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台北 中和店的cosco
※ 引述《a0952107233 (阿謀)》之銘言:
: chtomea剛開始寄信給我要教我 消保法 關於原po他媽退貨喔
: 請問一下 現在消保法保障誰??? 說不過別人再說 朋友去好市多退貨?? 大賣場置底文
: ??
: 每間好市多退貨標準都一樣???
: 現在是誰在盧小小 可以這樣隨便說人跳針啊??
: 作者 chtomea (情人眼裡出西施!!)
: 標題 關於消保法~
: 時間 Fri May 2 18:40:53 2008
: ───────────────────────────────────────
: 是的 原諒我雞婆
: 所幸找法律條文教導你
: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 \
: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
: \
: 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
: \
: 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
: \
: 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看到了嗎? 致生損害消費者或第三人時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至於你所認定那可笑的會員卡身分
: 那就再看看這一條
: 十條之ㄧ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
: \
: 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 看到了嗎!?
: "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得以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 SO? 在法律面前 你簽下的會員卡認可跟協議 算什麼!?
: 條文很多 我只舉COSTCO自己似是而非的會員認定責任問題做法律條文的解釋
: 至於你以後對到店家消費時自身權益的了解有沒有幫助 我希望是有
: 如果你覺得不爽 可以把文章PO在黑店板上 讓大家去公評
: 我自己會留一份做存檔 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看來有人把損害賠償跟物之瑕疵擔保搞混了!!
損害賠償是使用產品造成損害然後才有損害賠償的問題,比方說買到過期食品,
吃下去上吐下瀉,這時候可以對於商品出賣人或製造人請求損害賠償。
今天原案例只是打開包裝裡面看起來內容物內包裝看起來髒髒的,
這跟損害賠償有什麼關係!!小弟駑鈍,真的無法將這兩者跳tone牽連上!!
如果今天閣下貼的是物之瑕疵擔保的條文,跟原案例可能比較有關連,
雖然內包裝髒髒的,這一點要構成物之瑕疵的構成要件實際上有點困難,
畢竟要說服現今實務法官要他們認定「包皮」算是物的重要成分,
(法條真的是寫「包皮」,不然請參看一下民法第372條。)
然後才夠資格對那群法官來說包裝亂七八糟是構成物之瑕疵,
所以內包裝髒髒的,店家不給你退換,頂多只能說那間店服務態度堪慮,
但是說真的你要說他有違到哪條法,難謂無疑義。
再者,好市多的會員契約是指在該店所購之物,該店會員只要想退貨,
可以不問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跟物品有瑕疵要去換貨這種於法有據的情形,
完全不相同,所以他說只有會員適用該契約,他們名正言順,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他們販賣的商品有物之瑕疵的情形。
所以回歸前述,包裝在現行實物上你要認定這算是物之瑕疵,真的很有困難,
因此人家不給你換不給你退,你真的還拿他沒皮條。
雖然說這裡是黑店版,版友對於黑店的認定範圍非常寬鬆,
這一點小弟認為這也是對於店家的素質監督相當不錯的機制,
只是在法條適用解釋上還是要嚴謹一點比較好,以上!!
: 作者 a0952107233 (阿謀)
: 標題 Re: 關於消保法~
: 時間 Fri May 2 20:48:23 2008
: ───────────────────────────────────────
: 個人對你十分佩服
: 現在是死了人還是???
: 一個簡單的退貨原則你可以牽扯到連帶責任
: 相信你的身份應該是消保官之類的吧
: 你寄來的法律條文別人一定不懂嗎?商家一定不懂嗎?
: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 商品是賣場賣出後來報遺失
: 就憑一張發票可以辦理退貨 商家沒有任何的連帶責任????
: 商家就那麼強有辦法隨時可以跟警局的失竊案連線??
: 到後來會出現的問題 商家管理不實
: 會員資料洩露 非會員者可隨意退貨商家不用負責??
: 法律條文很早就看過了
: 可以的話請你爬爬奇摩知識 輸入好市多退貨
: 看看媒體本身對這方面會很重視這樣的問題嗎??
: 更可以的話請你去試試看好市多的客服人員
: 買個發霉或黑心的麵包給你的親朋好友 [或者是商品]
: 看看 好市多 的退貨制度究竟是算合理還是不合理
: 女友變男友,這樣還是快分手~~結果咧,結果咧,結果咧,結果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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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ttery 來自: 210.69.124.41 (05/0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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