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FIBA規則中的Art24及25
※ 引述《charlie99999 (小T)》之銘言:
: 個人對於可以運球持反對意見。
: 雙足均非中樞足的狀況僅為雙足在空中,接著一足落地後跳起雙足落地的情形。
: (上述為中樞足建立規則第三條)
: 若原有單足在地,則此足就為中樞足(中樞足建立規則第一條)。
: 而後小跳一下雙足落地時應只允許傳球或投籃,因為此時並不適用雙足均非中樞足的情況
: ,應引用第二小黑點(移動中)時的狀況,也就是必須在中樞足拔起前就開始運球。
: (也就是說,中樞足已抬起所以不能運球)
: : 可以下球,規則 25.2.2第3個小點
: : 請搭配 25.2.1第二個小點的第三條橫線
: : 依照您所說的情況 兩腳均非中樞足 可以分成二個情形:
: : 1.A要運球:
: : 開始運球時 球未離手之前 任何一足皆不得先行離地
: : 2.A要投籃或傳球:
: : 投籃或傳球時 一足或雙足可以離地 惟在球離手前不得再著地
: : 所以照您的敘述 A在雙腳未移動的情況下 是可以下球的
: : 以上 希望能夠回答到您的問題
規則就直接寫明了:
急停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任何一足皆不可先行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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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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