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不推薦羅馬跟中山北路的LV
這個問題我想可以繼續討論認知差異
賣方:認為出售的時候包包並沒有瑕疵,而這個瑕疵應該是使用者自己造成的
「所以不給換」
買方:認為這個瑕疵出售之前就存在,雖然當時自己沒有徹底檢查
「賣方應該要負責」
意思是說,在商品出售的當時,賣方並沒有幫助消費者確認所購買的商品
還是反過來說,在購買商品的時候,消費者放棄確認商品的權力?
假設出售之前就有瑕疵,而賣方沒有做好品管,那真的是不負責任
不管價錢多少,賣方都有做品質管理的責任。
那品管也是消費者的責任嗎?
那麼現在該怎麼辦呢:
這個瑕疵到底是何時造成的?(不知道爭論的重點會不會變成這個)
一、由賣方來證明出售的時候並沒有這個瑕疵
二、由買方證明這個瑕疵再出售之前就已經造成
大家覺得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把包包拿去實驗室,看瑕疵到底是何時造成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47.252
推
09/20 11:20, , 1F
09/20 11:20, 1F
→
09/20 11:21, , 2F
09/20 11:21, 2F
→
09/20 11:31, , 3F
09/20 11:31, 3F
→
09/20 11:32, , 4F
09/20 11:32, 4F
→
09/20 11:33, , 5F
09/20 11:33, 5F
→
09/20 11:33, , 6F
09/20 11:33, 6F
→
09/20 11:33, , 7F
09/20 11:33, 7F
推
09/20 12:21, , 8F
09/20 12:21, 8F
→
09/20 12:25, , 9F
09/20 12:25, 9F
推
09/20 21:20, , 10F
09/20 21:20, 10F
推
09/20 23:39, , 11F
09/20 23:39, 1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