,但這種通常都是員工擺爛到連法官都看
不下去了。
你的狀況有性平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就本文中老板的敘述,資遣理由肯定違法。
三、本文看不出是否為合意資遣,但只要對方沒有電話錄音都還有救,請即時發訊息給公
司主管(老板),你不同意公司資遣,還有意願到公司任職。再於三日內發存證信函給公
司,內容就表示你不同意被資遣,「還有意願到公司任職」。
四、同kisdd的回文,復職日回公司,「表達自己還有意願到公司任職」(盡量心平氣和
),記得全程錄影。
五、至此,資遣費、加班費、預告期間的費用,都重要,但都其次。
這個局,真的要打的是違法資遣。
相關的作法在salary上面有,但簡單來說,就是告公司違法資遣,訴之聲明為「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之訴」。
意指「你的資遣違法,無效,我還是公司員工,我還有意願到公司任職,是你不受領勞務
,這是你的問題,你還是要給我錢。」
如果勞方贏了,公司要給付至訴訟確定這一段期間的薪水外,還需要讓勞方復職。你這個
案子要打肯定贏,好訴訟,不打嗎?
是我,我就會打,然後繼續在家裡照顧寶寶等結果,或是送托送褓姆,接下來的白天就是
你的有薪長假了。等你贏了,再決定要不要回去,也不遲。
這部份可以玩的細節很多,我不一一明講,有些東西等你接觸到了就知道了。
留點心思就好。
訴訟費用可以跟縣市勞工局申請,相關規定就自己問一下勞工局。
如台北市的補助就顯優於新北市,請自行就實際情況確認、評估要在哪個縣市申請。
法扶應該也可以申請,但我沒有很熟悉,勞工局還有補助生活費用與健保費用,建議再去
作一下功課,再決定向哪個單位申請補助。
如果訴訟費用是跟縣市勞工局申請就要請律師,因為補助的金額一個審級律師費只有五萬
,要比較佛心的律師才會用五萬接,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問問我朋友,不然一般都要倒貼一
些吧。
六、最後,別相信業界很小。
真的小到大家都知道你的狀況,至少,你還有競爭對手可以去。
講句難聽的,你的工作可以被其他人輕易取代,老板又那麼慣,怎麼看,我都覺得……你
能去的公司應該很多元才是,就算是郭台銘封殺的人都還能自己創業成功,沒人可以把其
它人封殺怠盡的。
七、再最後,後僱主除非問前僱主,被資遣應該是看不出來的。
八、未來對話,記得錄音。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
遣費或退休金。
※ 編輯: DAKOU (36.229.80.148 臺灣), 11/10/2023 08:01:30
※ 編輯: DAKOU (36.229.80.148 臺灣), 11/10/2023 08:04:29
※ 編輯: DAKOU (36.229.80.148 臺灣), 11/10/2023 08:06:10
推
11/10 08:10,
6月前
, 1F
11/10 08:10, 1F
→
11/10 08:11,
6月前
, 2F
11/10 08:11, 2F
※ 編輯: DAKOU (36.229.80.148 臺灣), 11/10/2023 08:13:16
推
11/10 08:15,
6月前
, 3F
11/10 08:15, 3F
→
11/10 08:23,
6月前
, 4F
11/10 08:23, 4F
推
11/10 08:54,
6月前
, 5F
11/10 08:54, 5F
推
11/10 09:36,
6月前
, 6F
11/10 09:36, 6F
推
11/10 10:26,
6月前
, 7F
11/10 10:26, 7F
→
11/10 11:23,
6月前
, 8F
11/10 11:23, 8F
→
11/10 11:27,
6月前
, 9F
11/10 11:27, 9F
→
11/10 11:27,
6月前
, 10F
11/10 11:27, 10F
推
11/10 12:33,
6月前
, 11F
11/10 12:33, 11F
→
11/10 12:49,
6月前
, 12F
11/10 12:49, 12F
→
11/10 12:49,
6月前
, 13F
11/10 12:49, 13F
推
11/10 12:55,
6月前
, 14F
11/10 12:55, 14F
→
11/10 12:56,
6月前
, 15F
11/10 12:56, 15F
→
11/10 12:56,
6月前
, 16F
11/10 12:56, 16F
推
11/10 12:57,
6月前
, 17F
11/10 12:57, 17F
→
11/10 12:58,
6月前
, 18F
11/10 12:58, 18F
→
11/10 12:58,
6月前
, 19F
11/10 12:58, 19F
→
11/10 12:59,
6月前
, 20F
11/10 12:59, 20F
→
11/10 12:59,
6月前
, 21F
11/10 12:59, 21F
→
11/10 13:00,
6月前
, 22F
11/10 13:00, 22F
→
11/10 13:00,
6月前
, 23F
11/10 13:00, 23F
→
11/10 13:03,
6月前
, 24F
11/10 13:03, 24F
→
11/10 13:03,
6月前
, 25F
11/10 13:03, 25F
→
11/10 13:03,
6月前
, 26F
11/10 13:03, 26F
→
11/10 13:03,
6月前
, 27F
11/10 13:03, 27F
→
11/10 13:03,
6月前
, 28F
11/10 13:03, 28F
→
11/10 13:03,
6月前
, 29F
11/10 13:03, 29F
→
11/10 13:05,
6月前
, 30F
11/10 13:05, 30F
要提前回公司復職,依法規公司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如同你說的,公司有要求一個月前
通知,那就建議看一下公司的員工守則是怎麼寫的。
雖然未必有利於你,但如果公司在員工守則上沒有寫「公司得同意/拒絕員工復職」之類
的用語,公司對於你提前終止育嬰留停,是沒有否准權的。
嚴格來說這是鑽漏洞,你就先看看再跟律師討論。
其他的大方向一樣,但不免有些因個案而異的地方,只能建議要作任何事之前都先跟律師
確認。不要意氣用事。
最後,發這篇文的用意是要跟大家講,該走的程序先走,走了再想要怎麼作。
要談,除非公司一開始給的優惠很好,讓各位先甘情願合意資遣,不然都抬到調解會議或
法院再談,不要手軟。
※ 編輯: DAKOU (36.229.80.148 臺灣), 11/10/2023 13:19:36
→
11/10 17:38,
6月前
, 31F
11/10 17:38, 31F
→
11/10 17:38,
6月前
, 32F
11/10 17:38, 32F
推
11/10 19:36,
6月前
, 33F
11/10 19:36, 33F
推
11/10 21:55,
6月前
, 34F
11/10 21:55, 34F
推
11/10 22:13,
6月前
, 35F
11/10 22:13, 35F
推
11/10 23:17,
6月前
, 36F
11/10 23:17, 3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5 篇):
求助
52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