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Android付費軟體違法爭議,初審Google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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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應向主管機關報備)【相關罰則】第三項~§57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
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台北市政府何時變成中央主管機關了?
第33條(調查進行方式)【相關罰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僅提供15分鐘無條件一鍵退款
又如何會有損害到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呢?
查詢、通知陳述意見,哪裡給予台北市政府協商權力了?
就已經決定下架不賣了,等Google能夠且願意提供七天鑑賞期或修法才有可能再回來了
是還要協商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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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3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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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東西不付錢的?
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因為我實在不知道這如何有助於你的論點 故認為你是指第二款
好吧! 來 告訴我第二項如何有助於你的論點
你知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如何打你的臉嗎?
判決指出,按《消保法》規定,商品須有損害消費者身體、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才能介入
調查,而付費App退款糾紛只是一般消費糾紛,不符前述規範,另《消保法》沒要求業者
一定要設置退款機制,且行政院消保會才有權監管業者的服務條款,北市府是地方主管機
關,無權要求業者修改,判決撤銷北市府對台灣Google的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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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101,訴,495
依消保法第36條、第58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僅於企業經營
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
產或有損害之虞者,始得採取必要措施,並對於違反命令
之業者,裁處罰鍰。觀諸消保法於該法第2 章「消費者權
益」中,特別訂立「健康及安全保障」一節,針對企業經
營者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
產之危險時,課以特別之義務,可知消保法第36條、第58
條賦予直轄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
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得採取必要措施
,應僅於業者違反該法第2 章「消費者權益」中第1 節「
健康及安全保障」之特別規定始得為之,而非對於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間之任何民事契約關係,均得擅自介入及變
更。又如因契約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而發生消費
糾紛時,應依同法第5 章中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
機關並無權依同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並依同法第36條
以行政處分命業者修改契約條款等情,亦經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272 號判決確定在案。
打臉? 打誰的臉? 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的臉嗎?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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