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Android付費軟體違法爭議,初審Google勝訴

看板Android作者 ( 歡迎參觀名片檔)時間11年前 (2012/12/27 20:46), 編輯推噓17(17029)
留言46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4 (看更多)
推 affen:往上告是訴願好嗎?進行行政訴訟前要先訴願 12/27 20:03 話說..事發至今大約一年半?的樣子, 希望不要再花好多個一年半.... → affen:Google勝訴代表法律方面他們站的住腳 12/27 20:05 → affen:問題不在立院而是北市府,別再護航了 12/27 20:05 身為天龍人(有人這樣稱呼自己的嗎XD)對於某人射後不理深表遺憾LOL 發布日期:2012-12-27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 謝孟麗 聯絡電話:1999( 02-27208889)轉2124 首長信箱::za25000@mail.taipei.gov.tw <--這是法規的信箱嗎?市府信箱? 文中有提到,法規說:歐盟有納入14天blahblah.. 這行為算是跳針嗎? 這麼愛歐盟..那前幾天歐盟不是也有說一些話不就也要聽? (有關面對檸檬的) 不知道有沒有強者把歐盟的規定po一下。 本人剛好有幸在android剛開始開放購買app實有參與到, 商店一開始好像是24小時?的樣子,後來縮短到數個小時, 最後變成15分鐘,然後有個愛用apple產品把妹的人就開始..... 恩...(sorry,怨念深到今天還是消除不去) 雖然一開始覺得「這是3*,怎麼變成了15分鐘」 但打從這個新規定上架後至今,似乎也買了不少的app, 現在想想,google在消費者購買app之前已經有以下幾道防線: 1.預覽圖片、預覽影片 2.推文評價 3.下載次數 當消費者已經先看過1.2.3之後決定要購買, google還會: 4.告知消費者只有15分鐘的猶豫期,如超過時間還可跟開發者回應並要求退錢 當消費者看完4之後確定下載該app,就應該要對自己的購買行為負責了吧, 如果真的覺得跟自己想像中的差很大,那就該對自己的行為來負責, 而不是找奶媽靠邀要這個奶不好喝,我要吐出來還你,並且要求退費。 何況google有要求開發商提供email管道互相聯絡, 上一篇的推文中也有板有超過時間後退貨成功,我也是有同樣的經驗。 反之,如果消費者不爽這15分鐘的規定, 那就不要買阿,難道沒聽說"不爽不要__"嗎XD 何況現在的APP幾乎都有LITE版、FREE版,可以先下在這種APP來試用, 試用還沒有甚麼365天的限制勒,用到爽為止。 最後,法規會要保障消費者?歐盟14天?法規會確定14天有用嗎? 難道不知道APP也有會改爛的一天,不符需求的一天,失去興趣的一天, 阿不就要設定保障365天比較有保障消費者?? 因為我就有這個經驗過....我的權利勒? 不..我可沒這麼愛喝奶、這麼愛靠邀,因為這是我當初做的購買決定, 我要為自己的行為來負責。 ※ 引述《OuTian (OuTian)》之銘言: : Android付費軟體違法爭議,法院初審Google勝訴! :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8064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的判決,也讓Google Play付費機制重回台灣市場露出一線曙光 : 。不過至截稿為止,未收到Google對此判決的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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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是有人喜歡幫資方講話,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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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不是個強制規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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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in你覺得夠,有問過其他人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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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lay商店上都有試用那早就解套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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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le>taipei,幫西瓜大的講話可以比較大聲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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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21:17, , 6F
給14日試用...遊戲都破了,書都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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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15分鐘的限制, 是不包含下載、不包含更新檔案的時間,而是真正進入遊戲啟動開始計算, 這樣就會合理多了, 不過,本來就是要對自己的購買行為負責,這個很重要。 ※ 編輯: supermars 來自: 220.135.50.204 (12/27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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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12-24hr 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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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15min是很難測試完工具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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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剛開始是多久啊? 24小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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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重點是另外兩大軟體商城也沒有因為七天導致負面影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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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阿~~有人知道當初設立15分鐘的理由是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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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Google指示另外一個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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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些新聞來看,法院並沒有就7天討論,只是認定北市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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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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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針對這類消費訂個一天的法 或許GOOGLE還有可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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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啦...但至少比一定比7天更能讓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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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22:20, , 17F
15 分鐘的確是不含下載和下載擴充檔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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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判了 那網路有判決書可以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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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15分鐘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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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真的太短了,最少也要1~2小時才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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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只是play上的設定,超過15分想退錢可以自己寫信給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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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被人詬病的問題之一 把責任丟給使用者跟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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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電影到底可不可以七天內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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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我退過,不是我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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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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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判決,Google 針對的是北市府介入消費者與Goo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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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間的契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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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原來協調的七天鑑賞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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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變成了"現在政府不應該介入消費者與google間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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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未來有問題請消費者自己找google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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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解套也是,因為真的到未來台灣人有任何消費糾紛,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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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生命前,政府都不能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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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台灣人自己的官司能力,真的只能科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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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吃魚喝茶也有鑑賞期嗎?(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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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喔,之前就說郵購年菜也應該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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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消費者責任 很像拐個彎合理化購買規定的漏洞與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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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對歐盟的14天原意,台北市政府翻譯,解釋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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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only up until the moment the actual down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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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beg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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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翻譯並非: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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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但是猶豫期只到開始實際下載程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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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09:44, , 42F
這要請英文好的網友看看是誰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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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18, , 43F
高等行政法院這個判決可是會出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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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24, , 44F
所以年菜吃完就可以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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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33, , 45F
可以求判決字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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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08, , 46F
吃完"可以"退啊,依民法解約後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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